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自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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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管理规定
为深入推进廉政建设,营造积极向上、干净干事的氛围,增强全体员工廉洁自律意识,实现集团可持续发展,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廉政建设的目的
(一)、树立正气,营造积极向上、干净干事的氛围。

(二)、规范党员、职工行为,提升全员职业道德水准。

(三)、加强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管理规定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全体员工。

三、廉政建设基本要求
(一)在任何时间、地点坚决维护集团、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形象和利益。

(二)严格遵守集团有关廉政建设规定和要求。

(三)坚持德才兼备用人标准,注重业绩,不论资排辈。

(四)提倡艰苦朴素、厉行节约优秀传统和作风,少比排场、少比阔气。

四、廉政建设具体要求
(一)严禁利用或变相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客户、供应商、业务单位或下属员工的钱物(包括礼金、有价证券、物品、服务、劳务等)。

(二)严禁利用婚、丧、嫁、娶及乔迁等机会,接受客户、供应商、业务单位及下属员工的钱物。

(三)严禁在集团、客户或供应商、业务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或亲
属(父母、子女、配偶等,下同)承担的费用。

(四)严禁本人或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下同)直接或间接在与集团有业务或竞争关系的企业投资。

(五)严禁本人或直系亲属直接或间接经营与集团有业务或竞争关系的实体。

(六)严禁直系亲属与集团发生业务、经营关系。

(七)严禁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或收取费用。

(八)严禁泄露集团财务数据、技术资料、合同资料、招投标等商业秘密。

(九)严禁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占用集团钱物或虚假报销费用。

(十)严禁将集团资金擅自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十一)严禁接受客户、供应商、业务单位的宴请,因工作确需参加的经所在部门或公司负责人同意后方可。

(十二)严禁接受客户或供应商、业务单位的邀请,到歌厅、舞厅等经营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

(十三)未经集团同意,严禁将集团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

(十四)因公对外交往中,不得收受礼品馈赠,确实无法拒绝的,应在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交行政部门,由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开具收据。

(十五)因公出差,严格费用补贴标准,不擅自绕道游览,不用公款支付营业性的歌厅、舞厅或夜总会等娱乐费用。

(十六)招投标活动与大宗采购中,实行公平竞争、择优选用,不准个人拉关系包揽业务。

(十七)物资设备的采购,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力求价格合理。

废旧物资应通过公司相关部门处理,所得收益及时入账。

(十八)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为本人及亲属谋取利益。

(十九)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邪教等非法活动。

(二十)严禁上班炒股、玩电脑游戏和登入不健康的网站。

(二十一)严禁有妇之夫与下属女性员工发生不正当关系。

(二十二)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员工。

(二十三)不得阻扰、干扰、破坏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

五、处理规定
(一)性质界定
按违反廉洁自律的情节或造成的损失以及社会影响(包括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破坏他人家庭和睦),分为特别严重、严重和较为严重三类:
1、以下行为之一,认定为特别严重:
(1)收受财物或职务侵占,金额1万元以上(含)。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含)。

(3)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2、以下行为之一,认定为严重:
(1)收受财物或职务侵占,金额5000元(含)至1万元。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至1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至20万元。

(3)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3、以下行为之一,认定为较严重:
(1)收受财物或职务侵占,金额5000元以下。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含)-5万元、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10万元。

(3)其他违反廉洁自律情节较重的行为。

4、直接经济损失
指违反廉洁自律行为造成直接支出的费用、减少的收入或破坏的财产价值以及公司财产损毁价值等。

5、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减少企业收益、停产减产损失、产品质量下降损失等。

(二)处理规定
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理。

1、行政处分
分为子公司、分公司内通报批评;集团内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降职降薪、停职、免职、辞退、开除等九类。

其中:(1)、严重警告:一年内受到二次警告的视为严重警告,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2)、停职:停职期间工资按公司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发放。

(3)、因违反廉洁自律管理规定被辞退、开除的,均不予支付劳动补偿金。

(4)、投资或经营与公司有业务或竞争关系实体的,一律辞退或开除。

以上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一种。

2、经济处理:
(1)、全额没收非法所得。

(2)、全额或部分没收奖金。

(3)、全额或部分没收绩效工资。

(4)、全额或部分取消奖金。

(5)、全额或部分取消现金福利待遇。

(6)、降工资薪级薪档。

以上经济处理可以同时适用。

(7)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触犯刑事法律的,除按本规定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理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处理标准
1、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三、九、十四、十八款的,给予以下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理:
2、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给予以下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理:
3、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四、五款的,给予以下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理:
4、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六、八、十六款的,给予以下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理:
5、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款的,给予以下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理:
6、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十、十三款的,给予以下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理:
7、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十一、十二款的,给予以下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理:
8、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十五款的,给予以下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理:
9、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十七款的,给予以下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理:
10、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款的,给予以下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理:
六、处理权限和程序
(一)权限
1、以下人员由集团行政领导牵头,人力资源部会同工会组织联合查处,报集团审批:
(1)集团所有高管人员。

(2)子公司、分公司副部长(相当副部长)以上负责人。

(3)子公司、分公司销售、采购、财务部门职员。

(4)集团部门人员。

(5)违纪违规情节严重的人员。

(6)集团公司认为应当由自己直接查处的人员。

2、分公司、子公司行政部负责查处所在公司其他人员违纪违规行为,报所在公司总经理审批,查处结果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程序
投诉信息受理(或领导交办)→向行政领导提交立案报告→经
签批后立案调查→写出调查处理报告→行政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领导班子集体听取汇报并讨论)做出审批意见(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将查证认定的事实反馈当事人→制作结案报告、起草处理决定书并由被查证人签字→行政领导审阅签批打印后通知相关部门→通报处理决定→存档。

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相关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等,应立即告知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安排人员初步审查分析或向行政副总经理汇报,按要求调查处理,做到不瞒报、不虚报、不谎报。

七、其他要求
(一)、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廉政建设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廉政建设工作。

(二)、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要设立廉政监督员,广泛接受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三)、分公司、子公司要定期召开廉政建设座谈会,听取员工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员工监督作用,及时处理员工的举报、投诉。

(四)、对任命或职务调整到领导岗位的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廉政谈话,发现苗头问题,及时进行警告诫勉谈话。

(五)、共产党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按照党纪处理;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或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或规定为准。

(六)、本规定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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