污染源普查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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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

污染源普查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
普查人员要直接面向普查对象,数据 真实的关键,是普查工作的生命线因而要 熟悉业务,掌握普查知识; 准确理解普 查方案和指标解释;熟悉责任区内的社会 经济状况;掌握工作技能和询问技巧,做 好清查摸底 、普查表登记 ;要会复审 、 快速汇总和 审核编码。
污染源普查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
4、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协调进取 普查工作联结千家万户,普查工作人员
污染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
过好“三关” 选聘关 培训关 管理关 污染源普查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
1、选聘关
普查员选聘是搞好普查的重要环节 污染源普查条例——普查机构可以根 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人 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一是符合选聘条件 二是履行选聘程序
污染源普查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
一是符合选聘条件
污染源普查队伍建设和人员 管理


一、认识污染源普查队伍的重要性 二、协同污染源普查机构的统一管理 三、普查人员的权责纪律 四、试点的经验教训
污染源普查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
一、认识污染源普查人员的重要性
国务院颁布《污染源普查条例》,成立领导小组, 下发普查通知,进行动员部署。我省在五月份成立了领 导小组,组建了办公室展开了工作。
污染源普查条例——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 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普查任务所 需要的专业知识 普查员条件: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工整清楚填写 普查表格,能独立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工作细致认真,熟悉社区情况,了解一定的环 保知识,热心环污保染源普事查队业伍建,设和人身员管体理 健康。
普查指导员还应具备: (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要有较高的环保业务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 (四)要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一次全国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

第一次全国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一.编制目的与依据单位清查是污染源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为确定普查总体样本数,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做好普查清查工作,保证普查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清查的目的清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普查区域范围内各类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的基本信息,以确定是否纳入普查、是详细普查还是简要普查,为科学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提供依据。

三.清查内容清查是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的清理登记。

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人、行业类别、经济(生产)规模等。

农业源种植业的清查以乡镇(或国营农场)为单位填写清查表,了解农作物种植情况和农药、化肥的使用情况。

四.清查原则(一)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一律按经营所在地原则进行清查,即按照地域原则进行清查登记。

(二)参考工商企业名录、经济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中小企业名录、本地污染源监管等信息,按行政区域逐户登记清查。

(三)农业源种植业的清查按乡为单位,规模化农场按农场为单位登记。

重点流域农村生活源的清查按村为单位登记。

清查工作由普查机构负责。

通过了解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乡镇的相关信息,按照污染源类型分别填写附件中相应的清查表格。

五.清查工作的阶段和方法(一)清查基础资料准备阶段清查基础资料由各地普查机构中相关成员单位(工商局、统计局、发改委、环保局、农业厅、公安厅等)共同提供,以各地2007年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经各地普查办公室进行整理和核对,形成各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基础资料册(库)”,作为开展单位清查工作的依据。

(二)走访清查登记阶段可以按街道(社区)、村(镇)划分清查区域。

普查员进入清查区域后,应与区域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在其配合下开展清查。

首先明确该清查区地域的范围和界限。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及报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及报表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8月—3—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4—目录一、总说明 (8)二、普查表目录 (12)三、普查表式 (15)工业企业基本情况 (15)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17)工业企业主要原辅材料使用、能源消耗基本情况 (18)工业企业废水治理与排放情况 (19)工业企业锅炉/燃气轮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21)工业企业炉窑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24)钢铁与炼焦企业炼焦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26)钢铁企业烧结/球团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0)钢铁企业炼铁生产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2)钢铁企业炼钢生产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4)水泥企业熟料生产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6)石化企业工艺加热炉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8)石化企业生产工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40)工业企业有机液体储罐、装载信息 (42)工业企业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信息 (43)工业企业固体物料堆存信息 (44)工业企业其他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45)工业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与处理利用信息 (47)工业企业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理利用信息 (48)工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 (49)工业企业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 (51)工业企业废水监测数据 (52)工业企业废气监测数据 (53)伴生放射性矿产企业含放射性固体物料及废物情况 (54)园区环境管理信息 (55)规模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 (57)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与粪污处理情况 (59)—5—重点区域生活源社区(行政村)燃煤使用情况 (60)行政村生活污染基本信息 (61)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污染及防治情况 (62)入河(海)排污口情况 (64)入河(海)排污口水质监测数据 (65)生活源农村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调查 (66)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 (68)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 (69)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水监测数据 (70)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场(厂)基本情况 (71)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场(厂)运行情况 (72)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基本情况 (74)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运行情况 (75)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废水监测数据 (77)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焚烧废气监测数据 (78)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污染物排放量 (79)储油库油气回收情况 (81)加油站油气回收情况 (82)油品运输企业油气回收情况 (83)县(区、市、旗)种植业基本情况 (84)县(区、市、旗)种植业播种、覆膜与机械收获面积情况 (86)县(区、市、旗)农作物秸秆利用情况 (88)县(区、市、旗)规模以下养殖户养殖量及粪污处理情况 (89)县(区、市、旗)水产养殖基本情况 (91)城市生活污染基本信息 (93)县域城镇生活污染基本信息 (94)机动车保有量 (95)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 (97)农业机械拥有量 (98)农业生产燃油消耗情况 (100)机动渔船拥有量 (101)农业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 (102)油品储运销污染物排放情况 (103)四、指标解释 (104)五、附录 (170)—6—(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170)(二)统计用区划代码 (170)(三)河流名称与代码 (170)(四)工业行业污染核算用主要产品、原料、生产工艺分类目录 (170)(五)指标解释通用代码表 (171)(六)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 (175)(七)生活源农村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方案 (184)—7—一、总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制定本普查制度。

