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劣药的认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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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劣药案例收集及分析讨论挂关于未表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假药劣药案例收集及分析讨论挂关于未表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假药劣药案例收集及分析讨论挂关于未表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一、假药的认定1.将食品宣传为具有药用疗效的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定性。

【关键词】食品宣传;药用疗效;销售假药罪。

【裁判规则】行为人所售食品虽外观上未明示为药品,但销售中一方面通过电视广告宣传该食品可以治疗人体相应疾病,另一方面通过热线电话宣传该食品具有药用疗效进行推销,该行为符合“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表述特征,构成销售假药罪。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案例索引】江苏淮安中院裁定张某、王某等销售假药案。

2.没有任何审批手续,亦没有质检报告和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应认定为假药。

【关键词】进口药品;未经批准;非法利益;销售假药。

【裁判规则】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刑法所称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药品进口,须经相关部门组织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才可批准进口。

依据法律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应按假药论处。

据此,无任何审批手续,也没有质检报告和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应以假药论,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此类药品,情节恶劣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十九条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案例索引】王辉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3.运输途中被污染的药品按假药论处,禁止销售。

【关键词】药品污染;视为假药;公共安全;禁止销售。

假劣兽药的鉴别要点

假劣兽药的鉴别要点

也 必须 借助 中 国兽 药信 息 网或全 国 兽 药批准文 号 目录才 能识别 。
例 1 通 用 名 :氟 苯 尼 考 溶 :
《 口兽药注册证书》由农业部颁 进 发 ,有效 期 5 。凡 提供 不 出该 证 年
书复 印件 或 该 证 书不 符 合规 定 的 , 都 应判 定为假 兽药 。 5变 质 的 。 常 见 的 有 粉 状 结 . 块 、外包 装发 霉等 。
液 ,标 签 显 示 为 l% ,批 准 文 号 : 5
兽药字 ( 0 6 3 6 2 1 2 0 )12 7 1 。 1
点 评 :金 丝 桃 素 有 抑 制 中 枢 神 经 和镇 静 作 用 ,用 作 中枢 神 经 抑 制 剂 和 抗 抑 郁 症 。 国 内权 威 试
验报 告 表 明 :在不 同 的浓度 下 ,将
( )以非兽 药 冒充兽 药 。取得 1
《 兽药经营许可证》 的兽药店 ,经 营 《 兽药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以
外 的商 品 , 经 营 国药准 字的人用 如 药 、卫 消字 的消毒 剂 、食 品类 、医
疗 器械类 、饲 料和 饲料 添加剂 、农 点评 :批准 文 号后 4 数 2 1 位 59
止 。若 企业 继续 生产 、销售 ,应 判
定 为假兽 药 。 ( )2 0 年 4月 ,农业 部 公告 2 02
第 13 《 品动 物禁 用 的兽 药及 9号 食 假兽 药的 鉴别

其它化合物清单》( 以下简称 《 禁用
清单 》规定 :序 号 1 1 所列 品种 至 8 的原料 药及 其单 方 、复方 制剂产 品 停止生 产 ,已在 兽药 国家标 准 、农 业 部专 业标 准及 兽药地 方标 准 中收 载的 品种 ,废止 其质量 标准 ,撤 销

假劣药定义的探讨

假劣药定义的探讨

・理论探讨・作者简介:邱雪兰,硕士生导师;Tel :(028)86785258;E -mail :songminxian @假劣药定义的探讨邱雪兰,傅晓华,宋民宪1,蒋学华(四川大学华西药学院,成都市 610041; 1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摘要: 对《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劣药定义的不足之处进行了探讨,提出如何修正假劣药定义的建议。

关键词: 假药;劣药;定义中图分类号:R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7777(2008)0120014203Discussion on the Def inition for Counterfeit Drug and Substandard DrugQiu Xuelan ,Fu Xiaohua ,Song Minxian 1and Jiang Xuehua (West China School of Pharmacy SichuanUniversity ,Chengdu 610041; 1Sichuan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ABSTRACT We have discussed in t his paper on t he shortcomings of t he definition described in Drug Administ ration Law for counterfeit drug and substandard drug and made t he suggestion on how to revise t he definition.KEY WOR DS counterfeit drug;substandard drug;def inition 2001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进行了重新界定,扩大了定义的外延,加大了打击制售假劣药违法行为的力度。

