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情惨酿父杀亲儿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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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情惨酿父杀亲儿悲剧
------对一起翁媳乱伦引发的杀亲案剖析
案件来源:2004年1月11日《山峡都市报》
导读:因为翁父与儿媳关系暧昧,发展到偷情,在翁媳乱伦的奸情败露后,“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思想影响下,儿子只得与妻子离婚,逃避自己的父亲。
而作为父亲,他却认为当儿子的在自己把他养大后,儿子就得尊重他,孝敬他,其中也包括感情......
案情:1993年,家住重庆万州的向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章某,在章某来到向家按农村风俗访人户时,向某的父亲向父出手大方,当即给未来的儿媳数百元零花钱。
当天,向父便因此博得了未来儿媳的好感。
向某与章某婚后,章某便与翁父奸情不断,最终导致章某与丈夫向某分道扬镳。
离婚后,张某居然明目张胆的与翁父同居在一起。
为何向父有如此大胆的举动呢?原来,他是打铁出身,开有沙石厂,挣钱不少,但早年丧妻,一直独居。
他性格非常固执,待人处事作风霸道,做事心狠手辣,心胸极其狭隘,行为极端自私,在当地臭名昭著,百姓对其感怒不感言。
在家簇里,他也是人见人怕,大家都不欢迎他,像躲瘟疫一样躲着他。
向某的性格与其父亲恰恰相反,性格懦弱,比较窝囊,发现自己的老婆与父亲偷情后,他居然选择了忍“辱”吞声地离婚,主动让妻给父亲,自己则外出务工以躲避。
而章某与翁父的奸情,最先在家簇里败露,由于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的观念作梗,家庭内部和家簇成员选择了逃避。
甚至对外打工掩护,以至放纵了向父和章某。
在章某与翁父的奸情败露,儿子,儿媳离婚后,向父并没有为此感到可耻,而认为儿子是他养大的,应该要把一切拿来孝敬他,包括妻子
2001年的一天傍晚,有3个蒙面年轻人闯入向家,将向某一顿暴打,还用刀挑了他脚筋。
向父一直怀疑此事是儿子干的,从此对儿子恨之入骨,并深怀戒心。
2003年12月15日,向某回到了阔别多年的家乡重庆市万州区。
亲人们久别重逢,十分高兴,决定搞次家宴团聚。
当晚,天空冷月高挂,寒风哀号,向家的亲友欢坐一堂。
席间,向某提出要搬出去居住,而与父亲扯到分割财产问题,因话不投机发生争吵,继而父子俩发生拉扯,扭打。
打斗中,向某用木棒向父亲身上打去,向父则掏出在身上早已准备好的匕首,狠狠地朝自己的亲儿子胸部猛刺数刀,直到儿子倒在血泊中他才扬长而去,结果,向某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
万州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连夜奔赴现场,并发动群众悬赏捉拿凶手。
向某被父亲杀死的消息激起了广大群众的义愤,百姓情绪空前高涨,纷纷出门寻找凶手,连夜打着火把协助公安机关追逃向家的众亲友也大义灭亲,积极投入到捉拿凶手的行列。
一张捕捉凶手的大网,悄然撒象田野山间。
2003年12月18日下午3时左右,凶手向父终于走投无路,迫于各种压力,在心中万分惊恐的情况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至此,公安机关方知向某的父亲早年丧妻,一直未再婚,且一直与儿媳章某有奸情,时间较长,同时他还与同村数名妇女有染。
评析:
就本案来看,是一起典型的翁媳乱伦而引起的亲情仇恨杀人案。
该案的发生,经历了一个从埋下伏笔,到矛盾产生,引起误会,激化仇恨到爆发的漫长过程。
在家庭内部的亲情仇恨,一般都具有长期性,隐蔽性,或许随着时间推移逐渐淡忘而矛盾淡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随着时间的消磨,矛盾也一笔勾销。
但,一旦矛盾没得到合理的化解,仇恨没得到梳理,发泄,那将一点以滴的积聚在心底,一旦旧事重提,引发争议,矛盾会急剧升温旧仇新恨,老帐新帐易一起算使人心中的仇恨会象山洪一样,来势汹汹,让人走向极端。
本案的另一个特点是,似乎老子与儿子之间有“夺妻之恨”,儿子对老子产生激愤或许还
有情可原。
但事实却恰恰相反,老子不但抢了儿子的老婆,还凶残的夺去了儿子的生命。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可想而知向某的父亲是多么的歹毒,简直没有人性。
不管最后父亲是否与自己的老婆结婚生子,至少向某的婚姻是因父亲的染手而破裂的。
作为父亲,不但不顾廉耻,对儿子有愧,反而怀疑儿子,仇恨儿子,防备儿子。
而是面对自己的亲儿子夺妻夺命,从向某的遭遇来看,反映出金钱,贪欲,亲情,人性的丑恶与矛盾。
章某身为儿媳,为了贪图翁父的金钱而背叛丈夫,向翁父投怀送抱,与翁父通奸,乱伦。
向某的父亲,凭着自己的几个臭钱,挑逗,引诱儿媳,并霸占儿子的老婆,为老不尊,伤风败俗,与儿媳发生奸情。
不顾廉耻,不顾儿子的颜面和感受,并在与儿子冲突时灭绝人性的刀刺儿子,夺去亲儿生命。
他不但为人凶暴,霸气十足,而且作风败坏,与同村数十名妇女有染。
向某被父亲夺妻丢命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思想观念的落后,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封建残余思想,以及不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在作怪。
人们都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
”而对类此事件不能正确对待,乃至于不能面对这种情况采取正确的态度和处置方法,放纵了当事人为所欲为。
从而,对可恨的翁媳乱伦无人敢站出来批评,指责,教育,制止,助长了歪风邪气,以及他们畸情的发展和犯罪心理的恶性膨胀。
一些人借改革开放,社会发展之理由,认为这种事见怪不怪,实际上是对乱伦的变相支持,默许。
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婚恋观念,要加强法制观念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坚决反对翁媳乱伦现象,用道德的手段,利用社会舆论来给这些丑恶的行为施加压力,以利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发展,以利社会主义和谐的创建。
本案的发生,还反映出人们的道德意识的缺失,人性的弱点。
我们不能在口口声声宣传法制的时候,遗忘了道德,遗忘了道德的价值,冷落了社会舆论的作用。
因此,在加强法制教育,法制建设的同时,精神文明建设,道德教育也同样重要。
特别是,在新时期在家庭内部,亲情之间发生的一些新的案件,更加彰显道德教育的缺乏,更显道德教育,公民素质教育的重要。
“道德审判”应该回归社会,还权于民众,不能借隐私。
名誉之名而剥夺了社会民众对社会丑恶的批判。
法律在制裁违法犯罪的同时,不应该过多的干预舆论的功用否则人们面对如此丑恶的乱伦现象,不赶谈论,不赶指责,不干制止,因为弄不好将会涉嫌侵犯别人的隐私权,名誉权。
正因为如此,大家当然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谁愿意干那费力不讨好的事,于是舆论便显得苍白无力,不放纵像向某父亲与儿媳这种翁媳乱伦能行吗?但愿这类悲剧不在发生,但愿人们面对类此事件敢于为弱者呐喊,对那些伤风败俗的乱伦者口诛笔伐,让他们无法抬头,但愿,每一个家庭都能和和美美,平平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