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小型煤矿顶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顶板管理规定
晴隆县永荣煤矿顶板管理暂行规定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为加强矿井顶板管理,防止顶板事故的发生,确保矿工人事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煤矿应当建立顶板管理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矿安全检查员应监督全矿顶板管理,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不安全作业。
第二条凡是进行井下采煤、掘进、维修或改棚、扶台棚、处理局部冒顶、工作面切眼刷扩、初次放顶、工作面收尾以及在报废巷道内回收材料等必须编写专门规程、措施,做到一工程一措施。
第三条凡经过审批后的作业规程、措施及补充意见要开工前向每位施工人员贯彻,每次贯彻都要认真作记录。
规程、措施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复审并进行贯彻。
第四条煤矿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及奖惩制度,加强工程规格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安全工程质量标准化标准组织施工、验收。
第五条煤矿应当建立职工顶板管理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制度,保证职工能基本了解本矿地质构造及围岩特征,熟悉顶板灾害的预兆,掌握顶板灾害自救与互救的基本知识。
第六条煤矿必须在安全例会中分析清楚本矿顶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章井巷支护与顶板管理第七条掘进工作面到永久支护之间,必须清楚本矿临时支护或金属前探梁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永久支护、临时支护的形式及两者间距都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八条井筒穿过表土层、松软岩层、煤层或砂岩时,应进行砌碹或混凝土浇注。
采用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紧靠工作面,严密加固,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
第九条煤矿应根据岩石特征,在可能的情况下,把巷道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尽量避免受采动影响。
第十条掘进工作面支架间应设立牢固的拉杆或撑木。
支架和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接实和背严。
所有支架必须保持完整、架设牢固,材质和间距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砌碹巷道碹体和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空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实,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监察【发文字号】黔安监办[2010]155号【发布部门】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10.10.19【实施日期】2010.10.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安监办[2010]155号)各市(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工作,充分发挥煤矿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市(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分别将此文转发至各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请各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区内所有煤矿。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贵州省境内各类煤矿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以及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小煤矿关停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小煤矿关停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筑府办发[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小煤矿关停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11〕106号)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小煤矿关停兼并重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贵阳市小煤矿关停兼并重组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47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集约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机械化程度,提升煤矿安全生产和科技水平,有序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增强煤炭产业竞争力和政府调控能力,促进我市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政策鼓励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发展先进生产力和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以强并弱、以优并劣、以大并小相结合;坚持依法操作与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坚持减少煤炭开发主体与维护企业职工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相结合。
二、主要目标、重组范围和方式主要目标:通过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等方式减少企业数量,特别是减少小煤矿数量,扩大企业规模,促使煤矿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煤炭资源回采率明显提高,环境保护与治理得到加强。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黔能源煤炭〔2020〕134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20〕134号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监分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强化煤矿管控机制,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煤矿企业办矿、管矿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经研究,对《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将《办法》第二条修订为:“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独立法人公司和煤矿。
”二、将《办法》第二十条修订为:“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子公司(煤矿)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薄弱、安全保障能力低的煤矿,要加大检查频次,强化安全管控,依法严肃处罚问责,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应编制或审批:矿井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作业计划;年度、季度、月度瓦斯防治计划;年度、季度、月度防治水计划;年度、季度、月度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要求必须编制或审批的事项。