但目前对假劣药定义的阐述仍存在有待商榷的地方,有些条款可操作性差,执法人员难以遵循。

假劣药定性问题

假劣药定性问题

浅谈根据药品检验报告书定性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书,是我们处理药品质量的法定依据。

在日常监督抽验中,如果所抽的药品有质量问题,那么我们就会收到药品检验所发出的药品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报告书,但对其检验结果如何定性和处理,有些具体经办人员感到无所适从,当然我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是一个新成立的部门,工作人员来自社会上不同的岗位,对药品检验专业方面的知识了解不多,也是其原因之一。

药品检验报告书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法定文书,如果定性不当,就会造成处理结果错误。

所以正确分析药品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报告书中不合格项目就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本人将药品检验报告书中的检验项目加以具体分析,以供同行参考。

一、性状不符合规定药品性状包含一种药品的外观(颜色、形状)、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

颜色(包括药品的表面、断面和内容物等)与标准不符,形状发生变化(如大小不一、破损、瘪缩、畸形、结块等)、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与标准不符,应按劣药处理。

除了以上情况,有些剂型还经常发生一些其它变化,如糖衣片发生裂片、花斑、表面不光滑、吸潮、粘连;丸剂发生裂丸、粘连;滋膏剂产生“返砂”;糖浆剂、合剂、酒剂、酊剂产生轻摇不散的沉淀;颗粒剂发生吸潮、软化、潮解;橡胶膏剂脱膏、失黏、布面漏膏等,发生这些变化都应按劣药处理。

另外,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中药材(饮片)性状不符合规定的判断比较复杂,因为有些中药材(饮片)可直接从性状不符合规定上判断为假药,而药品检验所发出的检验报告书的结论不能写明科属种,只是写明符合还是不符合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之规定,所以需要懂得中药专业知识的人员才能定性,或者向药品检验所专业科室咨询。

二、鉴别项不符合规定鉴别是对药品中的有效成分或某个特定成分进行定性,是鉴别药品真伪的一个主要方法。

在药品检验中,对药品的鉴别主要有经验鉴别、显微鉴别、理化鉴别、光谱鉴别、色谱鉴别等。

鉴别项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规定都应按假药处理。

销售伪劣产品罪法律意见书:C农药厂及法人A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律师意见书

销售伪劣产品罪法律意见书:C农药厂及法人A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律师意见书
同时,本案亦无法排除因销售方F某与E某债务纠纷,F某采取制假售假、以假送检、仿冒调包等手段,故意诬陷施压企图以此解决自身与E某之间经济纠纷之可能性。据悉,F某与E某2人由合作走向分裂并最终对簿公堂,积怨甚深,矛盾亦不可调和。事实上,为解决自身与E某之间的纷争,F某长期不退货、不验货、不付款,直至与E某纠纷诉至法院时,也即涉案农药不当保存两年之后才提起检验和鉴定,一方面,其行为动机令人生疑;另一方面,此时被提起送检的农药是否就是当时C农药厂产销的农药,是否被仿冒、调包等,尚存疑问。何况还有2010年4月份,F某已声称无库存农药的事实相互佐证。
2009年3月,C农药厂开始涉案农药的生产,至2009年8月份亏损停业。2009年年底,厂方考虑到F某的农资经营部长期拖欠农药款且其农药仓储条件严重不合格等因素,严正致函:强烈要求其退回所有仓储农药!这一事实说明:F某的仓储条件在农药生产当年已处于极其不达标的状态!那么,从2009年3月份农药出厂到2011年3月份农药送检,F某即以此种不达标的仓储环境保管农药达两年时间,期间,既不对农药库存条件进行优化,又刻意回避厂方跟踪农药质量监督工作,同时,F某自身亦从未主动检测监控库存农药产品质量问题,一般而言,任何农药在不合格的环境保存哪怕几个月即会降解失效,何况本案农药是足足被在不合格的环境保存两年!
根据《补偿协议及谅解书》的约定,F某确认涉案农药确系E某提供配方并在C农药厂生产的,造成产品瑕疵的主要责任人是E某而非A某,A某作为法人代表仅负领导和监管责任。
无可否认,不管本案事实如何,C农药厂的生产销售管理存在漏洞,对此,理应承当一定的责任。但综合本案案情,给予C农药厂一定的行政处罚或责令其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已足够起到警醒的作用社会危害性较轻。
一般生产销售伪劣农药产品的犯罪人,多数会大肆制假售假谋取暴利,不顾农户死活,并且会争取短时期内销售劣质农药一空。本案中,涉案的农药,如有证据证实确系C农药厂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则该厂没有理由拖延近两年的时间而不予销售一空,更没有理由在2009年年底农药出厂近一年的时间点上,要求F某的农资经营部退货,对此,C农药厂完全可以将制假售假的责任推给F某而不是“自讨苦吃”数次提醒F某注意仓储环境等。

