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高校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实践能力培养措施研究——基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改革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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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高校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实践能力培养措施研究——基
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改革视角
祖彤;孟令军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随着全面建设法治国家进程的深入,法律人才培养的方向和规格应高度匹配国家法治建设需要.教育部提出的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也应该作出迎合新形势的调整和变化.尤其是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应加快改革进程、落实得力举措,切实将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有效推升.文章结合地方性高校Q大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改革的合理措施,围绕教学观念转变、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实践环节教材编写以及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四个方面,对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做了有益探讨.
【期刊名称】《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6(000)008
【总页数】3页(P186-188)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实践能力
【作者】祖彤;孟令军
【作者单位】齐齐哈尔大学哲学与法学学院,黑龙江齐齐哈尔161006;齐齐哈尔大学哲学与法学学院,黑龙江齐齐哈尔16100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详尽解读了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和重点内容。

其中对于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决定》明确指出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具体来说就是在司法队伍建设、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上下大力气。

而这些领域法律人才的培养,都必须以法学本科基础人才的培养为前提。

法律学科的实践性特征,决定了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以应用型培养目标为明确导向。

“学以致用”于法律人才来说,归根结底是将所学的法律理论知识应用于法律活动的客观实际,强调实践能力培养的现实意义在于:法律人才实践能力决定了未来的法律从业者能否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付诸于法律活动。

2011年由中央政法委、教育部联合实施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作为该计划实施的核心目标之一。

教育部副部长林蕙青曾直言不讳的指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其核心是进行法学实践教学改革。

各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都在不断调整实践教学的计划和内容,力求将实践教学活动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的效果发挥到最优状态。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强化法律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对地方高校来说具有更加重要的实际意义。

纵观各地方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是地方高校一致性的选择。

这一方面是受地方高校教育资源优势不明显制约,培养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研究型法律人才存在较大难度,另一方面则体现了地方高校扬长避短,重点凸出人才实践能力的科学人才培养策略。

本文主要通过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改革具体措施对实践能力培养产生的积极效应来论证措施的合理性,进而将其推广至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实践能力培养过程中。

我国开设法科的高等院校经过多年的教育实践,已经初步摒弃了“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观念。

以黑龙江高校为例,全省共18所大专院校开设了法学专业,全部都开设了实践教学类的课程,虽然课程名称略有差异,但是各大专院校实践教学环节
在整体教学活动中所占学时数均不低于15%。

从学时数量上保证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但是我们也该清醒的意识到,“保量”不等同于“保质”,虽然在实践教学环节的学时分配上各高校均能予以保证,这并不意味着学生实践能力就有了质的提高。

对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视更体现在对实践教学体系进一步细化上。

其中,实践教学的培养目标、实践教学内容体系、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科学齐备是确保实践环节人才培养效果的关键性要素。

实践教学培养目标的确定,应紧密结合地方高校实际、生源素质、人才培养总体目标,做到以法律职业需求为最终导向,以学生实践能力提高为目的;实践教学内容体系是各具体实践教学环节编排、配合后形成的稳固实践课程群,该内容体系按照由浅入深、由简至繁的理念不间断的开展,能确保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理论学习和实践活动双管齐下,强化人才培养的最终效果。

实践教学评价体系是客观评估实践教学效果的反馈环节,评价指标、评价人员组成和奖惩制度是该体系必须具备的核心要素,这些要素合理与否直接决定了对实践教学活动评价的客观性,要做到评价指标清晰明确、评价人员组成专业广泛、奖惩制度公开高效。

地方性高校Q大法学专业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积极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良好的培养效果。

Q大法学专业把重视实践教学提高到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高度来认识,把加强实践教学工作、深化实践教学改革作为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就业竞争力和凝炼专业办学特色的关键举措。

结合大学的地缘优势制定了面向法务工作基层、注重动手能力提高的实践教学培养目标。

合理设置实践教学内容,形成了贯穿式、四年不间断的独特实践课程模式,在实践课程中形成了校内实践基地与校外实习基地互相配合的良性循环模式,在整个法学专业的系统教学中形成了理论——实践——理论的完整循环,大大提高了法学专业学生的素质和能力。

形成了一套客观透明的实践教学评价方法,由校内外实践教学部门工作人员和校内专家共同制定了评
价指标,将学生、教学督导、实践环节教师、实践活动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纳入到评价队伍中,确保评价结果的公正与客观,并在此基础上对实践教学效果突出的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对于评价不合格的实践教学环节指导教师两个学期内取消其再次指导实践教学的资格。

通过用人单位反馈的信息来看,这种培养实践能力的模式得到了极大肯定,社会反响好。

法律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效果最终要在法律执业中才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检验,因此执业的需要必然成为实践能力培养的终极导向。

现阶段我国法律人才执业过程中有三方面的实践能力不可或缺:一是表达能力,既包括文字表达能力也包括口头表达能力;二是信息综合能力,主要是对各类法律信息认识、判断、分析、整合、概括的能力;三是逻辑推理能力,这主要是指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法律现象产生后可能引起的后果作出合理预判的能力。

这三方面能力的培养依靠一成不变的实践教学培养方案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实践教学培养方案的制定必须关注法律执业的新变化、新状况、新需要不断优化调整,确保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与法律实践活动需求高度契合。

