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聘任合同的性质及其诉讼
公务员法对聘任制新规定(简)
3、裁决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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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人事争议仲裁要坚 持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 。
▪ (三)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人事争议仲裁由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 机关代表和聘任制公务员代表组成。
▪ (四)人事争议仲裁的时限和裁决的执行: 聘 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 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 ▪ 2、辅助性职位。 ▪ 3、经省级以上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的其他职位。
▪ 《公务员法》还规定:凡是涉及国家安全、 重要机密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职位,不实 行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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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机关聘任公务员方式和条件 的规定。
▪ (一)聘任方式
▪ 根据本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采取两种 方法:一种是公开招聘的方法,另一种是直接 选聘的方法。
▪ 聘任公务员只能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 限额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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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签
订聘任合同的规定 。
▪ 一是明确了签订聘任合同的主体双方是机关 与公务员。
▪ 二是明确了签订聘任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
▪ 三是明确了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书面形式
▪ 四是明确了签订聘任合同的目标是确定机关 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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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 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公务员任职协议
公务员任职协议甲方:(单位名称)乙方:(个人姓名)鉴于乙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愿意胜任公务员工作,并且乙方意愿真实,并且乙方承诺不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会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聘任条款1. 乙方受聘为甲方的公务员,根据甲方的规章制度和职责范围,履行公务员职责和义务。
2. 任职期限为(具体期限),双方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或终止该协议。
3. 乙方需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考试、公务员资格认定等相关程序,并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二、权利与义务1. 乙方享有公务员应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待遇、休假、福利等,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遵守纪律、执行命令等。
2. 乙方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3.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完成工作任务。
三、违约责任1.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提供虚假材料、行为不端、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等,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公务员聘任。
2. 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予乙方的报酬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赔偿,并有权解除合同。
四、争议解决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解决。
五、协议生效与终止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在任职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协议终止。
六、补充条款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需双方书面同意并签字盖章。
2. 本协议及其补充文件的解释、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单位名称):乙方(个人姓名):签字:签字:日期:日期:。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2017年9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用人机制,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优秀人才的需求,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规范公务员聘任工作,保障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机关依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招聘第五条机关聘任公务员,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确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面向辅助性职位。
聘任为领导职务的,应当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是指具有低替代性,要求具备经过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职位。
辅助性职位,是指具有较强事务性,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的职位。
第六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七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制定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
