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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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法治制度的逐渐健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大家的瞩目。

在诉讼过程中的人权问题论其重要性莫过于沉默权制度的建立。

沉默权制度最早创设于英国,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沉默权制度成为了法律体系中不可获取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立时间较晚,发展的历程也较短,对于沉默权制度的逐步完善是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以及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

论文关键词沉默权制度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沉默权制度是一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的重要制度。

我国在1996年对于无罪推定原则做出了规定,但是却并没有对于被告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做出相应的规定。

在当时的《刑事诉讼法》中的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义务对犯罪事实进行如实的陈述,这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我国法律和司法界对于被告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沉默权问题的争论。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在1998年随着《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正式签署后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和进一步的规定,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正式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拥有在不利于自身证据和指控面前保持沉默的权利。

在以后的发展历程中,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的沉默权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和支持。

一、沉默权制度的发展历程
在现代司法体系中,沉默权制度被认为是维护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基本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最早诞生于17世纪的英国,当时的英国正处于工业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与封建制度的矛盾十分尖锐,为了突出公民的基本权利,资产阶级将沉默权制度写进了法律之中,在当时的实践之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1638年的李尔本案件,也是沉默权制度诞生的具体时间。

在当时资本主义思想萌发的时期,很多早期有关于人权的思想在当时的英国社会非常流行,当时英国有句谚语“每一个公民都没有控告自己的义务”,这句谚语被认为是沉默权制度的早期思想铺垫。

在随后发生的李尔本案件之中,英国王室控告李尔本出版反动书籍,在诉讼过程中法庭迫于英国王室的压力强迫李尔本承认其出版的《The Mournfull Cryes etc.》一书存在着煽动颠覆英国王室的意图。

在压力面前李尔本以“任何人都不得发誓使自己受折磨,哪怕是装模作样也不行”的强硬回答来回应英国王室的莫须有指控,当时当时法庭仍旧以蔑视法庭的罪名将李尔本收押监禁。

在之后的两年之中英国议会围绕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性的探讨,最终在李尔本被收监之后的两年推翻了之前的判决,并且正式将沉默去制度写进了法律。

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沉默权制度已经具有很高的完善程度。

我国最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是否具有沉默权的问题,但是由于受到我国传统法制观念的影响,这项制度始终没有得到推广和实施,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人权问题越来越受到公民的重视和认可,并且在1998年随着我国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之后,沉默权制度正式的确立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

随着这项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也标志着我国社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从很大程度上讲,沉默权制度并不仅仅是一项法律制度,而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完善和社会文明先进的重要标志。

二、沉默权制度的内容分析
沉默权也可以称之为反对自我归罪特权,通俗的理解就是在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在没有被最终定罪的情况之下,嫌疑人以及被告有权利拒绝回答侦查人员、审判人员以及检察人员的讯问,在面对不利于自己证据或者是指控的时候可以选择沉默。

这项制度的确立标志着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的人权得到了制度上的肯定,任何人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从保护人权的角度来分析,沉默权制度应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在刑事诉讼或者侦查过程中,侦查、审判以及检察人员不得强制性的要求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供述犯罪事实,更不得以生理或者是心理上的折磨为手段来强迫嫌疑人以及被告陈述犯罪事实。

二是在侦查或者是庭审过程中,侦查和司法人员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拥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三是在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在侦查或者是庭审过程中保持沉默的情况之下,侦查或者是司法人员不得人为其是默认,也不得以此为依据做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的判决。

三、我国法律体系中沉默权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一)沉默权制度的建立迎合了我国民主制度建设和宪法尊严维护的需要
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先进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否得到了应有的重视。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虽然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有很大的可能触犯了法律,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是在最终定罪之前,公民的基本人权仍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便是在最终定罪之后,罪犯的基本人权也应该得到保障。

并且从法律层面上讲,任何一个社会之中,执法者违法的后果以及社会危害要远远大于一般犯罪分子所造成的社会危害。

这就说明作为执法者更应该严格的约束自己,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

在面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的时候,执法人员应该牢牢记住自己作为执法者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民在侦查和诉讼过程中的基本权利。

换句话说如果执法人员执法犯法,那么民主制度的建立将永远只是一句空话。

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就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约束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重要准则。