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应开展: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检查,年度、季度、月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一通三防”专项检查,“防治水”专项检查,机电运输专项检查,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检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费用提取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要求开展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煤矿带小煤矿产业体系促进煤炭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煤矿带小煤矿产业体系促进煤炭工业安全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8]106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10.15【实施日期】2008.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煤矿带小煤矿产业体系促进煤炭工业安全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08〕10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全省煤炭工业取得长足发展,但仍然存在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等问题。
今年来,我省部分产煤地区开展了大煤矿帮扶小煤矿试点工作,对提高小煤矿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此基础上,构建全省大煤矿带小煤矿产业体系,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措施,按照清洁发展、节约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坚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和部门引导、企业自愿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兼并重组、委托管理、帮扶等方式,逐步形成以大型煤炭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新格局,保障小煤矿生产安全,提高煤炭产业整体水平,增强煤炭资源对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省产煤县要通过构建大煤矿带小煤矿产业体系,提高小煤矿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树立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进一步改变全省煤矿企业“多、小、散”的状况,煤矿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煤矿数量明显减少,煤矿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煤炭产量稳步增加,小煤矿数量和单井平均实际生产能力符合。
顶板管理实施方案(技术措施)
顶板管理实施方案(技术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精神。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8】176号)、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煤炭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贵州煤矿顶板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黔煤安监监察字【2009】2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矿的顶板安全现状,特制定本顶板管理实施方案。
请矿属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一、顶板事故防范措施1、建立、健全顶板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对顶板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矿顶板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矿井顶板灾害防治负技术责任,跟班矿长、安全员对本矿井当班的顶板灾害防治负现场监督管理责任,各班、组长对本班、组当班的顶板灾害防治负直接管理责任。
2、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等关于顶板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检查加固。
4、掘进中,施工人员应坚持经常性的敲帮问顶制度,特别是在打眼架棚时,及时清除危岩,排除隐患。
5、找顶工作必须有2名有经验的人担任,一人找顶,一人观察顶板和退路,找顶人应站在安全地点,观察人应站在找顶人的顺后方,并保障退路畅通。
找顶人员应从有完好支护的地点开始,由外向里先顶部后两帮,依次进行,搪顶范围内严禁有其它人进入。
找顶时,工作人员应带手套,使用长把工具,找顶时,应防止煤矸顺矸而下伤人。
顶帮遇有大块断裂煤矸时,应首先设置临时支护,保证安全后在顺着裂隙层理慢慢的下找,不得硬刨强挖。
6、每次爆破后,迎头工作人员药等迎头炮烟吹散,视线清楚后,必须由爆破工,瓦检员和班组长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层、拒爆等情况,并由外向里检查顶板情况,清楚顶、帮悬矸危岩,然后才开始正式支护。
贵州小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贵州小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一、矿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各分管领导每天至少对分管范围进行一次专项门检查,每班各班组在施工前,由班组长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矿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现场巡回安全检查。
检查出的问题必须现场落实整改并作好记录备案。
因条件限制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在解决之前,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二、安全检查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组织,分管领导带队,各工种负责人参加。
三、安全大检查之前,要按照“三大规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重点查现场管理、查制度、查纪律、查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检查完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直接领导)要组织召开现场办公会,对查出的主要问题和隐患,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按照“四定”(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的方法进行落实处理。
并写出安全检查报表备查。
五、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各分管领导必须指定专人整改复查。
对整改隐患积极、效果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态度消极有意拖延、预期不解决的要责令停止生产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负人的责任。
