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事规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 十条 有下 列情形 之一 的 ,为 重大 事故 : ( )造成 l 以上 3 一 0人 0人以下 死亡 ,或者 5 0人以上 l 0 以 0人
下重伤 ,或 者 5 0 0 0万元 以上 l 亿元 以下直 接经 济损失 的 t
( )客 运列车 脱轨 1 辆以上 的 t 二 8
仇 f
重伤 ,或 者 1 0 0 0万元 以上 5 0 0 0万元 以下直接 经济 损失 的 ; ( )客运 列车脱轨 2辆以上 1 辆 以下的 ; 二 8 ( )货运 列车脱轨 6辆以上 6 三 0辆 以下的 ;
即组 织抢修 ,尽快恢 复铁 路正 常行车 ;必要 时 ,铁路 运输调 度指 挥部 门应 当调 整 运输径路 ,减 少事故 影响 。
定的权 限和程序 ,负责 组织 、指挥 、协调事 故的 应急救 援和 调查
处理 工作 。
业 中毒 ,下同) ,或者 I 亿元 以上 直接经 济损 失的 t 铁路 管理 机构应 当加 强 日常的铁 路运输 安全 监督 检 ( )繁忙干线 客运 列车 脱轨 l 辆以上 并 中断铁路 行车 4 小 二 8 8
理 ,建立健 全事 故应急 救援 和调查 处理 的各项制 度 ,按 照 国家规
轨辆 数 、 中断铁路 行车 时间 等情形 , 故等级 分为 特别 重大事 故、 事 重大 事故 、较大 事故和 一般 事故 。 第九条 有 下列情 形之一 的 ,为特 别重大 事故 :
( )造成 3 一 0人以上 死亡 ,或者 l 0 以上 重伤( 括急性 工 0人 包
用单 位使 用完毕 应 当及 时 归还 , 支付适 当费用;造成 损失的 , 并 应
当赔 偿 。
( 四)中断 繁忙干线 铁路 行车 6 小时以 上的 ;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修订)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2.11.09•【文号】国务院令第6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规》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七月十一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部门是负责组织和实施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组织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应急救援工作第五条铁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人力资源,确保应急救援能够快速、高效的响应和处置。
第六条一旦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力量,迅速封锁现场,救治伤员,控制事故蔓延,最大程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七条铁路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队员的员工素质和应急处理能力。
应急救援组织应当根据事故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应急救援措施,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有序处置事故并恢复铁路交通。
第九条当事故造成大规模伤亡或严重社会影响,铁路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请求援助和支持。
第三章调查处理工作第十条铁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负责对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开展调查工作所需的技术和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调查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三条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有权对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包括收集、保护和分析相关证据,调查责任人员和证人,了解事故的经过和原因。
第十四条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五条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工作,准确、客观地汇总调查结果,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XXX、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XXX、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惩罚的日常工作。
XXX、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XXX、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惩罚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共同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根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孕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置铁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铁路交通设施和设备的完好性,提高应急救援调查处理能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铁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科学应急、维护公平、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与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相关的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的救援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国家应建立统一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指挥中心,并制定相关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方案和手册。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机制,协调救援资源,组织救援工作。
第二章事故调查第七条事故调查应坚持科学、公正、准确的原则,重点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应由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的相关人员组成,执行调查任务。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记录相关信息,采集证据。
第十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事故当事人、目击证人和专业人士的陈述和意见,确保调查结果客观真实。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保护调查数据的安全,禁止泄露事故信息。
第三章救援工作第十二条救援工作应该始终以人的生命安全为第一要务,充分利用救援设备和救援手段,采取有效的措施救助被困人员。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中央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支援和指导。
第十四条救援过程中,应建立救援指挥部和分工明确的救援小组,协调救援行动。
第十五条救援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具备救援技能,保障自身安全。
第十六条救援过程中应确保救援物资的供给,并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处理和医疗救治。
第十七条救援结束后,应对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改进救援措施和方法。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八条事故处理应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九条对于造成人身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事故,应及时启动司法程序,追究责任。
铁道部令第0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事规)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具有公益性、紧急性和专业性,应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进行组织和实施,确保及时、有力地处置事故,调查事故原因,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三条铁路部门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职责,不得拒绝、阻碍、隐瞒铁路交通事故的报告、救援、调查工作。
第四条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统一指挥、科学组织、优先救治、公正调查、及时公告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救援第五条铁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铁路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及时处置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铁路交通事故救援力量应当根据事故性质、程度、地点等情况合理配置,提供相应的救援力量、器材和人员。
