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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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缺陷责任期
工程合同缺陷责任期条款
第一条:缺陷责任期的界定
1.1 缺陷责任期是指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约定期限届满之日止,承包商应对工程
中的缺陷负责并进行修复的期间。
1.2 缺陷责任期的时长应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通常为一
年至两年不等。
第二条:缺陷的发现与通知
2.1 在缺陷责任期内,如业主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缺陷,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商,并
说明缺陷的性质和程度。
2.2 承包商接到通知后,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检查,并与业主协商确定修复方案。
第三条:缺陷的修复
3.1 承包商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负责修复缺陷,并确保修复后的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2 若承包商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业主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并由承包
商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四条:费用承担
4.1 缺陷责任期内的修复工作,除非证明缺陷是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否则应由承包商承
担所有相关费用。
4.2 如果缺陷是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第五条:保证金的退还
5.1 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如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承包商的履约
保证金。
5.2 若工程存在未修复的缺陷,业主有权扣留相应的保证金,直至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六条:争议解决
6.1 双方在履行缺陷责任期条款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其他
7.1 本合同缺陷责任期条款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方有效。
7.2 本条款的解释权归合同签订地的法律管辖。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