六、凡要求参加检查而又无故不参加者,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瓦检员交接班制度1、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否则按脱岗处理。
2、超出交接班时间,接班人员还未到的,交班人员应及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
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不得离岗,否则按脱岗处理。
不按时接班每次罚款20元。
3、交班后,由交接班人员及时用就近电话向矿值班室汇报,值班室值班员要作好纪律,否则每次罚款20元。
4、交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管辖范围内的通风、瓦斯、防尘、监测传感器等情况,并与接班人员在瓦斯检查手册上履行签字手续,要做到交接工作不清不离开工作地点,否则罚款20元每次。
5、瓦检员交接班后将瓦斯检查结果填写在瓦斯调度台帐上,连瓦检手册交当班值班领导。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1、瓦检员要主动向值班员汇报当班生产及“一通三防”情况,符合规定后,当班值班领导要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
顶板管理制度(新)
顶板管理制度(新)一、总则为规范矿山矿区井下作业中的顶板管理,确保矿工的安全生产,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顶板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的矿山矿区井下作业,凡涉及矿山矿区井下顶板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二、顶板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顶板管理机构,明确顶板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设立顶板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负责顶板的检测、评估和管理工作。
2. 顶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了解井下顶板的情况,定期进行顶板的评估和检测,制定相应的补救措施。
3. 井下作业人员应当遵守矿山企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擅自更改采掘方案或操作程序,确保井下顶板的稳定性。
4. 环境监测人员应当及时监测井下环境的变化情况,对于发现的顶板异常情况,应当立即上报顶板管理部门。
5. 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矿山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顶板管理的重视程度和安全意识。
三、顶板管理的监测和评估1. 顶板管理部门应当对井下顶板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估,包括对顶板的稳定性、脆性和破碎性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测。
2. 定期进行顶板的超声波探伤、地质勘探和测量等工作,对顶板的裂隙、断层和变形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3. 根据顶板的监测和评估结果,对顶板的稳定性进行等级评定,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管理计划。
4. 对于发现的顶板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1. 对于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引发的顶板问题,矿山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紧急处置和疏散。
2. 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情况,协调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支援力量,确保安全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对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矿山企业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
五、顶板管理的总结和改进1. 矿山企业应当对顶板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并制定改进措施和改进方案。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通知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各煤矿企业:7月份以来,我省连续发生3起顶板事故,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骤然紧张。
7月14日,遵义市汇川区隆鑫煤矿井下11208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支护施工时,顶板垮落,造成1人遇难;7月24日,黔南州福泉市干塘边煤矿井下11353采煤工作面采空区侧顶板垮落,导致单体液压支柱挤压现场作业人员,造成1人遇难;7月27日,黔西南州兴仁市桂兴煤矿井下11806高档普采工作面上出口顶板垮落,造成1人遇难。
经初步分析,事故暴露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采掘工作面地质情况掌握不清以及作业现场支护强度不足等问题。
为切实加强顶板管理工作,坚决遏制煤矿顶板事故多发势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顶板管理安全培训。
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要将煤矿顶板管理有关规定、应知应会以及风险分析纳入安全培训重点内容。
要强化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学习,对不按规定开展贯彻学习的,一律不准施工。
入井前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安全宣誓,现场作业严格执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作业法,进一步规范顶板管理作业程序和行为,切实提升从业人员防范顶板事故以及现场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的意识和能力。
二、健全顶板管理安全责任制。
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支护质量班评估验收制度、敲帮问顶制度、支护质量检查、顶板动态监测、分析制度以及井巷维修等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要健全以总工程师牵头负责的顶板管理技术体系,加强采掘工作面、特殊区域支护设计审核把关,支护设计变更必须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更改设计组织施工。
要健全以生产副矿长牵头负责的支护质量控制体系,坚持正规循环作业,支护材料规格、品种、强度等符合设计要求。
要健全以安全副矿长牵头负责的顶板管理安全监督体系,明确区队长、班组长、安全员、支护工等人员的顶板管理安全责任,强化支护作业现场安全监督,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综采工作面顶板管理办法
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综采工作面顶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综采工作面的顶板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贵州图南公司及所属煤矿综采工作面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综采工作面顶板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组织生产、安全、机电部门,全面搞好综采工作面的顶板管理。