药监部门如何依法出具假劣药品认定意见

药监部门如何依法出具假劣药品认定意见

、综合执法专刊药监部门如何依法出具假劣药品认定意见?四川富顺县市场监管局刘钢为全面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推进药品违法案件查办工作,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扎实推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贯彻实施,2020年6月10H,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案件查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法〔2020〕63号),其中指出:“对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过期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产品批号的药品,以及其他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假药或者劣药的,无需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可以直接出具认定意见。

”至此,从国家药监局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可以直接出具’‘假药”认定意见的两种具体情形:一是标明的适应症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二是标明的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也明确了可以直接出具“劣药”认定意见的五种具体情形:一是过期(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二是未标明有效期的药品;三是未标明产品批号的药品;四是更改有效期的药品;五是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作为药品监管部门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施行后,究竟应该如何依法出具“假药”“劣药”的认定意见呢?一、新法已经取消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直接出具“按假药论处”的认定意见2015年12月22H,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第二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规定情形的涉案药品,地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出具认定意见并说明理由;确有必要的,应当载明检测结果。

”这是对生产、销售“按假药论处”的药品“可以直接出具认定意见”的规定,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后,已经取消了这一特别规定,因此,药品监管部门就不能再依据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的规定,对涉案药品出具“按假药论处”的“假药”的认定结论意见。

03-08 关于假劣药认定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03-08 关于假劣药认定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假劣药认定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统一全省药品案件查处有关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现就假劣药认定以及《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对如下情形,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认定为假药、劣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载明药品质量检验结论:(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五)被污染的药品。

二、对如下情形,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认定为假药、劣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已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违法事实的,无需载明药品质量检验结论:(一)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二)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不需要标明有效期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三)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四)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五)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七)其他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假药或者劣药的。

三、根据药品质量检验结论,一般应认定为假药的情形有:(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包括但不限于:1.药品质量检验结论中鉴别项或含量测定项中显示,未检出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或者实测值为零、或者无效价的;2.中药材、中药饮片之外的药品,质量检验结论鉴别项或含量测定项中显示,检出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份之外的其他药品成份、药味、提取物、化学物质或其他不符合药用要求物质的(不含辅料)。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包括但不限于:1.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检验结论性状项中显示,样品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其他药品标准规定的基原的,或者性状项、检查项中显示,检出其他药味等杂质超过药品标准规定来源40%的(不含40%)。

