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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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某县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某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X〕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X〕82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X〕4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污普〔201X〕9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办字〔201X〕17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办字〔201X〕41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我县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整合各类污染源信息管理系统,形成XX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和环境统计数据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污染源普查对象为XX县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XX沙城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县城城区、镇村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82号)及《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函〔X〕4号)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X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大旺产业转移工业园)、X园、X园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我市中心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各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各县(市、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一、普查工作目标通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摸清我县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县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x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x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xx县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各类污染源普查对象的目录,根据国家、省、州下发污染源普查名库,由xx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编制印发。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工业污染源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调查。

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普查清查工作和我县实际情况确定。

对全县产业园区,含xx 工业园区、新红大健康产业园区、牛大场中药材产业园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县城区、乡镇的城镇入河(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医院、具有独立燃烧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服务业;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以县城区、建制镇区为单位,进行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方案》(X发〔X〕x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方案》(X发〔X〕x号)、《X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方案(x发〔X〕x号)和《X回族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方案(x办发〔X〕x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掌握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市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生态立市三年战略,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X市市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物基本单位名录库、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经济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三、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年度资料。

凡是年度资料,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X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登记调查对象为有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开发区中的产业园区和具有危险品贮存、物流的开发区进行登记调查。

其中,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等。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最新)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最新)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82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函〔X〕4号)要求,为指导开展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X市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见X环函〔X〕934号)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种植业由市农业局牵头,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由市畜牧兽医渔业局牵头)。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工作由市水务局牵头,其余由市环保局牵头)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2023年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2023年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2023年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____年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一、背景____年污染源普查是国家环境保护部门为了全面掌握我国污染源的分布、规模和排放情况,加强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监测和管理而开展的一次大规模普查活动。

此次普查的目标是全面了解污染源的总体状况,为制定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普查目标1. 全面了解我国各地的污染源分布情况,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等各类污染源的数量和类型。

2. 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排放规模和排放水平,特别是重点污染行业和地区的排放情况。

3. 验证各类污染源的排放数据和排放因子,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测提供参考依据。

4. 发现和排查未申报、超标排放和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整治和惩罚。

5. 分析和评估污染源普查结果,为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实施步骤1. 制定普查计划根据普查目标和任务,制定普查计划,明确普查时间、区域范围、普查内容和普查方法等。

同时,组织专家进行普查技术培训,确保普查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

2. 确定普查范围根据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要求,确定普查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的各类污染源和相关行业,重点关注重污染行业和地区。

3. 数据收集和整理组织专职人员和志愿者对各类污染源进行实地勘查和数据收集,包括企业排污口数量、排放量、排放成分等信息。

同时,整理相关调查问卷和统计数据,为普查结果的分析和总结提供基础数据。

4. 普查数据分析和总结通过分析普查所得的数据,绘制相关图表和分布图,对各类污染源的分布情况、排放规模和排放成分进行统计和分析。

同时,对普查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为环境保护政策和管理措施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5. 普查结果公布和应用将普查结果公布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同时向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提供普查报告和数据,供其参考和应用。

同时,建立普查结果数据库,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决策提供长期支持。

四、实施保障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普查工作按时、按质量地完成。

某县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某县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某县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X〕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X〕82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X﹞4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办字〔201X〕17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办字〔201X〕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合分布状况,掌握我县区域、壶流河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整合、上报各类污染源信息,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X 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XX县境内所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经济开发区中的工业污染源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第X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市第X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实施方案》(X政办字〔X〕41号)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全区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区、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X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乡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X〕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82号)和《X省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发〔X〕10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普查目的: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普查意义:污染源普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开展的重大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工作职责。

开展污染源普查是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必然要求,是改善环境质量、管控环境风险的客观需求,也是完善环境统计,夯实各项基础工作的重要手段。

二、普查总体思路以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源解析结果、断面超标因子和质量标准筛选普查主要污染物;根据影响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确定要调查的污染源;摸清主要污染物和污染源分布的基本信息,核定排放量,建立排放清单;为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环境质量—污染物关联响应关系提供数据支撑。

三、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年度资料。

四、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为X市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一)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41个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全市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三)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全县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全县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全县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根据X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X政综〔X〕11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X〕6号)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我县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县、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X县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最新)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最新)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根据《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X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X政办电[X]141号)、X政办函[X]26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我镇第X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工作目标、普查时点、普查范围、普查内容、普查的技术路线和相关要求,均严格遵照自治区、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X镇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入河(江、湖)排污口。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放射性污染源调查方面省污染源调查方面自治区、市、区污染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主实施,我镇配合X区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普查对象为辖区它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以下5大类: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即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5个类别(包括稀士、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错/钛、金)以及位于铀矿成矿区的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牵头单位:镇国建站;配合单位:X工商所、各村委会)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源主要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果蔬的主产区的种植情况、肥料和农药使用情况及氮磷流失情况。

