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优秀教师评选标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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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优秀教师评选标准细则
一、评选目的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构建和谐校园,根据我国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评选标准细则。

二、评选原则
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选过程和结果必须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每位教师的合法权益。

2. 民主集中制原则:评选工作要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民主,集中正确意见,确保评选结果的权威性。

3.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评选标准要既能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又要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三、评选条件
1. 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学历要求,在本校任教满三年。

(3)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无重大违纪行为。

2. 评选标准:
(1)教育教学成果显著:教育教学成绩优秀,所任课程在本校或本地区名列前茅;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有创新成果。

(2)关爱学生,教书育人:关心学生的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品德和能力,受到学生和家长的好评。

(3)教育教学能力突出:具备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能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育教学效果。

(4)团结协作,积极参与学校各项工作: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学校发展作出贡献。

(5)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参加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

四、评选程序
1. 宣传发动:学校成立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宣传发动工作,公布评选方案和时间安排。

2. 个人申请或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可以个人申请,也可以由年级组、教研组或其他教师推荐。

3. 资格审查:评选领导小组对申请和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候选人名单。

4. 民主评议:组织师生对候选人进行民主评议,广泛征
求师生意见。

5. 综合评审:评选领导小组根据民主评议结果,结合候选人的教育教学成果、能力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表彰对象。

6. 公示:将拟表彰对象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广泛听取师生意见。

7. 表彰: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表彰对象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五、评选时间
学校优秀教师评选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学校评选领导小组确定。

六、评选名额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每年评选出的优秀教师名额。

七、奖励措施
1. 对评选出的优秀教师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 在教师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3. 推荐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秀教师评选活动。

本评选标准细则解释权归学校评选领导小组,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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