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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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
依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12.12
•【字号】长价法〔2011〕389号
•【施行日期】2011.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长价法〔2011〕38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长沙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依据》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长沙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长沙市物价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三条《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一项)
1、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十七项和第八项(二)行政处罚(共十二项)
1、经营者、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2、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3、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4、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等行为之一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5、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以及其他法定价格措施的,有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不执行规
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等行为之一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6、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有:(1)在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服务时,超过市场平均价格合理幅度;超过平均差价率合理幅度;超过平均利润率合理幅度;(2)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价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费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信息进行价格欺诈;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采取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混等混级、假冒商标等手段变相提价;利用行政手段或者客观存在的垄断条件强迫他人接受高价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等手段非法牟利等行为之一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7、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等行为之一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8、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9、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
10、无收费许可证或者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不开具规定的收费票据或者扩大收费票据使用范围收费;收费单位合并、分设,改变名称或者收费项目、标准调整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继续收费;收费单位被撤销或者收费项目被撤销、废止后不终止收费;转借、转让、涂改和擅自印制收费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法律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1、收费单位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或者不亮证收费;收费单位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年审或者不如实提供账册,收费票据等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法律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2、国家机关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以有偿服务的名义进行收费,或者要求消费者接受指定的经营者提供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三)行政强制(共两项)
1、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2、加处罚款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四)行政监督检查(共两项)
1、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
2、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