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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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1)为了吸引外资,开拓国际市场,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5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
(3)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
(4)由于发起人认为发行工作很重要,因此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
(5)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
(6)创立大会可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
(7)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
(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或达到半数。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本案中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没有达到35%的比例要求。

该设立中的公司最多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为5200万元。

(3)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了保证资本的确定和充实,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外,其他股东必须是货币出资。

当然,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4)发起人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因此发起人是不能自己发行股份的。

(5)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6)创立大会可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为《公司法》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可见,创立大会的时间并不是完全由发起人决定的,发起人要根据法律规定在股款募足验资后的30日内决定创立大会的召开时间。

(7)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当公司不能设立,应由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认股人不承担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

司的协议,其内容为:公司共有股东四人;公司为发起设立;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400万元;全体发起人共认购公司30%的股份,计l20万元,其余部分的股份拟向发起人的亲戚朋友发行。

公司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公司由于规模不大,所以公司决定只设监事而不设监事会。

请一一评价该投资协议的各条内容并说明理由。

答: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合法。

因为2014年公司法修订后,已经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的规定。

2.全体发起人共认购公司30%的股份不合法。

发起设立应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3.公司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合法。

因2014年公司法修订后已经取消了股东的首次出资应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100万元)的规定。

4.公司决定只设监事而不设监事会不合法。

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监事会且成员不得少于3人。

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

之后,单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化公司。

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单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单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于是,决议责成单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

五金交化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

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

至于单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化公司无关。

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查明,单某曾于于2006年10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

现问:
问:(1)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据吗?为什么?
(3)对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4)单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不合法。

因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2)于法无据。

单某为百货公司买家电又售给五金交化公司,是在百货、五金交化公司之间进行的,该合同合法有效,不能因单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认定其竞业行为本身为无效民事行为。

(3)应将单某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并可由电器商场给予处分。

(4)无效。

因为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可见该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自我交易禁止义务。

F 股份公司(为上市公司), 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

(1)某日,F股份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有5人亲自出席。

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又某日, F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更换两名监事。

一是由甲公司代表杨某取
代乙公司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F股份公司职工代表曹某取代职工代表赵某出任监事。

(3)同时, F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还作出决议如下:公司法定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

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公司代表杨某代替乙公司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符合规定,但转增的金额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留存的法定公积金少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2000-500)/8000,所以不符合规定。

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20万元、3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40万元;丁以其一项高新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00万元;戊以自己的房产出资,经评估作价10万元。

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拟交60万元,其余部分拟在5年内缴足。

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任公司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效益不错,公司连续5年赢利,但是未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经营到第10年时,因执行董事甲迷恋上炒股,于是挪用公司资金投资于股市,结果导致公司经营效益下降,公司连年亏损,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

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

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包括首次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各股东的首期出资是否存在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2.股东甲未按照章程的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出资,应负何种责任?
3.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4.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5.对执行董事甲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公司和股东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债权人应当如何保自己的权利?
6.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7.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8.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9.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答案:
1.全体股东的出资符合公司法规定。

因为201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必须占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

取消了首期出资必须占注册资本20%的规定。

同时还取消了后续出资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必须在5年内缴足的规定。

所以全体股东的出资符合新公司法规定。

2.股东甲应当足额缴纳出资,并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符合。

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4.股东有权查阅会计帐薄,并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自己的股权。

5.甲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可以请求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不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甲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属公司(或法人)分立。

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7.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或购买权)。

8.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

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B公司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
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据我国公司法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

为进一步扩大食品公司的生产规模,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增资方案,由现有股东按目前出资比例继续出资,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600万元。

股东会对该方案表决时,3个股东赞成,2个股东反对,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

赞成增资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64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4%;反对增资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36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6%。

股东会结束后,董事会通知所有股东按照股东会决议缴纳增资方案中确定的出资数额。

2个反对增资的股东拒不缴纳出资。

董事会决定暂停这2个股东2007年度的股利分配,用以抵作出资。

这2个股东不服董事会决定,以食品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无效。

问:(1)食品公司是否应当被列为被告?为什么?
(2)人民法院应否支持作为原告的2个股东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案:
(1)食品公司应当被列为被告。

因为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是公司法人的意思。

(2)本案中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作为原告的2个股东的诉讼请求。

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有权制订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股东会有
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的股东会在表决增资方案时,只有代表64%的表决权的3个股东赞成,低于《公司法》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要求。

(1)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A企业、B企业、C企业共同投资于某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A企业认缴的出资为600万元,B企业认缴的出资为300万元,C企业认缴的出资为100万元。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A企业、B企业、C企业的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5%,其余75%的出资在2007年7月1日前缴足。

(2)公司成立后,甲公司为A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时,A企业、C企业赞成,B企业反对,股东会通过了该项决议。

(3)其后,C企业拟将自己的全部出资对外转让给D企业,C企业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A 企业、B企业征求同意,但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40日内未予以答复。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股东会对担保事项的表决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3)C企业能否转让自己的出资?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出资期限符合规定。

根据201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有限公司已经取消了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这样的旧规定。

在本题中,甲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出资总期限均符合规定。

(2)首先,A企业不应参加表决。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在本题中,A企业作为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应参加表决。

其次,股东会不能通过该项决议。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在本题中,由于B企业反对,因此,该项决议未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本题中,由于股东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因此,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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