这与宪法之中规定的公民具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完全一致,宪法规定公民具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这项权利包括公民可以发表言论,也可以保持沉默,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虽然属于特殊公民,但是也具有宪法所赋予的这项基本权利。

因此从很大程度上讲沉默权制度的建立捍卫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尊严,也是当前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民主社会根本性需要。

(二)沉默权制度的建立是实现司法公正和革除传统诉讼模式弊端的需要
现代法律制度讲求的是公民之间的平等,任何法律行为都是要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状态之下进行,在刑事诉讼之中当代法律体系需要的是通过控辩双方的合理性争辩而最终澄清案件的事实,而不是要在执法机关的强制力压迫之下,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在诉讼程序没有最终完成的情况之下依然是无罪之人,其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保障。

并且司法人员以及控方人员应该通过强有力证据的搜集和举证来澄清案件的事实经过,而不是要以强制力来迫使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供述犯罪事实经过。

另外虽然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在诉讼过程中改变了控辩双方的力量不均衡的局面,但是其赋予的辩方防御的力量使得诉讼过程更加公正和公平。

(三)沉默权制度的建立是革除刑讯逼供和重塑司法程序的需要
刑讯逼供是长久以来困扰着我国司法公正的弊病之一,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刑讯逼供以及威胁利诱、欺骗等收集证据的行为作出了命令禁止的规定,但是《刑事诉讼法》中同样也有“犯罪嫌疑人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应如实回答”的规定,这就使得很多侦查人员在面对保持沉默的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容易作出冲动的举动。

再加上随着社会的发
展和科技的进步,现在的犯罪越来越趋向于隐蔽、精密和严谨,这就使得侦查人员在证据的搜集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很多时候侦查人员在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时由于证据的缺乏只能是手足无措,这时刑讯逼供的方法就是很多急功近利的侦查人员的首选证据搜查方法。

但是随着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刑讯逼供情况的确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得到了很大的保障,但是仍然不排除部分执法人员依然知法犯法,利用极端的手段来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述案情。

但是相信随着我国沉默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类似刑讯逼供等违法侦讯行为会得到更为有效的抑制。

(四)沉默权制度的建立是无罪推定原则贯彻的需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的规定在未经人民法院的判决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被确定为有罪,这项规定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并赋予了这项原则以法律的意义和强制力。

但是没有沉默权制度作为支持的无罪推定原则缺乏充分性,因为在无罪推定原则之下,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的沉默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再加上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被告方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

当控方举证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时,如果被告方不加以争辩而选择沉默时,则可以按照控方的的证据作出判决,这样显然对于被告方并不公平。

而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则有效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当控方举出的证据并不十分充分,不能够完全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此时即便是被告方保持沉默,不作出相应的举证来证明自己无罪,审判人员也不得以此来进行最终的判定,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被告方的权利,也是无罪推定原则贯彻执行的有力保证。

(五)沉默权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我国自1998年正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正式的确立,这项制度的确立标志这我国法律制度与国际先进法律制度之间的距离在不断的缩进,也标志着我国现代化社会的建设成就。

从很大程度上讲,沉默权制度对于人权的重视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必然性选择,只有对于人权的重视,公民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保障。

同时沉默权制度的建立还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司法和侦查技术的进步,这使得我国侦查和司法体系在面临越来越复杂和隐蔽的犯罪之时能够处理的更加得当。

四、结语
人权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对于公民人权的尊重是维护宪法至高无上权利的必要性举措。

当前我国正在致力于实现依法治国,建立现代化文明社会主义国家的伟大实践,司法体系是伟大实践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使得我国法律体系的文明化程度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也是我国法律制度拉近与国际先进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标志。

在重大的历史使命的面前,我国的法律建设要更加注重对于人权的重视,为公民创造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

The reference
[1]Zi Wen Yang series single-chip microcomputer principle and application Xi'an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University Press2006
[2]hi tea series chrysanthemum tea tea technology and Applied Science Press2015
[3]the king can series single-chip microcomputer principle and Application Science Press 2004
[4]Liu Yong series digital circuit electronic industry press2004
[5]Ma Shuhua series single chip microcomputer principle and interface technology Bei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press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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