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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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遇疑难(指入院一周以上仍未明确诊断或诊断明确但疗效不佳者、入院两周未确诊的,报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全院相关科室人员讨论)、危重、抢救病例,科内必须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提出诊断意见和治疗方案。

(二)病例讨论由专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主持,各级医师参加。

疑难病例原则上每周进行一次,危重、抢救病例应根据病情需要随时进行。

(三)讨论前,主管医师应积极准备有关病历资料,明确提出讨论目的;病例讨论内容和结论应及时整理并记入病程记录中和《疑难病例讨论登记本》内,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主持者必须在24小时内修改讨论记录并签名。

(四)若经院内专家会诊后仍未能明确诊断的,须上报医务部,由医务部邀请并组织院外专家进行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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