地膜主要包括不同农业区域和不同作物的使用量、残留量、回收利用量及分布特征。

秸秆主要包括水稻、玉米、薯类、大豆、花生、棉花、甘蔗等作物的秸秆产生量、可收集量和利用量。

(牵头单位:镇农业服务中心;配合单位:镇国建站、X工商所、各村委会)畜禽养殖业源主要包括规模和非规模养殖条件下,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等养殖过程中畜禽粪便产生量和水污染物排放量。

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最新)

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最新)

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82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1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发〔X〕4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实施方案》(X政发〔X〕114号)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内容的时间节点。

所普查内容为X年度时期资料,标准时间节点为X年12月31日。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X市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全市入河(X)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X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X〕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X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发〔X〕82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X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X政办函〔X〕69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第X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 政办发〔X〕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各类污染源特别是高污染、高能耗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源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和内容(一)普查时点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普查对象为X市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入河(江、湖)市政排污口。

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三)普查内容1.工业污染源(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地址、规模(设计、实际)、工艺等;(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3)产品生产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6)各类污染物包括: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和砷。

污染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污染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污染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各类污染源成为影响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现制定污染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1.1背景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农业、生活等领域污染问题逐渐凸显。

各类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相互叠加,导致环境质量恶化,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管,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开展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势在必行。

1.2目标设定本次污染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目标是:全面排查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源底数,明确污染源治理责任,推动污染源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2.1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结合区域实际情况,科学规划排查整治任务,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确保排查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2.2部门协同,合力推进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

2.3动态管理,持续改进对排查整治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确保整治工作持续推进,不断提高污染源治理水平。

三、排查整治范围与内容3.1排查范围本次污染源排查整治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交通污染源、扬尘污染源等。

3.2排查内容(1)工业污染源:重点排查工业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情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

(2)农业污染源:重点排查农药、化肥使用情况,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等。

(3)生活污染源: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生活垃圾处理情况等。

(4)交通污染源:重点排查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等。

(5)扬尘污染源:重点排查建筑工地、道路扬尘污染情况,物料堆场扬尘治理情况等。

四、工作步骤4.1准备阶段(1)成立污染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职责。

(2)制定详细的排查整治方案,明确排查范围、内容、时间节点等。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最新)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最新)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为贯彻落实《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X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X政办电〔X〕141号),统筹和规范实施X区第X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确保普查任务如期完成。

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辖区内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及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和服务环境经济综合决策提供基本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辖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以下5大类。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即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5个类别(包括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锗/钛、金),及位于铀矿成矿区的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工信局、国土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工商分局)对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工信局)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源主要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果蔬的主产区的种植情况、肥料和农药使用情况及氮磷流失情况。

地膜主要包括不同农业区域和不同作物的使用量、残留量、回收利用量及分布特征。

秸秆主要包括水稻、玉米、薯类、大豆、花生、棉花、甘蔗等作物的秸秆产生量、可收集量和利用量。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一、普查工作目标通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摸清我县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县各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x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x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xx县境内所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各类污染源普查对象目录,根据国家、省、州下发污染源普查名库,由xx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编制,统一下发。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工业污染源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调查。

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普查清查工作和我县实际情况确定。

对全县境内的产业园区,含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级工业园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县城、乡镇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医院、具有独立燃烧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服务业;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以县城、建制乡镇为单位,进行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X〕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X〕82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办字〔201X〕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整合各类污染源信息管理系统,形成XX市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和环境统计数据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X年12 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XX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市区、县城、乡镇(街道)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2023年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2023年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2023年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国污染源的分布情况、排放情况和治理情况,制定科学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即将在2023年组织实施一次全国范围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工作目标1.全面掌握我国污染源的总体数量和分布情况;2.准确把握污染源的排放情况和类型构成,了解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排放差异;3.详细了解污染源的治理现状和治理效果,评估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的成效;4.形成污染源普查报告和数据库,提供科学依据,为环境保护政策制定和措施实施提供支撑。

