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明确《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第63条有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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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明确《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第63
条有关内容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中证协发[2011]54号
【失效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的通知(2012修订)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日期】2011.03.30
【实施日期】2011.03.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明确《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第63条有关内容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1]54号)
各证券公司会员:
自2009年9月我会发布《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来,各证券公司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普遍按照指引的要求对证券营业部的基础设施、网络通信、应用系统、运维管理、人员配置等方面进行了自查和梳理,提出了相应的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年多来,在各级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指引》在指导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期,有部分证券公司反映,《指引》第六十三条关于“不提供现场交易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非现场交易营业部)信息系统建设相关要求缺乏具体规定,在执行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为此,我会组织会员单位进行了专题研究,结合非现场交易营业部的业务发展实际以及信息安全保障的基本要求,制定了有关解释口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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