《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

《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

《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

第六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每xx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第八条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十条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

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第十一条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精品文档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

第六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1 / 6精品文档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第八条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免费论文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十条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第十一条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污染源管理制度

污染源管理制度

污染源管理制度一、污染源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环境保护需求: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各类污染源的排放量不断增加,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对生态系统的危害,建立污染源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2.保障人民健康:污染源排放会导致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对人民的健康构成威胁。

通过建立污染源管理制度,可有效控制各类污染源的排放,保障人民健康。

3.企业责任:作为社会责任的承担者,企业应该承担起污染治理的义务。

建立污染源管理制度,可以规范企业的行为,避免污染排放对环境的危害。

4.提升经济效益: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减少污染防治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污染源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预防污染优于治理污染。

建立污染源管理制度的首要目标是通过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减少污染源的排放,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2.依法治理:污染源管理制度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管理各类污染源的排放和治理,保障环境和人民健康的权益。

3.科学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通过监测、评估和风险管控等手段,对各类污染源的排放和治理进行科学管理,实现环境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4.公开透明:建立公开透明的污染源管理制度,加强对污染源排放和治理情况的监督,让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务,提高管理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5.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的污染源排放行为,应及时进行查处和整改,严格追究责任,形成执法惩治的有效机制,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污染源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措施1.大气污染源管理制度(1)制定大气排放标准和排放限值,实施大气污染物的在线监测和数据报送,监控大气污染源的排放情况。

(2)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鼓励企业采取降低排放的措施,实现大气污染物的减排和治理。

(3)推动清洁能源和低碳技术的发展,减少传统能源的使用,降低碳排放。

(4)加强重点行业的排放治理,对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实施联合监管,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

污染源排查制度

污染源排查制度

扬尘防治排查制度1、为加强扬尘防治排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环境保护法与本项目相关环境保护规定制定扬尘防治排查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产生和排放污染物单位的扬尘状况管理。

3、扬尘防治排查是指对污染物、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利用定期对排放点的检查,达到从源头上消灭或降低扬尘的目的。

一、任务分工(一)、项目部负责组织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全天候监测和定期全面排查,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编制扬尘防治方案,并监督实施。

2、组织开展对扬尘防治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3、组织对本项目扬尘防治排查小组的日常质量保证考核和管理。

(二)项目部具体负责对扬尘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1、具体实施对扬尘防治状况的监督性监测,建立扬尘治理管控制度。

2、开展扬尘防治监测排查,参加本项目扬尘污染事故调查。

3、向主管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监督监测结果。

4、承担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监督监测任务,为环境管理提供相应的技术或人员支持。

(三)项目部对本项目扬尘防治排查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对污染源监测结果负责,并按规定向业主、监理和当地环境保护局报告情况。

二、污染源排查管理制度1、项目部应根据本项目特点、环境管理的需要、排放扬尘污染物的类别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现场、处理设施进行定期排查管理。

2、项目部对扬尘防治每周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形成排查记录,项目部要全天候对污染源进行监控,防治污染事故对环境的破坏。

3、项目部应按相关部门的统一要求,对本项目扬尘治理进行公示,安装公示牌,并对登记内容做到做到明确、标准。

4、对扬尘防治的监控要安排专人24小时监控,并随时向项目经理部上报情况。

5、监测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弄虚作假,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项目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城投▪御峰项目(一期C、D地块)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2月1日。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6)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7日来源:点击数:308 次[ 字体:大中小]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六生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为规范全国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制订本规定。

一、编制目的(一)规范生活源普查工作,保证生活源普查工作质量;(二)确定生活源普查的对象,普查技术路线、方法、内容和步骤;(三)指导生活源普查表式的设计和普查软件的开发应用。

二、普查对象普查对象为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费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第三产业普查对象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业、理发及美容保健业、洗浴业、摄影扩印业、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以及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