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包括聘任事由、编制使用情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待遇、聘期、招聘方式、程序等内容。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按程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招聘的组织实施。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用人机制,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优秀人才的需求,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规范公务员聘任工作,保障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机关依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招聘第五条机关聘任公务员,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确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面向辅助性职位。
聘任为领导职务的,应当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是指具有低替代性,要求具备经过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职位。
辅助性职位,是指具有较强事务性,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的职位。
第六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七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制定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
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包括聘任事由、编制使用情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待遇、聘期、招聘方式、程序等内容。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聘任合同与聘用合同的区别
聘任合同与聘用合同的区别在职场中,聘任合同和聘用合同是常见的劳动合同形式。
虽然它们都是用于雇佣劳动者的合同,但在具体的法律条款和约定方面存在一些差别。
下面将重点讨论聘任合同与聘用合同之间的区别。
一、定义和性质上的区别聘任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聘任、委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或其他特定职务的合同。
聘任合同一般与职位、职称和职务挂钩,雇佣的人员通常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或管理能力。
聘任合同主要适用于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一些专业领域的从业人员。
聘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关系建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聘用合同适用于一般劳动者,无论是否具备专业技能或管理能力。
聘用合同在行业中更为常见,涵盖了多种工种和岗位。
二、合同内容上的差异1. 聘任合同的内容:聘任合同通常包括以下要素:(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劳动关系的建立;(2)工作职位、职务、职称及相关要求;(3)工作内容和职责;(4)薪酬待遇、奖惩制度;(5)聘任期限和解除方式;(6)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归属;(7)其他约定事项。
2. 聘用合同的内容:聘用合同一般包括以下要素:(1)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和劳动关系的建立;(2)工作岗位和职责;(3)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4)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5)劳动合同期限和解除方式;(6)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履行;(7)法律责任和违约条款;(8)争议处理方式;(9)其他约定事项。
三、权利义务上的区别1. 聘任合同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中,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聘任人员履行其专业技术或管理职责,并为聘任人员提供相应的待遇。
聘任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规履行职责,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
2. 聘用合同的权利义务:聘用合同中,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按照岗位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
四、法律适用范围上的差异聘任合同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公共部门。
公务员的劳动合同
公务员的劳动合同公务员作为一种特殊的从业人员,其劳动关系的特点也与其他职业有所不同。
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的劳动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法律约束力。
本文将对公务员的劳动合同进行探讨,以期对公务员和招录机关有所启示。
一、公务员的劳动合同性质公务员的劳动合同属于特殊类型的劳动合同,其性质不同于普通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
公务员的劳动合同是公务员法律地位的体现,具有法律性质和特殊性质。
公务员的劳动合同关系是一种行政合同关系,不仅涉及劳动双方的权益,还具有公共利益的重要功能。
因此,公务员的劳动合同关系不仅具有约束力,还受到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限制和保护。
二、公务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变更公务员的劳动合同由招录机关与录用的公务员签订。
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招录机关应当就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条件、薪资待遇等事项与公务员进行协商,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劳动合同的签订首先需要保证公务员的知情权和自由意志,公务员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对自己的权益有所保障。
公务员的劳动合同变更应当依法进行,并保证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变更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等事项。
公务员在劳动合同变更时应当保持主动性,与招录机关进行协商,确保合同变更符合法律要求和公平原则。
三、公务员劳动合同解除公务员劳动合同解除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
公务员的劳动合同解除分为自然解除和强制解除两种情况。
自然解除是指公务员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完毕,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情况下合同自动解除。
自然解除期间,招录机关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规定支付公务员的劳务报酬,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公务员的社会保险关系。
强制解除是指双方一方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
当出现违法行为时,公务员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四、公务员劳动合同争议解决公务员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机制是确保公务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浅析公务员职位聘任制