第五条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对各矿井综采面顶板管理专项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直接追究分管矿领导、矿长的责任,严格处罚。
第六条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对煤矿制定的顶板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含生产过程中新揭露构造,下同)进行再审查,确保措施具体、可行,能够有效控制顶板,保障安全生产。
第七条公司机电副总要组织制定“三机”设备、巷道运输设备、液压系统的维修、保养制度,并经常性开展维修、保养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确保支架的初撑力达到设计要求。
第八条煤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副矿长和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施工队负责人及安全员为成员的综采工作面顶板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产副矿长办公室,由生产副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煤矿矿长全面负责综采工作面的顶板管理,要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综采工作面顶板管理职责,要组织制定《综采工作面顶板管理奖罚办法》报公司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十条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地质测量部门,在每个工作面掘进完成后的15天内,根据工作面掘进剖面和瓦斯抽采钻孔、地质钻孔资料修改完善地质预测预报,编制回采地质说明书。
第十一条煤矿总工程师要根据地质构造情况合理布设工作面倾斜长度;在每个综采工作面开采前要结合地质说明书,组织制定工作面顶板管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煤矿顶板管理实施方案
煤矿顶板管理实施方案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及电力等行业的不断发展,煤矿成为一个备受社会关注的产业,而煤矿顶板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因此,基于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及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煤矿顶板管理实施方案应运而生。
一、煤矿顶板管理的现状当前,我国煤炭产量占全球的近一半,在保证能源供应的同时,煤矿顶板事故频发的情况也不容忽视。
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近年统计数据,煤矿顶板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仍然居高不下,其中超过80%的煤矿事故是由煤矿顶板事故引起的。
煤矿顶板管理的现状仍然十分严峻。
二、煤矿顶板管理实施方案的必要性为了化解煤矿顶板的安全隐患,充分发挥煤矿顶板管理的作用,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煤矿顶板管理实施方案,从而达到规范煤矿顶板管理的目的。
煤矿顶板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既有法律、法规的约束,更需结合各煤矿的实际情况及最新科技管理手段来制定,并且在实施中实行科学评估与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煤矿顶板管理的水平。
三、煤矿顶板管理实施方案的实施内容1. 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为了科学合理地建立煤矿顶板管理体系,提供精细化的风险评估与技术规范,煤矿顶板管理方案应在中央政府加大支持力度下,鼓励大型企业和研发院所等进行联合攻关,探索一系列适用于各种地质条件和不同生产周转周期的煤矿顶板管理方法.2. 将责任更加明确目前,煤矿顶板管理责任分散、难以追溯的问题还需要得到解决。
因此,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煤矿企业法人的责任,对于决策失误、疏忽职守或不作为造成的严重煤矿事故应实行追究责任的制度。
3. 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煤矿顶板管理实施方案应鼓励推广信息技术应用,建设信息化平台,让监督、指导和信息管理更加方便、快捷、高效。
在煤矿顶板管理中形成完善的信息系统,通过对煤矿顶板的信息化管理,可以更好地掌握其安全状态,减少事故的发生。
4. 实施顶板监测技术借助科技手段,实现对煤矿顶板前期警示,提高对危险因素的预测和人性化防范,加强危险源隐患排查、监测及过程控制,控制煤矿顶板的破碎和落石,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指数。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型煤矿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型煤矿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10•【字号】黔府发[2004]0004号•【施行日期】2004.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型煤矿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发[2004]000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中小型煤矿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一月十日贵州省中小型煤矿建设项目法人准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建设市场,严格按照规划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我省煤炭资源,保证“依法、有序、规模、安全”办矿,促进我省煤炭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以上,100万吨/年以下的中型和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办3万吨/年以下矿井。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开放,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有实力的大型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参与我省煤矿项目建设。
第四条煤矿项目建设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和国家现行煤炭产业政策,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家对煤矿建设项目的有关管理制度,程序和规定。
第二章煤矿建设项目法人准入条件第五条煤矿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核准的煤矿工程设计组织施工建设和生产。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法人必须具有建设相应规模煤矿所需的资本金。
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
其余资金不足部分,应有金融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金贷款承诺或其他相应的融资证明,协议等。
