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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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日丰"牌铝塑复合管。

当即出动十一名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贵阳市罗汉营路9号门面销售的"日丰"铝塑复合管,正是假冒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产品,罗汉营路9号门面业主李某对其销售的假冒"日丰"管的行为供认不讳。

执法人员当即查扣了价值7.2万元假冒日丰管。

经查,至案发止,李某已销售假冒"日丰"管25.50万元。

问:1、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依据是什么?
2、工商机关将对其如何处理?
答:1、李某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其依据是《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之规定。

2、依据《商标法》第54条之规定,工商机关应将此案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临川市东方荣华彩印有限公司制售假冒“钓鱼”牌扑克案
2002年10月16日,根据生产厂家投诉和群众举报,抚州市工商局,现场查获正在生产假冒钓鱼牌扑克的印刷生产线一条,1.3万付成品扑克及大量半成品、假冒钓鱼牌扑克内外包装等违法物品。

经查,临川市东方荣华彩印有限公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自98年始,利用已有的印刷设施和场地,生产、销售假冒“钓鱼”牌扑克。

据初步调查,该公司已生产、销售假冒“钓鱼”牌扑克价值近60万元。

工商执法人员依法查封了该公司的生产线,查扣了其生产、销售的假冒“钓鱼”牌扑克成品、半成品及包装。

问:1、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依据是什么?
2、工商机关将对其如何处理?
答:1、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其依据是《商标法》第52条之规定。

2、工商机关依据《商标法》第54条之规定,应将此案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胡国邦、伍江松非法生产假冒“鱼珠”牌万能胶案
2002年12月12日,接群众举报,新余市工商局渝水分局在水西镇查获了一起非法生产假冒万能胶案,当场查扣一套胶水生产设备和“鱼珠”、“马头”牌万能胶222箱及一批化工原料,案值517000元。

经查,胡国邦、伍江松2人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经营,分别从浙江、云南等地购进“鱼珠”、“马头”牌等国家知名品牌的橡胶水铁皮罐,从新钢公司购买化工原料,于2002年10月28日开始生产,共生产“鱼珠”牌万能胶222箱。

问:1、胡、伍二人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依据是什么?
2、工商机关将对其二人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1、胡、伍二人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其依据是《商标法》第52条之规定。

2、工商机关依据《商标法》第54条之规定,应将此案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问晓先销售假冒“桑塔纳”、“江铃”外饰汽车配件案
2002年12月15日,南昌市工商局接举报反映问晓先经销处销售假冒“桑塔纳”“江铃”等汽车配件,即立案调查。

经查,问晓先自2002年10月至案发时止,先后从江苏丹阳市东亚灯具厂、丹辉汽车饰件厂等生产厂家购进假冒“桑塔纳”“江铃”汽车外饰配件,然后销往江西抚州、吉安、赣州等地和南昌市洪城路汽配市场的天元工贸公司、湘衡汽车配件行等经营单位,销售金额49630元。

问:1、该经销处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依据是什么?
2、工商机关将对其如何处理?
答:1、该经销处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其依据是《商标法》第52条之规定。

2、工商机关依据《商标法》第53条之规定,责令该经销处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之规定,对其处以14.889万以下罚款(自由裁量)。

七、新余市新航电线电缆厂制售假冒电线案
2002年12月13日,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根据群众举报,一举查获新余市新航电线电缆厂生产假冒电线案。

新航电线电缆厂自2002年10月从广东绵湖购进处理和半成品电线,剪切包装,并贴上上海蔡路电线厂“开开”牌注册商标和上海珊瑚电线电缆厂“珊瑚”牌的注册商标假冒“开开”牌和“珊瑚”牌的产品进行销售,至案发止,已查明该厂生产销售价值28600元的假冒电线。

问:1、该电缆厂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依据是什么?
2、工商机关将对其如何处理?
答:1、该电缆厂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其依据是《商标法》第52条之规定。

2、工商机关依据《商标法》第53条之规定,责令该电缆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之规定,对其处以85800元以下罚款(自由裁量)。

八、临川市金巢家具厂生产销售假冒床垫案
2002年10月12日,抚州市工商局临川分局接群众举报,在公安部门配合下,对临川市金巢家具厂生产销售假冒床垫进行了查处。

经查,临川市金巢家具厂原生产金巢、江临牌席梦思,2002年9月下旬,到广东顺德龙山材料市场,以每套4元的价格购进广东顺德康斯床具制造厂“康斯”牌、顺德市奥格兰床具制造厂“奥格兰”牌、广东广州金富实迪梦家具实业有限公司“金富迪梦”牌注册商标标识600套,然后在该厂加工了500床上述品牌床垫,以每床190元的价格销往抚州各县区和浙江、福建等地,违法经营额达9.5万元。

问:1、该家具厂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依据是什么?
2、工商机关将对其如何处理?
答:1、该家具厂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其依据是《商标法》第52条之规定。

2、工商机关依据《商标法》第53条之规定,责令该家具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之规定,对其处以28.5万元以下罚款(自由裁量)。

九、2003年1月吉林市工商局检查中发现吉林市食品厂原有食品类注册商标“美月”因企业效益不好已转让给北京美月食品有限公司,未到商标局办理转让申请,请问该企业行为违反了那条法律规定?应依据那条法律处理?如何处理?
答:1、该企业行为违反《商标法》第44条。

2、应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1款之规定处理。

3、应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十、2003年北宁市工商局经举报发现,深圳美利制衣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北宁市第二服装厂使用的“美利”服装上,只标明了深圳美利制衣有限公司的地址名称,未标明商品真实的产地,请问北宁市第二服装厂行为违反那条法律规定?应依据那条法律处理?如何处理?
答:1、该企业行为违反《商标法》第40条第2款之规定处理。

2、应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处理。

3、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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