2006.12浅析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张士宽[1]陈美霞[2]崔茹[3]([1]中国国土资源部航空物探遥感中心北京100083;[2][3]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摘要聘任制是指国家机关通过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制度。
新颁布实施的《公务员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对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
本文通过对公务员聘任制的含义、聘任制的适用范围、聘任方式、聘任合同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的分析,对公务员聘任制与政府雇员制的区别进行了简要的比较。
关键词公务员职位聘任制政府雇员制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147-022005年4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第十六章专章规定了职位聘任的适用范围、管理方式以及纠纷解决机制,为职位聘任制的落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公务员聘任制的含义以及产生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章规定,公务员聘任制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批准,对专业性比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以聘任合同的方式建立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我国在八十年代初期,为了解决原干部人事制度不能从农村直接招收干部,以致乡镇干部来源不足的问题,开始在乡镇实行干部聘用制。
以契约合同为管理方式的干部聘用制,其所取得的效果远高于当初的预想。
因此,很快得到全社会的关注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的大力支持,在全国推行,并且在推广中不断的改进和发展,在聘用制的基础上,在政府部门的部分岗位实行聘任制,并且在2002年7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
”经过大量的试点和探索工作,聘任制实践已经取得了成效,与聘任制相配套的有关问题也正逐步得到解决。
二、公务员聘任制的适用范围及聘任方式(一)适用范围。
公务员法第95条对公务员职位聘任制适用的职位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实行职位聘任制的岗位只能是两个职位:一个是专业技术比较强的职位,比如金融、财会、法律、电脑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另一个是辅助性的职位,比如书记员、资料管理员等。
论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
论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李来原【摘要】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改革以来,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一直争论较大、无法达成共识,对聘用合同签订主体法律地位的认识模糊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通过对我国人事关系变革的历史梳理以及现行聘用合同立法及政策的分析,明确事业单位为政府授权的公益服务法人,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为政府及事业单位的双重雇员,二者之间是一种兼具“行政性”和“从属性”特殊人事关系。
基于这种认识,通过对合同主体的剖析及现行法律法规的分析,明确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为复合合同。
%Since the employment reform of public institutions,the legal nature of employment contract has been largely debated without a consensus. Fuzzy recognition to the employment contract main body legal status is an im-portant reason for this phenomenon. By combing theh istory of changes in Chinaˊs personnel relationship and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employment contract legislation and policy,we determine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institution for the public service as a legal personality authorized by the government,the legal nature of the permanent staff to double employees of the government and institutions,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is a kind of " administrative"and " property" special human relations. Based on this understanding,the analysis of the employment contract sub-ject and of current laws and regulations,we conclude that employment contract is a compound contract in nature.【期刊名称】《绵阳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00)012【总页数】6页(P61-66)【关键词】聘用合同;法律性质;双重雇员;复合合同【作者】李来原【作者单位】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基础部,安徽巢湖 238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52当前,以聘用制为核心的事业单位①改革不断推进,以聘用合同的形式规范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现实选择的背景下,对包括在编人员在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合同制管理已经是大势所趋。
公务员入职要以前劳动合同
标题:公务员入职与前劳动合同的关系一、前言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特殊群体。
他们的入职过程、劳动合同以及福利待遇等方面都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
在公务员入职过程中,前劳动合同的作用日益凸显,对于保障公务员权益、规范公务员入职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公务员入职与前劳动合同的关系1. 前劳动合同对公务员入职的影响(1)合法性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务员而言,前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 前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务员在入职前,需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确保公务员入职的合法性。
② 前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务员在入职过程中,应当依法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手续,确保公务员入职的合法性。
(2)公平竞争原则。
