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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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卫生监督科
责任人:承办人(A、B)、科长、主管副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三、条件和标准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标准;
1.旅店业卫生标准;
2.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3.公共浴池卫生标准;
4.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5.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6.体育馆卫生标准;
7.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8.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9.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10.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11.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四、所需材料
1.企业申办卫生许可书面申请书;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设计图纸:总设计图纸、平面布局图、毗邻图;
5.卫生学专篇;
6.卫生组织制度、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
7.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8.检测报告:空气卫生质量和微小气候检测报告;
9.在工商局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11.卫生许可申请书
五、受理
承办人员根据申请材料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员接到申请单位申请后,材料齐全者,大厅派相关监督员赴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后,报请主管领导进行图纸审批,申请单位按照审批图纸进行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位准予许可,窗口打证颁发卫生许可,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交相关科室。

七、办理时限
承办人对申请单位验收合格者,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卫生许可。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布。

审批结果在网站上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齐齐哈尔市卫生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齐齐哈尔市卫生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工作流程图
附件: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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