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行政服务中心搬迁及服务运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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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行政服务中心搬迁
及服务运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3.24
•【字号】肇府办[2009]24号
•【施行日期】2009.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行政服务中心搬迁及服务
运作方案的通知
(肇府办〔2009〕24号)
市府直属和省驻肇有关单位:
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市行政服务中心搬迁及服务运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反映。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市行政服务中心搬迁及服务运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搬迁的工作要求,加快实施中心的搬迁和审批服务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优化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集中服务和协调管理的优势,切实为群众和投资者提供方便、透明、配套、
高效的审批服务,努力创建政府公共服务的优质品牌,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中心搬迁工作安排
(一)中心办公用房使用安排。
中心新办公场所位于市城东新区信安大道92区,与市财务信息服务中心合署使用一栋办公大楼,中心统筹使用大楼的首层、二层和三层的东半部分。
中心总体布局安排是:首层安排业务量较大、与社会接触较密切的部门办事窗口及银行代办点、招投标大厅。
二层安排有形要素市场交易服务机构及业务量略少的部门办事窗口及评标室。
三层的东半部分安排中心管理科室、监察部门工作室、会议室。
具体办公用房规划布置详见附件1。
(二)进驻中心的单位及审批事项。
1、进驻单位。
进驻中心办事窗口的单位以“应进则进,审批配套,有利监督”的原则确定,主要包括行政审批事项较多,与市民、企业服务关系较密切的单位;有形要素市场运作机构(包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市国企产权交易中心、市林权交易中心等);与行政审批事项关系密切,其配套服务是唯一的或指定的专业技术(中介)机构等。
根据上述原则,列入进驻中心范围的单位共37个,包括原已进驻的21个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含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含市地产交易中心)、市建设局、市外经贸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市政管理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气象局、肇庆海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新增进驻的16个单位:市经贸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物价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公路局、肇庆海事局、肇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市国企产权交易中心、市林权交易中心。
2、审批事项。
各单位办事窗口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统一受理和送达”的规定确定应进入的审批事项(业务),原则上除属现场征管、查验、检测或因日常业务量特别大,中心办公用房难以满足其特殊需求的事项外(如税收征管,进料加工贸易,保税申请与核销,车辆和驾驶员办证等),所有现行保留的和以对公众服务为主的行政审批事项均统一集中到中心办事窗口受理或办理(包括受理申请、发出审批结果等)。
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在网上受理外,其余一律实行网上受理,并接受市电子监察系统监督。
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及确有特殊情况暂不能进入中心办理的,须报市监察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各单位办事窗口确定的审批事项(业务)详见附件2。
三、中心办事窗口的服务运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办事窗口的形象建设,确立集中服务、全局一盘棋的思想,发扬相互支持和相互配合的团结协作精神,努力打造政府公共服务优质品牌。
(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一是要严格落实政务公开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制度、审批时限承诺制度、统一受理和送达等制度。
二是要认真执行中心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中心的协调管理及审批服务监督,积极参加中心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
(三)要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统一受理和送达”的规定,实行办事窗口审批受理“单轨制”,禁止出现“双轨制”。
办事窗口受理的业务,单位内部不得再对外受理;各种审批决定,须通过办事窗口统一交申请人。
办事窗口收取的行政事业规费及服务性收费按规定统一在中心设立的银行代办点缴交。
(四)各办事窗口要设立审批“绿色通道”专柜,为产业转移项目、重点(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提供优先快捷、优质高效的审批服务。
“绿色通道”接办的业务,审批时间要比公开承诺的时间缩短30%。
(五)实行网上行政审批的窗口单位,要认真做好网上审批应用的督促、落实
工作。
窗口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网上审批操作,各环节(层级)审批人员必须按规定登录系统完成本岗位审批任务,严禁代录入和事后录入等不真实、故意规避电子监察的行为,上线审批事项(网上申请、现场申请)必须全部通过“一站式”审批系统全程办理。
个别事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网上审批的,须报市监察局批准。
(六)建立和完善窗口单位领导接办日制度。
接办日为每月首个工作日上午,各单位分管领导当日须到窗口进行现场办公和接洽申请人来访,听取并着力解决申请人提出的意见和困难。
(七)进驻中心的窗口单位要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有一定协调能力和业务水平的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办事窗口负责人,不得委派非公务员身份人员为行政审批业务主接办人。
为确保办事窗口审批服务和工作管理质量,办事窗口须与中心协商同意后方可更换负责人。
四、进驻单位的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窗口单位的工作情况将列入本单位年度市直单位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和“评优评先”的考核内容。
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凡存在不依法行政、影响办事效率等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将按照《广东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辞退、免职或者责令辞职、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等,并在年度市直单位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中扣分,同时取消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办事窗口的领导,定期研究办事窗口的工作,并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纪律作风、服务态度、工作质量和效率实行定期检查考核,及时掌握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为办事窗口工作人员提供有利的学习和工作条件,切实解决办事窗口运作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由市府办、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抽调人员组成督查工作组,对进驻单位落实搬迁及办事窗口服务运作进行为期3个月的强化督促检查。
附件:1、市行政服务中心新办公场所业务用房布局图(略)
2、市行政服务中心新办公场所进驻单位及审批事项一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