公务员入职要求以前劳动合同,有利于保障公平竞争原则的实施。
一方面,公务员在入职前需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确保在公务员招聘过程中,各应聘人员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另一方面,前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当符合公平竞争原则,避免因劳动合同问题影响公务员入职的公平性。
2. 前劳动合同在公务员入职过程中的作用(1)规范公务员入职程序。
前劳动合同的存在,使得公务员入职过程更加规范。
公务员在入职前,需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确保公务员入职的合法性。
在此基础上,公务员入职程序得到了有效的规范。
(2)保障公务员权益。
前劳动合同对公务员入职的影响,有助于保障公务员的权益。
公务员在入职前,需依法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确保其在公务员岗位上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结论总之,公务员入职要以前劳动合同,这既是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公务员权益、规范公务员入职的重要手段。
在公务员入职过程中,前劳动合同的作用不可忽视。
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前劳动合同在公务员入职过程中的重要性,切实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我国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纠纷的解决——以《公务员法》第100条为视角
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故聘任合同就成为评判双方是
否依法实际履行的标尺。 再者, 内容的限定性。广义上的人事争议涉及人事
就中国特色的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提 出可行 I 生 建议 , 畅通人事行政法治管理思路, 旨 在指导和 规范近年来我国如火如荼 的公务员职位聘任制试点工
和人事争议诉讼展开剖析 , 进一步厘清我国聘任制公务
员人事争议解纷机制的现状, 为机制的完善打下坚实的
基础。 二、 当下鹪纷机制之不足
作为人事争议认定 的核心术语 , 聘任合同事关聘任
关系的确立、 变更和解除, 直接评价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
情况, 所 以其性质便决定 了当事人之间争议处理和纠纷 解决的选择渠道 , 直接影响着纠纷处理 的效果。但可惜
文, 我们可以大致勾勒出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的如下
几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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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专业性和辅助性岗位招录聘任制公务员的优势开始 显现 , 然而 , 围绕公务员职位聘任制的各类人事争议纠纷
也逐步暴露 , 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项新制度 的大范围推 广。
首先 , 主体的特定性。人事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采 用聘任制方式参与行政管理事务 的公务员, 属于个体概 念; 另一方为上述公务员所在的单位, 属于组织概念。 其次 , 缘由的合同性。聘任制公务员的一大特点就
行
最后 , 救济的开放性。传统的常任制公务员与行政
人事争议诉讼这两大救济渠道无一例外都围绕聘任合同 展开 , 对聘任合同的异议是人事仲裁启动的前提, 聘任合
机关的争议只能诉诸于内部监察和审计机关的封闭式处
同时人事争议诉讼 法 理, 救济方式为单一的控告或者申 诉, 而聘任制公务员 则 同的定性影响着法院对案件的受理 , 巾 u在人事争议 中创造性的引入仲裁和诉讼 的相关规定, 聘
公务员有合同吗
公务员有合同吗
公务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中受聘从事专门工作的人员,他们在
国家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那么,公务员是否有合同呢?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事业单位和其他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他们是依法受聘,依法享受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的人员。
因此,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确实存在一份合同,即《公务员法》规定的聘用合同。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聘用合同是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一种劳动合同,是公务员依法受聘从事工作的法律依据。
这份合同规定了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资、福利、奖金、工作时间、休假等内容,同时也规定了公务员的工作职责、纪律要求等。
公务员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于国家和人民,履行公务员的职责。
公务员的聘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不同于一般的劳动合同。
公务员的聘
用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公务员在聘用合同期间,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务员在聘用合同期满后,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续聘或解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继续从事公务员工作。
因此,公务员确实有合同,即《公务员法》规定的聘用合同。
这份合同规定了
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公务员的行为和责任。
公务员在履行聘用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于国家和人民,勤勉履行公务员的职责,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努力工作。
相信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的约束下,公务员将会更加尽职尽责,为国家和人民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指事业单位与员工签署的用人协议,而劳动合同则是普通企业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关系协议。
虽然两者都是用于规范雇佣关系的法律文件,但在一些具体方面存在差别。
本文将从合同的性质、签订程序、内容要素等方面进行讨论。
一、合同性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于公法合同,其主要特征是协议一方为事业单位,另一方为个人。
这种合同的订立主要依据是事业单位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则属于私法合同,签订方为用人单位和个人。
二、签订程序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一般需要经过招聘、考核、选拔等环节。
首先,事业单位需要通过公开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吸引合适的人才。
接下来,对于报名者,会进行考核和选拔,确保最佳人选脱颖而出。
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后签署聘用合同。
而劳动合同则相对简洁,一般通过面试、面谈等方式确定雇佣关系并签署合同。
