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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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防尘管理工作,保障矿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矿井生产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防尘管理工作,包括煤矿、金属矿矿井等。

第三条矿井防尘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全第一,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 预防为主,综合施策,保障矿井的正常生产;
3. 科学管理,合理使用防尘设备和材料;
4. 环保节能,减少环境污染。

第四条本制度的目标是建立科学的矿井防尘管理体系,降低煤尘、粉尘和有害气体的浓度,保证矿工的健康和安全。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矿井防尘管理工作由所在矿井的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1. 制定矿井的防尘管理方案和目标;
2. 负责矿井防尘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安装、使用和维护;
3. 开展矿井防尘设备的检测和监测;
4. 培训矿工有关防尘知识和技能;
5. 监督和检查矿井的防尘管理工作。

第六条矿井防尘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包括矿井的防尘管理方案、设备和材料的购进销存记录、矿工的培训和考核记录等。

第三章环境评估和监测
第七条每个矿井在投产前应当进行环境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煤尘、粉尘和有害气体的浓度以及其它环境影响指标。

第八条矿井的环境监测工作应当定期进行,监测频率和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矿井的环境监测数据应当及时记录和报告,监测结果应当向矿工和管理部门公开。

第四章防尘设备和材料
第十条矿井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尘设备和材料,包括防尘面罩、防尘面具、空气呼吸器、防尘服、防尘鞋等。

第十一条矿井的防尘设备和材料应当经过检测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应当定期检测和维修。

第十二条防尘设备和材料的购进、销存和使用应当记录清楚,确保其安全和可追溯性。

第五章矿工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矿工在进入矿井工作前应当接受防尘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十四条矿工的防尘知识和技能应当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当重新接受培训。

第六章环境清洁和卫生
第十五条矿井应当定期进行环境清洁和卫生工作,包括地面、巷道、设备等的清洁和消毒。

第十六条矿井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相关卫生标准,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七章罚则
第十七条矿井如果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经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应当根据违规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第十八条矿工如果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相应的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矿井安全生产部门所有。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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