三、工作内容1.制定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普查区域、普查对象、普查指标和普查方法;2.组织普查人员培训,确保普查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3.开展污染源调查和数据收集工作,重点包括污染源的名称、所属行业、具体地址、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信息;4.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包括数据录入、整理和存储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5.分析污染源数据,研究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污染源分布规律和排放特点,形成污染源普查报告;6.评估和分析污染源治理效果,总结各地区各行业的治理经验和成功案例;7.提出环境保护政策和治理措施建议,为环保决策提供依据。

四、实施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关注和重视;3.充分发挥普查人员的作用,确保普查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和支持;4.确保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采用科学的普查方法和工具;5.加强协调合作,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和协作,共同推进普查工作;6.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数据平台和管理系统,提高数据处理和分析效率。

五、工作时间安排1.制定普查方案和计划:2022年1月-2022年6月;2.普查人员培训:2022年7月-2022年8月;3.污染源调查和数据收集:2022年9月-2023年6月;4.数据整理和分析:2023年7月-2023年9月;5.污染源普查报告编写:2023年10月-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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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 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X〕59号)、《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X 政办发〔X〕100号)和《X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X 政办函〔X〕209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X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全区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区各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等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推进污染源综合管理提供支撑;准确分析当前全区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形势,为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加快推进生态X 建设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对全区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 类重点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5 个类别矿产(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 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锗/钛、金)采选、冶炼和加工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各类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简称生活源锅炉),城镇市政入河排污口,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及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及其他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机动车和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三)普查内容1.工业污染源(1)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和地理位置等。

(2)原辅材料消耗、生产产品情况,主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原辅材料消耗量、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和产量等。

(3)产生污染设施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工艺,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

(4)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及去向等)。

(5)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包括设备名称、治理工艺、治理效率、运行时间、污染物去除量等)。

(6)能源化工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处理情况(包括排放量、污染物进出口浓度等),无组织源排放是否有控制措施,监控措施是否健全及其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

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 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1)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

(2)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3)化肥和农药使用情况。

(4)地膜、水果套袋和化肥农药包装等农业废弃物使用、处置、残留情况。

(5)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主要包括污染源基本信息,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和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1)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和污染治理情况,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处理和排放情况等。

(2)城乡居民用水排水和能源使用情况,包括城乡居民数量、用水排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等。

(3)全区城镇入河排污口情况,包括排放基本信息、排污口位置、污水构成、排放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1)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和地理位置等。

(2)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主要包括处理设施基本信息,处理污染物种类、来源、处理量和浓度,设施运行状况和处理效率,污染物处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3)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主要包括次生污染物种类、产生量和浓度,治理情况,治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根据国家下发的初步名录,结合用水用电及纳税相关信息,组织开展清查,经查漏补缺后形成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依照名录库组织普查,调查污染源基本信息和污染物排放信息,采用实测、产排污系数核算和物料衡算等多法核定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确定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1.依据已有工业污染源名录库,按照普查对象和内容,全面入户登记调查。

在参照国家和省市行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的基础上,积极研究测算X 本地特色行业的产排污系数,分行业分类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3.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逐一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根据农业、畜牧、统计等部门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建立农业污染源名录库,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发表调查基本信息,对于分散农业污染源以数据共享和抽样发表调查的方式获取基本信息和普查内容。

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采用多法核定方式。

(三)生活污染源1.对生活源锅炉进行登记调查,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利用水务、城管等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

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水质开展雨季、旱季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

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5.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内容在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查和抽样调查等方式获取。

(五)移动源利用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等信息。

通过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根据行业管理、对口统计原则,由各相关部门提供,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实施坚持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镇街积极配合、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

普查工作从X年至X年,分普查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及数据应用等阶段组织实施。

(一)普查准备。

成立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

主要职责:制定普查实施方案,落实普查经费,细化技术规定,确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制定普查工作制度,建设普查信息系统,做好普查技术准备工作,组建普查队伍;组织普查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做好辖区餐饮等服务业排污量整体测算,做好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和校核,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及表彰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X 分局,具体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组织对普查人员进行培训,开展普查宣传。

根据普查工作进度,及时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应落实相应机构或专人,积极参与并做好辖区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普查表填报工作。

(二)清查建库。

对国务院普查办提供的污染源名录库进行核实完善,并按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

启动前期监测与调查工作,开展生活源锅炉调查和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调查;建立城镇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库,收集整理入河排污口相关资料,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实地排查和水质监测;对可能产生伴生放射性核素的8 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资源开发加工利用的企业名录进行筛选,建立放射源数据名录库,开展放射性指标初测和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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