三、内容要素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内容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合同双方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用工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地点;用工方式和期限;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劳动争议解决方式等。
此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还需特别注明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和执业资质。
而劳动合同的内容要素较为简单,主要包括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劳动岗位、工资和工作时间等。
四、权益保障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对员工权益有着更为严格的保障。
事业单位作为国家机关或公共机构,享有一定的资源和权威,其招聘程序公开透明,选拔标准公正公平。
在聘用合同中,事业单位会明确规定员工的工作职责、权益保障措施、晋升渠道等。
而劳动合同对员工权益的保障相对较少,在工作职责和待遇方面相对灵活,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五、解除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解除一般需依法进行,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和限制性。
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员工的违纪、职业失职、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
而劳动合同的解除相对自由,双方可以自主协商,在特定条件下解除合同。
结语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在性质、签订程序、内容要素等方面存在差异,主要在于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上的差异。
文职人员聘用合同与民事劳动合同之区别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与民事劳动合同之区别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与民事劳动合同之区别。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与民事劳动合同之区别一、文职人员的概念、性质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
是面向市场招聘文职人员,根据岗位确定文职人员职责;根据合同对文职人员进展管理;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确定待遇;通过国家法定方式解决聘用争议。
从而形成开放灵敏的进出机制、竞争择优的使用机制、按岗定酬的分配机制、军地衔接的保障机制。
二、军队组织与民事企业组织的性质区别讨论文职人员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应从多方面、多角度去讨论。
只有从本质上、全方位的角度去考察,才能对其中异同作出较为深入的理解。
〔一〕组织性质不同签订文职人员雇佣合同的是军队行政部门。
在《简明军事学辞典》中对军队的定义为:国家或政治集团为準备和施行战争而建立的正规武装组织。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文职人员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工作。
合同的签署主体为团一级军事法人机关。
军队团级机关之所以为机关法人,因为军事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综合的法律关系,是借用于民法和经济法中的法人概念的。
所谓军内法人是指在____序列内,有独立的经费和银行账户,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军内单位。
军队团以上机关才有自己独立的财务体系,有必要的财产,有自己的____或者代号和组织机构,可以独立承当法律责任。
而民事单位或企业法人那么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
两种单位法人详细的不同点主要表如今以下几方面:〔二〕组织职能不同我军的职能使命是一个动态的、开展的、与时俱进的历史概念。
即为党稳固执政地位提供重要的力量保证,为维护国家开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提供坚强的平安保障,为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有力的战略支撑,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开展发挥重要作用。
公务员聘任协议
公务员聘任协议甲方:(单位名称)乙方:(个人姓名)鉴于乙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真实意愿的聘任为甲方的公务员,双方依法自愿达成本协议如下:第一条聘任范围和职责1.1 乙方同意被聘任为甲方机构公务员,担任(职位名称)职务。
1.2 乙方应遵守本协议、甲方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公务员职责。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要求2.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安排和要求,履行公务员的工作任务和职责。
2.2 乙方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供高效和优质的公务员服务,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声誉。
第三条保密义务3.1 乙方知晓并同意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对于甲方工作的秘密和机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3.2 乙方承诺不得将涉及甲方工作的秘密和机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四条甲方的权益保障4.1 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以便乙方履行公务员职责。
4.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及时的考核、评价和监督,并根据乙方的表现合理调整乙方职务和待遇。
第五条乙方的权益保障5.1 乙方在公务员聘任期间,享有相应的工资、福利和权益保障。
5.2 如乙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甲方应予以相应的支持和赔偿。
第六条合同期限和终止6.1 本协议的合同期限为(具体期限)。
6.2 如甲方或乙方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纠纷解决7.1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7.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八条附则8.1 本协议仅适用于甲方与乙方的聘请关系,不涉及其他合作事项。
8.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书面同意,并以法律程序合法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名称)日期:年月日乙方:(个人姓名)日期:年月日。
公务员聘任合同
双方在确定聘任关系过程中,机关与应聘人员的地位是平等的,聘任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平等协商确定的一致 意见。机关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应聘人员。机关有权按自己的意愿选择应聘人员,应聘人员也有权提出自己 要求与主张。
