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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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条也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特权,也不会听命于另一方。
自愿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出于自己的意愿在劳动合同中表达真实的意思表示。
平等和自愿是相互联系的,没有平等就谈不上自愿,自愿是平等的表现。
2.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进行充分的平等协商,在双方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时签订劳动合同。
3.合法公平原则
合法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主体、内容、程序等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应当公平合理。
4.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恪守诚信原则,不得以欺诈或胁迫方式骗取对方信任或迫使对方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