第三产业普查规模要求见表1,低于普查规模低限的不进行普查。

对第三产业,以环保、统计、工商、公安、税务等机构提供的单位资料为基础,以城区、县城、建制镇为基本单元清查。

通过清查查清辖区内全部生活污染源的名称、地址、联系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等,确定是否纳入普查对象,建立该地区基本单位名库(册)。

在此基础上形成污染源普查对象名录。

对城镇居民生活,摸清该城镇人口数量及其分布情况,并将普查范围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按普查小区逐一普查。

三、普查内容1、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能源消费:包括能源结构、各类能源消费量,燃料中平均灰份与含硫量等。

生活污水:包括居民生活的用水量、污水排放量及处理量。

生活垃圾:包括生活垃圾的产生量、清运量,生活垃圾收集方式、处置方式及无害化处置量等。

2、第三产业污染源主要普查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有一定规模并且有污染物排放的行业:(1)住宿业与餐饮业:包括开业时间、经营天数、用水总量、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废水处理工艺,排水去向、垃圾收集方式、燃料类型与消耗量、锅炉运行情况、废气治理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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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管理制度1 普查员工作制度普查员工作制度一、按时完成污染源普查机构布置的各项任务,按照计划和日程表,廉洁、优质、高效、准时完成污普机构和普查指导员规定的工作任务。

遵守污普各项规章制度,污普期间不得无故脱离岗位,确需请假时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二、积极参加污普机构组织的技术培训,学习污普理论知识和技术规定,掌握污普清查、入户调查、数据录入、数据现场审核、数据移动采集终端操作、数据上报等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污普业务素质和水平。

三、普查员要服从主管普查指导员和污普机构的工作安排。

四、要坚持实地调查的原则,逐家、逐项进行调查,认真细致、一丝不苟,据实核算和录入数据,严禁在普查工作中弄虚作假。

要廉洁、高效、准时、优质完成普查机构和普查指导员规定的工作任务。

五、执行入户现场调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佩带普查员工作证件并出示。

六、坚持文明污普,执行入户调查等污普任务时,要讲文明,有礼貌,说话和气,谦虚谨慎,衣着整洁,尽量不影响调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不侵犯其利益,不与其发生纠纷。

七、做好污普现场工作记录,按规定填写质量控制报告,妥善保管污普装备,相关资料和文件。

八、以普查手册为指导,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

要保持调查表的整洁,不得任意涂改。

九、不得自作主张、随意处理普查中遇到的异常情况,更不得编造或隐瞒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与选任的污普机构签订保密承诺,保守工作秘密;对在污普工作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个人信息,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不得私自下载、保存、转移、使用和公开在污普工作中接触和整理的相关数据和资料,遵守污普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破坏、干扰和介入污普信息网络系统。

十一、遵守廉政规定,严禁在污普工作中违反规定牟取不当利益和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 普查指导员工作制度普查指导员工作制度一、按照计划和日程表完成污染源普查机构布置的各项任务,遵守污普各项规章制度,污普期间不得无故脱离岗位,确需请假时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二、积极参加污普机构组织的技术培训,学习污普理论知识和技术规定,掌握污普清查、入户调查、数据录入、数据现场审核、数据上报等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污普业务素质和水平。

三、普查指导员要服从污普机构的工作安排,组织实施本污普区的各项污普任务,及时传达污普工作要求。

履行对其管理的普查员进行指导,检查、质量控制工作职责,对普查员审核后的报表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5%。

四、要坚持实地调查的原则,逐家、逐项进行调查,认真细致、一丝不苟,据实核算和录入数据,严禁在普查工作中弄虚作假。

要廉洁、高效、准时、优质完成工作任务。

五、执行入户现场调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佩带普查指导员工作证件并出示。

六、坚持文明污普,执行入户调查等污普任务时,要讲文明,有礼貌,说话和气,谦虚谨慎,衣着整洁,尽量不影响调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不侵犯其利益,不与其发生纠纷。

七、做好污普现场工作记录,按规定填写质量控制报告,妥善保管污普装备,相关资料和文件。

八、以普查手册为指导,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

要保持调查表的整洁,不得任意涂改。

九、不得自作主张、随意处理普查中遇到的异常情况,更不得编造或隐瞒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与选任的污普机构签订保密承诺,保守工作秘密;对在污普工作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个人信息,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不得私自下载、保存、转移、使用和公开在污普工作中接触和整理的相关数据和资料,遵守污普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破坏、干扰和介入污普信息网络系统。

十一、遵守廉政规定,严禁在污普工作中违反规定牟取不当利益和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第三方工作制度污染源普查第三方服务工作制度一、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和遵守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为政府做好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

二、深刻认识和理解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意义、目的和目标,积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策文件,明确服务宗旨、服务目标和服务任务,确保服务效果。

三、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组织公司全员进行污普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环保基本知识和统计调查基本知识应知应会培训,锻炼一支以客户为中心、能打硬仗、打则胜的技术服务队伍。