聘任合同的终止,是指聘任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聘任合同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解 除。这一点正是公务员聘任制度的优势之一,即用人机关可以根据自己需要及时聘任人员,待到任务完成即与之 解除劳动关系,有利于根据现实灵活调整公务员队伍,保持其精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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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为五年。如果期满根据工作需要,还有继续聘任的必要,可以再重新签订聘任合同。
合同签订
《公务员法》第97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 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 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变更解除
聘任合同的变更,是指聘任合同内容的变化,聘任合同的主体不变。聘任合同变更,是基于用人单位工作情 况的变化和聘任制公务员就业选择的变化而产生的。为了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聘任合同的权威性,《公务员法》 对聘任合同的变更提出两点要求,即协商一致和报同级公务员主管机关备案。
聘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合同的解除,即提前终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期限未满,由于法定事实或约定事实的发生引起聘任合同 提前终止。解除聘任合同违背了合同当事人的初衷.,很容易导致当事人在权益上的损失,因此必须合同当事人 协商一致,同时还需报同级公务员主管机关备案。
公务员签什么合同
公务员签什么合同公务员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合同标题,公务员聘用合同。
合同范本:甲方(雇主),(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单位地址)。
电话,(联系电话)。
乙方(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加入甲方单位担任公务员一事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乙方聘用事宜。
1.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安排,履行公务员的职责和义务,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2.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维护国家利益。
3. 乙方应当接受甲方对其工作的考核和评价,按照甲方的工作需要接受必要的培训和学习。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
1. 乙方享有依法享有的公务员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待遇、社会保险、休假假期等。
2. 乙方享有依法享有的公务员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福利、住房补贴等。
3. 乙方享有依法享有的公务员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安全保障、职业发展等。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乙方入职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依法离职之日终止。
第四条其他事项。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内容如有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日期:日期:以上为公务员聘用合同范本,甲乙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共同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江苏省公务员聘任合同3篇
浙江省中药材种植浙江省是我国中药材种植的重要产地之一,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和气候环境,为中药材的生长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以下是我对浙江省中药材种植的深入探讨。
首先,浙江省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非常适宜中药材的生长。
浙江位于我国东南沿海地区,拥有丰富的水资源和湿润的气候环境。
这种地理位置使得浙江省成为中药材种植的理想选择。
此外,浙江省的气候温暖湿润,四季分明,雨量充沛,阳光充足,适合许多中药材的生长,如草果、茯苓、黄柏等。
其次,浙江省拥有丰富的中药材种植资源。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中药材种植大省,浙江省拥有丰富的中药材资源。
在浙江的山区地带,许多中药材都有着得天独厚的产地条件,如龙胆、黄精、铁皮石斛等。
此外,浙江省还有着大面积的茶园和草地,可以种植一些常见的中草药,如黄芪、枸杞等。
除此之外,浙江省在中药材种植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发展历史。
浙江省有着悠久的种植历史,早在宋代就已经有了中药材种植的记录。
尤其是在浙江南部的临海地区,种植了大量的中药材,如金银花、白薇等。
浙江省还成立了多个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和科研机构,以促进中药材的科学种植和技术创新。
浙江省在中药材种植领域的发展还受益于现代化种植技术的应用。
随着农业科技的不断发展,浙江省在中药材种植方面借鉴了现代化农业的先进技术,如施肥、灌溉、植物保护等。
这些技术的应用,不仅提高了中药材的产量和质量,也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
另外,浙江省还注重中药材种植的科学管理和品牌建设。
为了提高中药材的种植质量和发展中药材产业,浙江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中药材种植的科学管理。
此外,浙江省还注重中药材的品牌建设,积极开展中药材的地理标志认证工作,提升中药材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综上所述,浙江省在中药材种植领域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和气候环境,拥有丰富的中药材种植资源,积极推动现代化种植技术的应用,注重科学管理和品牌建设。
这些条件和措施为浙江省中药材种植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使浙江成为了中国重要的中药材种植基地之一。
公务员合同制
公务员合同制公务员合同制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雇佣合同制度,即公务员与政府签订的就业合同。
公务员合同制的实施对于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公务员合同制的背景、内容及其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影响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公务员合同制的背景是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对公务员队伍的数量、结构、素质和管理方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而传统的终身制公务员制度在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上存在一些弊端,比如容易造成公务员队伍的腐败和僵化,没有激励机制等。
因此,建立公务员合同制成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公务员合同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同期限、薪酬待遇、绩效考核、职业发展等方面。
合同期限可以根据不同的职位和工作性质来确定,一般可以分为长期合同和短期合同两种形式。
薪酬待遇可以通过绩效考核来确定,即根据公务员的工作表现来确定相应的薪酬水平。
绩效考核可以包括工作业绩、廉洁从政、服务态度等多个方面的评估内容。