假药鉴定意见书

假药鉴定意见书

假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鉴定对象:我所鉴定的是一种名为XX的药物。

鉴定目的:本次鉴定的目的是确认XX药物的真实性和疗效。

鉴定内容:通过对XX药物的成分、制作工艺、药效等方面进行鉴定。

1. 成分分析:经过对XX药物的化学成分进行分析,根据结果显示,其中主要成分为XX成分。

该成分经过相关文献确认,具有一定的药效。

因此可以确定该药物中所含的XX成分的确存在。

2. 药物制作工艺:根据对XX药物的制作工艺进行考察和对比,发现该药物的制作工艺符合药品制作工艺的标准流程,包括原料选择、药物提取、精制等步骤。

制作工艺的合理性确保了药物的稳定性和疗效的发挥。

3. 药效测试:为了评估XX药物的疗效,我们开展了一系列的药效测试。

通过与对照组的对比试验,以及临床试验数据的汇总,发现XX 药物在疗效上表现出一定的效果。

具体而言,在治疗XX疾病上,XX药物能够缓解症状、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

虽然目前尚无关于XX药物的多中心、大规模的临床试验数据,但从初步的试验结果来看,该药物具有一定的疗效。

4. 副作用与安全性:对于一种药物而言,安全性是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

通过对XX药物的临床试验数据和药理学方面的研究,该药物并未发现严重的不良反应和副作用。

但是还需要进行更多的长期随访观察,以评估该药物的长期使用安全性。

综上所述,通过对XX药物的成分分析、制作工艺、药效测试等方面的鉴定,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结论:XX药物的成分存在且符合相关文献的描述。

XX药物的制作工艺符合药品制作工艺标准。

在短期的临床试验中,XX药物显示出一定的疗效。

目前未发现XX药物存在严重的不良反应和副作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作为鉴定人员,本次鉴定只是对XX药物的初步鉴定,而并非全面的临床研究。

具体的使用和推广事宜还需结合更多的研究和数据进行综合考量。

希望本次鉴定能对XX药物的发展与研究提供一定的科学参考依据,并为相关使用者提供更准确的信息。

假劣药的认定

假劣药的认定

假劣药的认定
药品安全民事责任主要是产品责任,即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假劣药的认定
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用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劣药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9条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
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7)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
(8)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置制剂的。

假药认定意见书模板

假药认定意见书模板

假药认定意见书模板尊敬的xx鉴定机构:我们代表xx公司就有关产品的真伪进行请证认定,特向贵机构提交《假药认定意见书》。

一、产品信息:产品名称:xxxx生产批号:xxxx出厂日期:xxxx产品规格:xxxx产品描述:xxxx二、认定背景:我们公司近期获得客户反馈,称购买到的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且怀疑存在伪劣产品的可能性。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决定依法采取行动,并请贵机构对该产品进行认定。

三、鉴定依据:1.相关法律法规:《药品管理法》、《假药认定办法》等;2.相关标准:《药品质量控制标准》、《药品包装标签标识技术要求》等;3.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产品样本、相关购买合同、销售记录等。

四、鉴定过程:1.初审:我们对相关证据进行初步审核,了解产品及涉及方的基本情况,并对购买渠道、产品来源进行调查。

2.取证:我们与客户进行沟通和取证,获取有关产品质量问题的详细情况,并与相关部门及第三方合作伙伴进行协调。

3.送检:我们将涉嫌是假药的产品样本,请贵机构对其进行实验检验,力求获取客观真实的结果。

4.专家意见:我们将您认定机构所提供的检验结果与我们的初审和取证结果进行对比,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

5.本文书出具:经过多方面的研究和比对后,我们将鉴定意见整理成正式的《假药认定意见书》。

五、认定结论:根据贵机构提供的检验结果,经过综合分析,我们认定该产品为假药。

主要依据包括:1.产品包装、标签与法规要求存在明显不符之处;2.产品质量测试结果与标准要求存在显著的差异;3.产品批号与出厂日期的真实性令人怀疑;4.产品来源、销售渠道等有关材料显示与合规要求不符。

六、附条件性建议:对于确定为假药的产品,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并通知所有渠道合作伙伴;2.配合相关部门对产品供应链进行溯源调查,找出产品的来源和销售链条;3.向有关监管部门报案,积极配合司法机构的调查和处理。

七、结尾致意:感谢贵机构对我们的支持和认定服务,我们将积极配合检查机构及执法部门的工作,共同推动假药问题的解决,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公共利益。

假药认定结论模板

假药认定结论模板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假药认定结论模板篇一: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龙源期刊网.cn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作者:王春炼来源:《法制博览》20xx年第02期基金项目:20xx年度贵州民族大学学生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论生产、销售假药罪”。

作者简介:王春炼(1987-),女,贵州遵义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摘要】近年来,我国生产、销售假药的现象频频曝光,各地制售假药的案件层出不穷,但是在定罪方面却不能达到统一标准。

民间偏方不能一概认定为假药,药用辅料应当认定为药品。

本罪的主观上行为人须以营利为目的,同时要明确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其他相近罪名的区分,最终达到准确认定本罪的目的。