四、积极组织学习培训。

对参加普查工作的骨干和技术人员进行系统的普查知识及相关规定、统计调查知识和普查技术的内部培训,做好普查前的技术准备工作。

五、严格工作纪律和工作守则。

结合公司质量手册和管理制度,建立污普相关管理制度,监督和考核污普工作进度和质量,保证污普工作服务效率。

六、积极参加普查办组织的各种活动,不缺席,不迟到,不早退。

七、研究拟定普查工作方案、工作规划、进度计划,普查实施技术路线、方法,拟定普查质量抽查和核查方式,记录、调度普查进展和阶段工作情况,内部通报普查遇到的问题信息及解决办法,提高普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八、制定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并按质量管理规定的检测程序严格执行,确保监测结果真实、准确、有效。

九、严守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优质、高效、准时完成各项普查任务,整理、妥善保存并按要求移交普查资料。

十、做好普查其它工作。

接受国家和市级污普办对普查工作的培训督导和质量核查与评估。

十一、对普查中获得的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生产工艺数据、国家秘密和个人信息资料等,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制度。

4普查报表制度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一、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是统计报表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各级政府有关统计部门依法实施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业务工作表单;是关于调查统计指标、调查统计表式、调查统计对象、调查统计范围、调查统计方法、调查频率等统计制度方法要素的规范表述和统一规定;是政府有关统计部门对相关统计机构关于统计调查工作的综合要求。

具有权威性和法规约束性。

二、普查报表制度管理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三、管理机构与职责1、政府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执行的管理机构。

2、污普办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普查报表工作,部署工作任务,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污普办负责对第三方服务机构执行普查报表制度进行培训、工作和技术指导,并对其提供的服务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时效性进行分析、评估论证,监督方案的实施。

四、普查报表制度组成1、清查表系列《第二次全国污染源工业企业清查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查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清查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查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规模化生活源锅炉清查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规模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清查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移动源清查表》2、普查表系列《第二次全国污染源工业企业普查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普查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普查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规模化生活源锅炉普查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规模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移动源普查表》3、统计普查报表的法定标识是经过批准或备案的合法统计调查报表的右上角需标明法定标识。

法定标识至少包括:①表号;②制定机关;③批准文号/备案文号;④有效期限。

五、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的执行和监督1、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的执行为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普查调查组织管理机构,即污普办;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具体工作的执行实施可依法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

2、污普办依法有对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责任,有对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污普报表执行服务计划、进度、效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

3、承担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执行服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有依法依规进行尽职尽责调查、提供高效、准时、优质工作成果的责任。

六、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的执行1、执行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需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普查办污普调查表有关要求进行工作。

2、执行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建立组织机构、技术专班、普查工作实施组,制定普查人员培训计划并进行培训,做好普查报表制度执行的准备工作。

3、执行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需在准备阶段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工作规划、进度计划、普查实施技术路线、方法、普查报表移交登记制度及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等,拟定普查质量抽查和核查方式,保障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的有效执行。

4、执行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要严守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按国家普查办制定的各项报表技术规定和调查统计方法进行工作,保证污染源普查报表数据的真实、科学、准确、有效。

5、执行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普查第三方服务工作制度》等工作纪律和工作守则,保障污普调查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6、执行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文明礼貌,严禁在污普工作中违反规定牟取不当利益和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7、执行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履行为调查对象保守商业秘密、生产数据和个人信息秘密的义务。

5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培训大纲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培训大纲为了保质保量的完成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任务,对选聘的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特制订培训大纲如下:1、普查的意义、目的、目标和任务2、普查的对象、范围、时间点和内容3、普查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普查实施的步骤4、普查终端录入设备、普查软件的使用5、不同污染源普查技术路线6、各类清查表、普查表填报说明及技术规定7、数据采集方法、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核算方法8、数据录入、审核方法9、普查数据质量保证10、普查阶段工作总结11、普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编写6 数据录入制度污染源普查数据录入制度一、普查员现场调查对每份普查表填报信息进行审核,并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核算后填入普查表,登记移交给普查技术审核组。

二、经普查技术审核组审核合格的普查表,由录入员手工逐表录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信息系统,录入员签字,系统软件逐级进行逻辑校验和审核。

三、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信息系统用户分为系统管理员和数据处理业务员,分别拥有与其身份相应的权限,数据录入前进行数字证书身份认证,以保证数据库安全。

四、录入人员应参加普查信息系统软件使用的有关培训,掌握录入、复录、查错、改错和数据合并等工作技能;五、按时完成数据录入任务,保证质量;坚持实事求是,发下问题及时纠正;按照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做好数据录入与复录、计算机审核、数据入库等工作,记录录入过程中表格和软件出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给录入指导员,不得随意更改普查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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