职业发展则是指公务员可以通过不断学习和培训来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从而获得更高的职位和更好的发展机会。
公务员合同制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务员合同制可以使公务员更加注重工作绩效,增强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尤其是通过设立绩效考核制度,可以明确公务员的工作目标和要求,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其次,公务员合同制可以增强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动力。
相比于传统的终身制公务员,公务员合同制可以使公务员在职业发展上有更多的机会和空间,从而更好地发挥和展示自己的能力。
最后,公务员合同制可以增加公务员的选拔和管理的灵活性,有利于优化公务员队伍的结构和素质。
通过公务员合同制,政府可以更加科学地配置和管理公务员资源,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综上所述,公务员合同制是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通过建立公务员合同制,可以推动公务员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促进公务员队伍的优化和发展,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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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 第 5期 总第 2 9期
湖 北行政 学院学报
Ju n lo b iAd nsrt n Isi t o ra fHu e mii ai n tue t o t
N . 20 o 5, 0 6 Ge e a . 9 n r lNo 2
人 员 的行政 管 理权 。
2 合 同 的 内 容 是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 有 . 具 公 益 性 。聘 任 合 同 是 为 履 行 公 法 上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而 签 订 的 , 果 合 同 内 容 只 涉 及 私 法 上 的 权 利 与 如
是依 据 《 务 员法 》 公 和聘 任 合 同 进 行 的 。 二 是 平 等
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聘任 合 同的性 质
的地位 是平 等 的。在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以后 , 然 机 虽 关 与聘 任制 公 务 员 的 关 系 已 经变 成 隶 属 关 系 , 但 双 方仍 然可 以 通 过 协 商 一 致 , 更 或 者 解 除 聘 任 变 合 同 。 三 是 任 期 明 确 。 聘 任 制 公 务 员 都 有 明 确 的 聘 任 期 限 , 公 务 员 法 》规 定 为 一 至 五 年 。 聘 任 期 《 满 , 用 关 系 自然 解 除 。 需 要 时 , 以 再 进 行 续 任 可 聘 。显 然 , 任 制 公 务 员 与 所 在 机 关 形 成 的 隶 属 聘 关 系 是 因聘 任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 聘 任 合 同具 有 以 下
特点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以 下 简 称 《公 务 员 法 》) 1 0条 第 四 款 规 定 : 聘 任 制 公 务 员 与 第 1 “ 所 在 机 关 之 间 因 履 行 聘 任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的 , 以 可 自争 议 发 生 之 日起 六 十 日 内 向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请 仲 裁 。 当 事 人 对 仲 裁 裁 决 不 服 的 , 以 自 可 接 到 仲 裁 裁 决 书 之 日起 十 五 日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该 条 款 对 聘 任 制 公 务 员 与 所 在 机 关 发 生 争 ” 议 时 的 解 决 途 径 做 了 规 定 。 这 里 的 聘 任 制 公 务 员 与 通 过 委 任 制 和 选 任 制 产 生 的 公 务 员 不 同 , 任 聘 制 公 务 员 源 于 职 位 聘 任 , 机 关 与 所 聘 公 务 员 按 是 照 平 等 自愿 、 商 一 致 的 原 则 , 过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协 通 任 用 公 务 员 的 一 种 任 职 方 式 。 聘 任 制 与 委 任 制 和 选 任 制三者 都 是 我 国公 务 员 现 行 的任 职 方 式 , 但 聘 任 制 有 自 己 的 显 著 特 点 : 是 合 同 管 理 。 聘 任 一 关 系 确 定 之 后 , 关 对 聘 任 制 公 务 员 的 管 理 主 要 机
协 商 。在 聘 任 关 系 确 定 过 程 中 , 关 与 应 聘 人 员 机
收 稿 日期 :06— 7— 0 20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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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行政学院 学报
2 0 年 第5期 06
义 务 , 应 视 为 民 事 合 同 。聘 任 合 同 的 公 益 性 决 则 定 其 内容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 规 的 规 定 , 如 行 政 主 法 比 体 的职 权 范 围 , 公 务 员 法 》 9 《 第 5条 规 定 : 机 关 根 “ 据 工作需 要 , 省级 以上公 务 员 主 管部 门批 准 , 经 可 以对 专 业 性 较 强 的 职 位 和 辅 助 性 职 位 实 行 聘 任 制。 第 9 ” 8条 规 定 : 聘 任 合 同 应 当 具 备 合 同 期 限 , “ 职 位 及 其 职 责 要 求 , 资 、 利 、 险 待 遇 , 约 责 工 福 保 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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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
公 务 员聘任合 同的性 质 及其诉 讼
林 艳 玉
( 中共三 明 市委 党校 , 建 福 三 明 3 50 ) 6 00
[ 作者简介] 林艳玉(9 0 , , 16 一) 女 福建南安市人 , 三明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 室高级讲 师, 研
究方 向为行 政 法 学和行 政 管理 学。
1 合 同 当 事 人 中 一 方 必 定 是 行 政 主 体 。在 聘 . 任 合 同 中 , 方 是 从 事 行 政 管 理 、 行 公 务 的 行 政 一 执 主 体 , 一 方 是 被 聘 任 人 员 , 行 政 主 体 处 于 主 导 另 但 地 位 并 享 有 一 定 的 行 政 特 权 , 政 机 关 凭 借 国 家 行 赋 予 的 优 越 地 位 , 过 合 同 的 方 式 行 使 对 被 聘 任 通
任合 同发 生争议后, 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为解决前置程序, 对仲 裁决定不服的可 以提起诉讼 。 由于聘任 合 同 自身 的性 质 , 定 了该诉 讼 为行政 诉 讼 , 诉讼 过 程有别 于纯粹 的行政 诉讼 。 决 但 [ 键 词] 关 公务员聘任合 同; 性质 ; 诉讼 [ 中图分类号] F 1 [ D 3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17 - 15 20 )5- 0 3 0 6 1 7 5 (0 6 0 0 6 — 4
[ 摘 要]06年 1 1日开始施行 的《 20 月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 规定 , 进入公务员队伍除 了委任制 和选 任 制外 的 又一种 形 式是公 务 员聘 任制 。 实现聘 任制 的途 径 是行 政 主体 与被 聘任
相对 人签 订聘 任 合 同 , 订合 同的 目的形 成 了聘任 合 同 既有行 政 性 又 有 民事 性 的特 性 。 在 聘 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