毫不夸张的说,最优的实践能力培养方案永远是不断变化着的,它只能是趋近于完美的方案。

Q大法学专业于2005年、2007年、2010年、2014年、2015年阶段性的不断
调整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人才培养计划,始终坚持社会对法律人才能力需求为导向,用充足的实践教学课时来培养学生扎实的专业知识与实践能力;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逐步加大实践课程的课时数、开设全新内容的实践课程,以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水平;在具体实践教学的考核形式上,既有锻炼学生表达能力的实习答辩与实习报告,也有提升学生信息综合能力的模拟撰写案件卷宗,还在专题辩论和疑案辨析中检验、锻炼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

充分发挥了实践教学的作用,体现了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主流发展方向。

实践教学活动规范性指导意义重大,一方面保证了人才培养口径的一致,另一方面
使实践教学活动能科学有序进行。

实现实践教学规范性指导的最终落脚点在于实践教学教材的编写。

现阶段,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教材有综合性的和专项性的两种,这两种教材的数量和质量都难以满足强化实践教学的需求:综合性的实践教材内容比较全面,但由于高校间实践课程设置的差异,达不到量身定做的效果;专项性实践教材专门针对具体的实践环节来编写,但由于教材的编写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目前较新的实践课程缺乏专门、经典的论著。

实践教材提纲挈领的为实践教学的开展提供规范的指导,缺乏指导的法学实践教学对于人才培养而言事倍而功半。

针对这种现状,笔者认为应该从三个层面加以解决:宏观上国家高等教育管理部门要牵头通过多种方式扶植实践教学具有鲜明特色的教学团队编撰可供推广的实践教学教材;中观上各省级高等教育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实践教学教育研究的投入力度,以立项、奖励等方式资助实践教学效果优良的省级教学团队撰写实践教学教材;微观上各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应在经费、制度、资源上向法学实践教学加以倾斜,短期内促成贴合本校校情的法学实践教学教材付梓。

Q大法学专业依据自身实际,先后制定了20余项实践教学课程的质量管理标准,其内容覆盖了所有的实践环节,保证了以标准化的操作方式开展各项实践教学工作,有效提高了实践教学课程的效率和成绩。

专业在此基础上分门别类的制定了各个实践教学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实践课程教师依据每届学生的特点,围绕大纲撰写实践课程授课计划,注重实践课程内容与法律实践的衔接,突出实践课程内容细致性和规范性。

现在对实践课程授课素材、资料的建设已经达到了教材出版的基本要求,真正实现了因材施教、规范性指导。

“双师”是指法学专业教师既是高校教师又是兼职律师。

所谓法学“双师型”教学团队,是指教学队伍中要有50%以上的教师既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又通过国
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这是对高校法学教师既具备理论讲授能力又具备法律实践指导能力的形式认证。

之所以确定教学队伍中50%的“双师”比
例,是因为只有达到这一比例才能实现师资在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间的合理调配与流动。

具备法律实践课程指导能力的教师对实践教学的开展至关重要,他们参与法律执业积累的经验能很大程度上保证实践课程授课的质量。

提高法学专业师资队伍中“双师”的比重会大大提升实践教学水平,对培养应用型的人才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地方高校中法学实践教学课程的教学队伍普遍存在具备实践课程指导能力的教师匮乏、理论课教师实践能力不足、教师不重视实践教学课程的状况。

针对这种现状,先要从数量上保障实践教学师资充足,同时各高校在引进人才时,除了要关注其学历、学位,还要考察其法律职业经历、实践能力,引进理论与实践能力并重的优秀人才,才能很好地解决实践师资队伍不足的问题。

对于现有教师应鼓励其提高实践能力,对于没有司法资格证的教师,鼓励他们积极考取该资格证,从事法律执业活动。

Q大法学专业师资队伍经过多年建设形成的重要特色之一就是律师、教师相结合
的双师型的教师队伍,通过一系列引导与鼓励措施的实行,在提升教师学历的同时,稳步提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教师的数量,鼓励有执业资格的教师积累大量法律实务实践经验。

至今“双师”型教师在整个教师队伍中比例达到60%。

具有丰富法律
实践经验的教师有力保证了实践教学课程的授课质量。

从学生就业后反馈的意见来看,实践教学的良好效果缩短了就业适应周期,学生对法律实务工作上手快、开展工作驾轻就熟。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启动对地方高校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地方高校要结合校情和地域实际,准确参照卓越法律人才应具备的核心素质,积极实现法律人才能力培养尤其是实践能力培养机制的转变;另一方面地方高校更要克服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利因素,准确把握法治中国战略深入实施产生的多元化法律人才需求,向周边基层法律实务部门输送大量优秀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Q大法学专业本科实
践教学改革的经验表明,以实践教学为突破口推动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是切
实可行的。

地方高校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路径主要在于实践教学体系的合理优化、实践教学培养方案的与时俱进、规范化指导实践教学课程以及打造一支“双师”型实践教学队伍。

总之,实践教学是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核心环节,无论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还是普通法学本科教育,突出强调对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都是人才培养的重中之重。

【相关文献】
[1]祖彤.论法律职业与高校法学教育的契合[J].教育探索,2011,(10):43-44.
[2]李娜,薛然巍.完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若干建议[J].教育探索,2010,(08):58-59.
[3]邓和军.地方综合性高校法学实践教学论纲[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02):85
[4]邢绡红.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分析及对策[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0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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