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期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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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安监发〔2010〕79 号
转发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转发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期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滨海新区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期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87 号)转发给你们,请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意见》《通和知》尽快贯彻到辖区内各矿山企业,结合各自的实际,抓好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要认真汲取各地事故教训,且加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安全管控,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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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安监发〔2010〕87 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期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管一〔2010〕75 号)、《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93 号)、《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 110 号)、《关于湖南省花垣县锰矿区“7? 20”透水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一〔2010〕123 号)转给你们。请将以上《意见》和《通知》尽快转发至县(市、区)安监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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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各矿山企业,并结合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抓好贯彻落实。附件:安监总管一〔2010〕75 号安监总管一〔2010〕93 号安监总管一〔2010〕110 号安监总管一〔2010〕123 号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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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
安监总管一〔2010〕7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吸取近期一些矿山企业接连发生重特大透水事故的教训,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简称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国地域辽阔,矿产资源丰富,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的有关规定,在矿山水害预测预报、防治水措施落实等方面取得很大成效,促进了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是,由于部分矿山企业存在对矿区水文地质工作不重视,水文地质情况不清、资料不全,防治水工作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安全生产尤其是防治水责任不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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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盗采或私挖滥采老空区、废弃矿井周边的矿产资源现象严重,异常或恶劣气象条件下防治水害措施不完善,对矿山防治水工作监管不力等问题,导致矿山水害事故时有发
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是强化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是有效遏制矿山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的根本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加强矿山防治水基础工作,严格落实防治水责任制,切实落实防治水各项措施,坚决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促进矿山企业安全发展。二、严格落实矿山企业防治水责任制和各项工作措施(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并层层建立责任制,保障防治水工作投入,组织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建立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组织落实防、堵、疏、排、截的水害综合治理措施。(二)建立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露天矿山要设置防、排水机构,其中大中型露天矿山要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人员;有水害隐患的地下矿山,必须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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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探放水队伍(其中:水害严重的矿山要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人员;水害不太严重的中小型矿山,也可采取签订技术协议聘用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三)完善并落实防治水工作制度。矿山企业要在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健全完善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水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探放水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工作制度。(四)加强矿山水害防治基础工作。矿山建设前要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系和汇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以及水利工程的现状、规划等情况,了解当地日最大降水量、历年最高洪水位等气象情况。地下矿山还要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为防治水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与此同时,要查明矿井水的来源,掌握矿区水的运动规律,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判断矿井突然涌水的可能性。矿山防治水基础资料不完善的,要立即停建、停产整改,补充完善后方可恢复建设、生产。(五)完善矿山排水设备设施。要按照设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有关要求建立排水系统,加强对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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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山要按设计要求设置排水泵站,在矿山上方和山坡排土场周围要修筑可靠的截水沟;排土场内平台要设置 2%~5% 的反坡,并在排土场平台上修筑排水沟拦截平台表面及坡面汇水。地下矿山主要泵房进口处要装设防水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下矿山还要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水门要设置在岩石稳固的地点,由专人管理,定期维修,确保其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水泵组成,工作水泵应能在 20 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 20 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备 2 条相同的排水管路,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另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 7 米以上,泵房地面标高应高于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 0.5 米(浅没式泵房除外)。井下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个水仓应能容纳 2-4 小时的井下正常涌水量;一般矿井主要水仓容积,应能容纳 6-8 小时的正常涌水量。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确保井下水泵正常供电。矿山排水设备设施不完善的,要立即停产整改,补充完善有关设备设施和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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