第七条铁路部门在事故现场应设置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协调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八条应急救援力量要高度重视人员生命安全,依法组织抢救伤员,确保伤员尽快得到有效救治。
第九条应急救援力量要合理调配物资和救援力量,确保现场秩序和安全。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有关单位,在事故现场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铁路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调查处理第十三条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应当立即成立调查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调查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全面地调查事故的原因和经过。
第十五条铁路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提供调查所需资料和情况,切实协助解决调查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铁路部门应当加强调查组的工作指导,确保调查工作的正确、公正、高效进行。
第十七条调查组在调查处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透明。
第十八条调查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和结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七月十一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运营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严重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在下列情况之一下,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二)繁忙干线旅客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三)繁忙的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在下列情况之一下,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二)旅客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四)旅客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繁忙的铁路干线交通中断24超过小时或其他线路上的铁路交通中断48小时以上的;(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繁忙的铁路干线交通中断24超过小时或其他线路上的铁路交通中断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在下列情况之一下,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二)旅客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四)繁忙的铁路干线交通中断6小时以上的;(五)其他线路上的铁路交通中断10小时以上的。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 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 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 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条
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
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 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 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
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 故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二条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 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 一般事故。
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 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 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
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
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 并做出书面记录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录第⼀章总则第⼆章事故等级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第五章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事故赔偿第七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过程中与⾏⼈、机动车、⾮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冲突、脱轨、⽕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民政府应当按照各⾃的职责和分⼯,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和避免事故的发⽣。
事故发⽣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作,减少⼈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章事故等级第⼋条根据事故造成的⼈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事故、重⼤事故、较⼤事故和⼀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为特别重⼤事故:(⼀)造成30⼈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繁忙⼲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车48⼩时以上的;(三)繁忙⼲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车48⼩时以上的。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编者序交通运输管理制度是本知识店铺精心收集编制而成,下载后,能够帮助道路运输、司机及运输管理部门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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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wnload tips:The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system is a regulation formulated to maintain the order of the road transportation market, ensure the safety of road transportation,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involved in road transportation,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road transportation industry.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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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间调车作业、机车车辆溜入区间,发生冲突、脱轨事故时,定列车事故。在封锁区间内调车作业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⑤脱轨:系指机车车辆的车轮落下轨面(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或车轮轮缘顶部高于轨面(因作业需要的除外)。脱轨事故的最大特点是,不论设备是否破损即构成脱轨事故。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前五项分别独立存在,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就构成了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含只要出现了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情况)后两项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脱轨辆数、线别和中断行车时间)才构成了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3 较大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4)调车作业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达到大破及其以上程度时,则构成调车冲突事故。