第七条列入“西电东送”电煤基地的矿井,煤矿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承诺严格按照电煤基地建设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期限建成达产。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26•【字号】黔府办发[2001]111号•【施行日期】2001.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11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加快小煤矿关闭工作进度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是关系到扭转我省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确保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尤其是关闭整顿小煤矿任务较重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以县(市、区)长、乡(镇)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抽调得力人员,严格按照国办发〔2001〕68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1〕121号)的要求,迅速采取措施,扎实有效地做好工作。
各地对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即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书)不全小煤矿、生产高硫高灰煤炭(灰分超过40%、含硫超过3%)以及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小煤矿等“五个一律关闭”的煤矿,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在今年11月底前全部予以关闭。
对应予关闭的小煤矿,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限期注销或吊销其证照,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各地区行署发布公告。
贵州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01•【字号】黔安监煤矿〔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贵州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安监煤矿〔2018〕3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监分局:今年以来,我省煤矿已发生6起顶板事故、死亡8人,分别占全省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54.5%和57.1%,尤其是进入5月份以来已发生5起煤矿顶板事故、死亡7人。
为切实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煤矿顶板事故多发、频发势头,现将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煤矿必须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细化明确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含采、掘、巷修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等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部门的顶板灾害防治责任,制定完善顶板管理、岗位责任、应急响应等制度,保证顶板管理所需的人、财、物,严格组织实施煤矿顶板支护和管理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加强人员配备,切实强化煤矿地质保障。
煤矿企业和煤矿必须根据地质保障工作需要,配备满足需要的地质测量或长期从事地测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和煤矿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健全地测工作规章制度,完善工程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等工作机制,加强地测部门与采掘部门、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做好地质预测预报与现场施工的有效衔接。
积极运用瞬变电磁法、三维地震法等先进的物探技术,结合地质钻探,扎实开展地质分析、矿压观测等基础性工作,准确、全面了解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顶底板岩性、煤岩柱、受水威胁区、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及时掌握采煤工作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来压步距等基本参数和矿压显现规律,切实加强煤矿地质预测预报,为井下采掘作业提供地质保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帮扶地方小煤矿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帮扶地方小煤矿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黔府办发[2007]133号•【施行日期】200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帮扶地方小煤矿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3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帮扶地方小煤矿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帮扶地方小煤矿试点工作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整顿关闭、整合技改、管理强矿”提高小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三步走战略,充分发挥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技术和管理优势,采取国有煤炭企业结对帮扶小煤矿的方式,以点带面,推动全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帮扶地方小煤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由孙国强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陈训华、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局长何刚、省煤管局副局长郑华任副组长,省安全监管局、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监狱局,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六枝工矿(集团)公司、盘江煤电(集团)公司、水城矿业(集团)公司、林东矿业(集团)公司负责人为成员。
省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帮扶地方小煤矿工作。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何刚兼任办公室主任,马炼(贵州煤监局总工程师)任办公室副主任。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省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定期组织经验交流,及时研究解决各地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组织开展帮扶工作检查评比。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审查被帮扶煤矿名单,协调有关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正常开展工作。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顶板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顶板事故多发势头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顶板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顶板事故多发势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19.04.19•【字号】黔能源煤安〔2019〕78号•【施行日期】2019.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顶板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顶板事故多发势头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19〕78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能源主管部门,各煤矿监察分局,各煤矿企业:2016年以来,我省煤矿顶板事故大幅反弹,共发生顶板事故31起、死亡41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所有事故的50.8%、32.5%,特别是去年5月份一周内接连发生5起顶板事故,今年3月11日水矿集团老鹰山煤矿还发生一起较大顶板事故、死亡3人。