【关键词】犯罪对象;罪名界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生产、销售罪的犯罪对象界定根据一般观点,生产、销售假药罪指的是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1]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药,这里的假药仅指人用药。

至于假药范围的确定,可遵照《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该法概括了六种属于假药的药品和非药品,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这六种概括性的规定显然不能包括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所有假药。

对于以染色后的自来水冒充药水、以劣质药品冒充优质药品等行为,是比较容易认定该行为对象属于假药,但是对于另外一些行为对象则由于个人认知不同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例如民间偏方、药用辅料的认定,就不能容易的认定其性质。

下列两种特殊情况值得讨论:其一,民间偏方的认定:对于制售民间偏方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是被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的,有些能够证明是有效的民间偏方,也被认定为假药。

笔者认为,民间偏方不能一味的认定为假药。

中医、中药是我国几千年来沉积的文化成果,但是中医中药却不能在全世界范围内被接受,这也并没有妨碍中医中药的发展。

同样的道理,“一刀切”式的打压民间偏方,并将其一概认定为假药显然有失偏颇。

对于有证据证明确有药用效果的民间偏方,就不能认定为假药,对于这种有效用的民间偏方的制售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售假鉴定意见书

售假鉴定意见书

售假鉴定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贵方提供的样品,我公司对该样品进行了鉴定,并按照贵方的要求给出以下意见:经过详细检验和与市场真品对照,我们得出结论,该样品为伪劣产品,存在明显的仿冒行为。

首先,从外观上来看,该样品与正品存在显著差异。

正品通常采用专业设计和生产工艺,外观精致、线条流畅、细节处理到位。

而该样品的外观粗糙,线条不平滑,细节处理粗糙。

特别是在产品材质、颜色和LOGO等方面,与正品存在较大的差异。

其次,我们进行了产品成分分析。

通过对比正品的成分和该样品的成分,发现差异明显。

正品通常采用高质量的原材料进行生产,成分合理搭配,能够满足相应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而该样品的成分存在不明确的情况,部分成分质量问题严重,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风险。

此外,我们还进行了产品性能测试。

我们使用同等条件下的正品进行对比,发现该样品在产品性能上存在明显差异。

正品通常具有稳定的性能,能够满足用户需求,而该样品的性能不稳定,甚至无法正常使用。

综上所述,根据我们的鉴定结果,该样品属于伪劣产品。

请贵方谨慎对待该样品,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我们建议贵方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产品质量管理,防范仿冒行为:1.加强供应链管理:确保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到销售环节的全程跟踪和质量控制,杜绝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及时申请专利、商标等,加强对产品形象和品牌的保护。

3.加强市场监管:与相关部门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和市场执法力度,依法打击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如果贵方对我们的鉴定结果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并提供更多相关材料,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分析和评估。

希望贵方能够重视鉴定结果,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共同打造良好的商业环境。

祝商祺!此致敬礼鉴定人签名:鉴定人姓名:鉴定日期:。

药品意见书

药品意见书

药品意见书
尊敬的医药监督局:
我写信给您,希望就一种药品提出我的意见和建议。

这种药品是一种常用的退烧药,被广泛使用于儿童和成人。

然而,我在使用这种药品时发现了一些问题,并希望能引起您的关注。

首先,我希望提醒大家在使用任何药品之前要详细阅读说明书并咨询医生。

我发现有些人不清楚该药品的正确用法和剂量,这可能导致药品的副作用和不良反应增加。

因此,我建议加强对患者和家庭的教育,以确保他们了解如何正确使用这种药品。

其次,我发现该药品在市场上的价格较高。

尽管该药品非常常见,但价格对于一些家庭来说仍然十分昂贵。

我建议监督局考虑减少该药品的价格,以便更多的人能够购买到并使用该药品。

这将有助于提高广大患者的生活质量。

第三,我注意到该药品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引发过敏反应。

一些人可能对药品中的某些成分过敏,导致皮肤瘙痒,呼吸困难等症状。

因此,我建议监督局加强对药品的成分检查和测试,以便更早地发现潜在的过敏原,从而避免患者产生过敏反应。

最后,我建议监督局加强对该药品的监管和审查。

虽然该药品被广泛使用,但仍然有潜在的风险和副作用。

加强监管将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药品的问题,并保证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总结起来,提出这些意见和建议是为了改善这种药品在市场上
的使用情况。