注:“人为失职”系指违反规定使用或操作设备造成的后果,如放风不彻底、使用简易制动阀不当等。不包括正常使用或操作设备造成的后果,如按规定使用非常制动或紧急制动阀等。
(5)调车作业中由于机车车辆冲撞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时,定冲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①法律、法规,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及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2)其他障碍物:系指侵入铁路限界及线路,并影响铁路行车的动态及静态物体。
④冲突:《事规》中所指的“冲突”,不是一般的碰撞,系特指列车冲突与调车冲突,属于冲突的事故有:
(1)列车、机车、车辆互相冲撞,并招致机车、车辆破损。
(2)列车、机车、车辆与设备(如车库、站台、车档)、轻型车辆并招致机车、车辆破损。
②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主要是针对一般C和D类事故,这是因为特大、重大、较大事故是依据《条例》所确定的,都有 “冲、脱、火、爆、撞”五个前提条件,一般A和B类事故,除了《条例》确定的条件外,也明确了“冲、脱、火、爆、撞” 五个前提条件,而一般C和D类事故是铁道部根据《条例》规定权限所作的补充条款,有的不涉及“冲、脱、火、爆、撞”,比如,“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不涉及“冲、脱、火、爆、撞”,因此,需要补充相关作业这个条件。实践中,影响铁路机车车辆运行,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安全、给水等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也包括材料、机具在线路上搬运、在线路上卸碴等作业。
5、中断铁路行车:系指不论事故发生在区间或站内,造成铁路单线、双线区间或双线区间之一线不能行车。中断行车的时间,由事故发生时间起(列车火灾或爆炸由停车时间算起)至恢复客货列车原牵引方式连续通行时止。比如原来是电力机车牵引区段,改用内燃机车牵引时,还是算中断铁路行车,但电力、内燃混牵引区段,不论使用什么机车牵引,都视为恢复通车。
如列车能在站内其他线通行,又回到原正线上进入区间的,不按中断行车算。
施工封锁区间发生冲突或脱轨的行车中断时间,从事故发生前原计划开通的时间起计算。
6、耽误列车:系指列车在区间内停车;通过列车在站内停车;列车在始发站或停车站晚开;列车在运行过程中超过图定的时间(局管内)或调度员指定的时间;列车停运、合并、保留。
9、“人员死亡或重伤”系指在发生事故时履行铁路运输职务或服务的现场人员,持有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员(包括旅客或持有有效乘车凭证人员携带的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儿童,不包括事故发生后救援人员),行人的伤亡。发生事故后7日内(原规定为24小时内),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发生变化,亦相应改变事故等级。注意:事故条件中没有是什么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条款,只要发生死亡或重伤,不论是作业人员还是路外其他人员,都是构成条件,包括特大、重大、较大事故,在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条款中,是泛指所有的人。
2、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①运行过程中包括列车运行过程中和铁路调车作业。列车运行过程中是指列车运行的全过程,也包括在其运行中的停车状态,在始发站只要已经具备列车条件,在终到站只要还具备列车条件,均视为列车运行过程中。调车作业是指铁路机车车辆有目的的移动,包括机车本身移动、机车牵引或推送车辆移动,也包括使用人力或其他机械力等移动车辆。
(1)每辆(台)只要脱轨1轮,即按1辆(台)计算;
(2)轮缘顶部高于轨面,是指轮缘与轨面在静止状态下悬空,不包括车辆在运动状态下悬浮或轨面上有其他物品(如制轮木等)爬过后轮缘仍在轨面上。
(3)车轮脱轨后,运行了一段距离,由于某种原因,如车轮碰轧桥梁上的护轮轨、道岔护轮轨或夹铁后又自行复轨,仍算脱轨事故。
7、列车发生火灾:系指列车起火造成机车车辆破损影响行车设备设施正常使用(是指失去基本功能,取消了老《事规》面积达到5平方米及以上的规定),或发生人员伤亡、货物、行包烧毁等。
8、列车发生爆炸:系指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其设备损坏,墙板、车体变形或出现孔洞,影响正常行车。
需要说明的是,在车站保留的车列或车辆发生火灾或爆炸,不属于铁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门调查处理,统计分析。
(4)因车辆脱轨造成车辆装载的货物窜动,并将车辆撞坏、挤坏时,算脱轨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应与脱轨车辆造成的后果一并计算,按其破损程度确定事故的性质。
3、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目前是铁道部,代表国家管理全国铁路;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是现行体制下的铁路管理机构(指的就是现行体制下的铁路局);铁道部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各安全特派员办事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各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重点条文解读
第一章 总则
1、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以下简称《事规》)。 《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7月11日经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发布,2007年9月1日正式实施。《事规》(部令30号)2007年9月1日正式实施。
本版事规路外安全纳入铁路交通事故
事故分类及形成条件 序号 事故分类 形成条件 备注 1 特别重大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前三项分别独立存在,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就构成了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后两项两种条件是相互独立的,且每一个条件中的列车脱轨辆数和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的两个前提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另前提要素指在繁忙干线上。 2 重大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②规章,主要是指国家(含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的技术规范、规程、规则和标准及通用设备设施的技术都属于规章,铁道部制订《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颁布的各项技术管理规程、规则和标准,也包括铁路局制定的《行车组织规则》和各项技术管理规程、规则和标准、制度,除此之外,站段制订的《站细》等规章、制度和标准也都属于规章范围。
③相撞: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互碰、撞、轧,造成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
(1)行人:系指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停留的自然人(包括有关铁路作业人员),这里所指的铁路线路,是包括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所有机车车辆能够运行的铁路线路。
10、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脱轨辆数和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确定。在事故等级的划分上除标准了对列车脱轨辆数和中断铁路行车时间作出新的规定外,对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两项标准,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中和一般A、B类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保持了一致。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所列的七个条件是相互独立的关系,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就构成了较大铁路交通事故 4 一般 一般A类事故、 一般B类事故、 一般C类事故、 一般D类事故。 《条例》对一般铁路交通事故的确定,主要是依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经济损失两项标准认定。一是造成3人以下死亡;二是造成10人以下重伤;三是造成1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铁路交通事故C 、D二类中,没有“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的前提,强调了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注:1、繁忙干线——是指京哈(不含沈山段)线、京沪线、京广线、京九(含广州至深圳段)线、陇海线、沪昆(不含株洲至昆明段)线六条主要干线以及客运专线。 繁忙干线单线:系指连接繁忙干线的联络线。
①施工耽误列车: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施工时间时,须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经列车调度员承认后(发布调度命令)耽误列车时,不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