为切实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坚决遏制煤矿顶板事故多发频发势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吸取顶板事故教训(一)安利来煤矿“7·25”特别重大涉险事故。
2012年7月25日,普安县楼下镇安利来煤矿11806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造成5人被困,煤矿未报告事故,在自行组织施救的过程中再次发生冒顶,造成参与施救的53人被困,后经全力救援,58名被困人员先后安全升井,直接经济损失106万元,事故主要原因为掘进工作面布置在应力集中范围内,顶板遇淋水软化,支护方式和强度不能满足要求,加之顶板离层监测不到位,支护失效导致顶板大面积垮落。
(二)喜乐庆煤矿“11·24”较大顶板事故。
2016年11月24日,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盘县石桥镇喜乐庆煤矿12号煤层1112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较大顶板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37.36万元,事故主要原因为在修复支架前,未进行“敲帮问顶”以及未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修复过程中顶板冒落导致事故发生。
(三)老鹰山煤矿“3·11”较大顶板事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02•【字号】黔府办函〔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5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优化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2日优化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持续完善安全监管执法机制、改进监管执法方式、提升监管执法效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完善专门安全监管执法制度(一)优化执法组成。
各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辖区内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基本情况、空间布局、灾害特点等,优化整合现有执法力量,组建若干专门监管执法组。
每组配齐配强采掘、通风、机电、地质等专业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确保具有查大隐患、防大事故的专业执法能力。
(二)提升执法质量。
各执法组要按照“有统有分、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实行带队负责人执法责任制,灵活机动开展监督检查执法,确保每两个月对所负责监管的煤矿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执法检查,做到进度服从质量、时间服从效果。
在执法过程中,要针对不同风险级别的煤矿制定科学合理的执法检查计划,在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重点等方面体现差异化。
(三)规范执法行为。
各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制定执法权责清单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监管执法运行流程图,分类细化权限、方式、标准、步骤等具体内容,科学建立健全“研判风险、制定方案、分工检查、依法处理、复查督办、结案归档”的闭合监督工作机制,推动监管执法行为更加全面、规范、精准。
顶板管理专项治理方案
普安县嘉龙煤矿开展顶板管理活动方案为吸取贵州省开阳县顶板事故教训,搞好嘉龙煤矿顶板管理,防止顶板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开展顶板管理活动方案。
一、组织管理嘉龙煤矿成立顶板管理大会战领导小组,负责所属各矿顶板的防治、方案实施,严格按本措施的规定搞好各矿顶板管理工作。
组长:赵臣副组长:黄立中虢玉柱成员:李万昕闫立刚叶大强陈丙会李杰山丛岩郭清岭二、活动时间;8月1日至12月31日三、掘进巷道顶板管理(一)、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的重点:1、掌握巷道开掘厚围岩体的范围及围岩应力分布情况,根据影响巷道围岩应力的因素。
围岩的性质、巷道所处理的深度、巷道周围的地质构造、水文变化、巷道的断面现状尺寸等,了解围岩应力分布情况及在此应力作用下围岩的变形和位移后才能选择适合的支护材料、支护形式,达到维护巷道的目的。
2、从有利于巷道围岩的稳定性出发,合理选择巷道的施工方法,减少各工序对顶板管理的影响。
3、按作业规程规定控制顶板距离和临时支护的程度,尽可能缩短工作面空顶时间和未支护巷道的长度。
(二)、巷道掘进期间日常顶板管理工作1、敲帮问顶:上班进入工作面、打眼放炮前应敲帮问顶,处理隐患,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作业。
2、控制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规定的空顶距应先支护后掘进。
3、单巷长距离掘进,要经常检查工作面后方支架的情况,发现断梁折柱或变形严重的支架,应加固修复,修复巷道时,修复地点以里的人员应全部撤出,预防冒顶堵人,并且由外向里逐担进行。
4、熟悉掘进巷道出现冒顶事故的原因,加强如日常检查,采用针对性措施,预防冒顶片帮事故的发生。
(三)、顶板管理的针对性措施一、新掘巷道应制定的开口安全措施:1、开掘地点要在顶板稳定,支护完好并且避开地质构造区,压力集中区、顶板冒落区。
2、必须加固好开掘处及其附近的巷道支架,若近处有空顶空帮情况,小范围的可加密支架,背好帮顶,大范围的应用木垛接顶处理,同样用背板背好打紧。
对将受施工影响的棚子进行加固,其方法有挑棚、打点柱、设木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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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小型煤矿顶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安监管办字[2009]224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小型煤矿顶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
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近年来,各(州、地)和煤矿企业不断加强顶板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全省煤矿顶板事故总量逐年下降。
但是,一些煤矿特别是小型煤矿仍然存在采掘机械化程度低、支护方式落后、支护设计不合理、违章空顶作业等突出问题,顶板事故多发。
为了进一步推进顶板管理和支护改革工作,控制煤矿顶板事故,现编制了《贵州省小型煤矿顶板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抓紧转发各县(市、区、特区)有关部门和各类煤矿企业,并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小型煤矿顶板管理实施方案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