我相信通过更好的教育,降低价格,加强成分检查和增强监管,我们将能够提高患者对这种药品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希望监督局能够认真考虑我的建议,为患者的健康和福祉做出更多贡献。

谢谢您的时间和关注。

敬礼,
一位关心患者健康的市民。

药品监督意见书

药品监督意见书

药品监督意见书尊敬的公司领导:您好!根据我们对贵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和评估后,针对贵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我们向贵公司提出以下药品监督意见:首先,根据我们对贵公司的现场检查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发现,贵公司存在一定的生产管理不规范问题。

如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生产车间布局不合理,可能造成交叉污染的隐患;生产操作流程和标准不完善,存在一些操作不规范的情况;同时,贵公司的验收、存储和销售环节也存在一些问题,缺乏有效的管控措施,容易影响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贵公司加强生产管理,修订和完善相应的操作规范,确保生产过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其次,根据我们对贵公司的产品质量管理的抽检结果发现,贵公司存在产品质量不稳定的问题。

如在抽检的样品中,存在药品效能不达标、含量偏差、外观缺陷等情况。

络评估发现,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原材料的选择和采购不合理导致的。

因此,我们建议贵公司要加强对原材料的供应商审核和管理,确保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质量要求;同时加强样品的抽检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

最后,根据我们对贵公司的销售记录的统计和分析发现,贵公司存在销售冷链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贵公司的销售产品需要在冷链条件下运输和储存,但在抽检中发现,有部分产品的冷链环节存在断裂和温度超过要求的情况。

这可能会导致产品的质量受损和安全性降低。

因此,贵公司需要加强对销售环节的冷链管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综上所述,贵公司在生产管理、产品质量管理和销售冷链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我们希望贵公司能够重视我们的监督意见,并且采取相应的整改和改进措施,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

再次感谢贵公司对我们监管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祝贵公司生意兴隆、质量卓越!此致敬礼!药品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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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劣药的认定意见书
根据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假劣药被认为是一种欺诈行为,危害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

药品是与人体密切相关的特殊商品,因此对药品的安全性和质量提出了高要求。

在市场上,假劣药有可能通过伪造、冒充或者掺杂等方式进入流通领域,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潜在危险。

下面对假劣药的认定意见书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假劣药的定义是指在制造、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中出现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伪
造药品,即制定药品的无授权药厂伪装为授权药厂生产的药品,通常以授权药品的包装、标识和生产地址等来冒充,在销售过程中通过欺骗消费者的方式获取利益;2)冒充药品,即制造、生产、销售某一品牌授权药品的企业采用与该品牌完全相同或类似的包装、标识等方法生产、销售药品;3)掺杂药品,即
在原本药品中掺入其他非药品成分或者其他低价药品等,以此降低成本和提高利润。

其次,在对假劣药进行认定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产地和供应链:需要对药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进行追溯和调查,尤其是从授权药厂到消费市场的供应链是否完整和合法;2)
包装和标识:需要对药品的包装和标识进行仔细检验,比对授权药品和怀疑药品的包装和标识之间的差异;3)药品成分和
质量:需要对药品的成分和质量进行严格检测,对药品进行化学和物理性质的分析,并与授权药品进行对比;4)药品效果
和副作用:需要对药品的效果和副作用进行评估,与授权药品的效果和副作用进行对比,从而判断药品是否为假劣药。

最后,对于认定为假劣药的情况,应该采取以下有效措施:1)立即进行药品召回,以防止进一步危害公众健康;2)配合相
关执法部门对假劣药的生产和销售环节进行彻底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加强药品监管和市场监管机制,提
高药品的质量监控能力和技术手段,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4)加强公众的药品安全教育,提高公众对假劣药的
认识和警惕性,减少假劣药对人们健康和生命的危害。

总之,认定假劣药的意见书应该以法律法规为基础,根据药品的生产销售环节以及药品的包装标识、成分质量、效果副作用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从而保护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同时,应该加强相关部门和公众的合作,共同推动假劣药问题的解决,为人们提供安全可靠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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