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回应小区道路公共化是否违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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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73条和74条

物权法73条和74条

物权法73条和74条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这部分车位物业是无权收取停车费的。

小区停车位收费是否合法还需要看车位性质,如果开发商拥有该车位产权,可委托物业收取管理费,地下停车位费用包括设备运行、维护、照明、保洁、通风、排水和维护秩序等。

而公摊车位属业主共有,物业无权收取停车费,业主大会委托物业管理的,需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物权法》第74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小区规划车位与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点之一。

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前,针对该问题就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车位、车库应当归业主共有,另一种是车位、车库的归属,业主与开发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
业主共有。

物权法颁布以后,从其条文表述来看,其基本与第二种意见一致,即认为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如电梯等公用设施、绿地等公用场所。

而车位或车库从性质上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购房业主并非一定要购买车位或车库,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业主专有或者专用的,既容易操作,也可以避免纠纷。

最高院公报案例小区地面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出售!

最高院公报案例小区地面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出售!

最高院公报案例小区地面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出售!案例背景该案例发生在城市小区,该小区由开发商开发,业主购房时购买了相应的车位。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业主们发现开发商擅自将部分地面车位进行出售,且资金未按比例分配给全体业主。

业主们一致认为这种做法违法,寻求法律维权。

法律分析判决结果最高院对该案进行判决,认为开发商擅自出售小区地面车位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并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院判决开发商必须停止该行为,并返还对应地面车位的所有权给全体业主,资金也必须按比例分配给所有业主。

案例评析该案例的判决结果对于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小区整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小区地面车位的归属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此前在一些小区中存在开发商擅自出售地面车位的情况,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的判决,有利于规范开发商行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增强了小区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此外,该案例还引发了社会对于小区地下车位归属的讨论。

目前,在一些小区中,地下车位的归属仍然存在争议。

业主对于地下车位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抱有疑虑,开发商对于地下车位的管理和收费也存在问题。

因此,相关部门和立法机构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规定地下车位的归属和使用权,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最高院公报案例中明确判决小区地面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禁止开发商出售的判决结果,对于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小区整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该案例还应引起相关部门和立法机构的关注,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明确地下车位的归属和使用权,以促进小区的和谐发展。

关于小区绿地盖房修路问题的法律规定

关于小区绿地盖房修路问题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依据该规定,绿地是我们的。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依据该规定,即使成立了业委会,业委会也无权为我们决定在小区绿地建楼或者修路,必须经过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依据该规定,如果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狼狈为奸,我们可以换物业。

案例分析:住宅小区公用通道、绿地的土地权属如何确定

案例分析:住宅小区公用通道、绿地的土地权属如何确定

案例分析:住宅小区公用通道、绿地的土地权属如何确定编者按:按照《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土地登记行为成为房地产交易的产权基础。

为住宅小区的使用单位或个人颁发土地产权证,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是是土地登记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北京市正在积极开展住宅小区登记发证课题研究,公共用地如何分摊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本期转载的典型案例,对住宅小区公用通道、绿地的土地权属如何确定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于我市开展住宅小区登记发证工作,研究公共用地如何分摊提供了技术思路。

[案情介绍]2006年10月,某市甲房地产公司进行东方花园二期房地产开发,施工过程形成塌方,破坏了小区内相邻的8号楼的基础,造成房屋开裂,经市建设部门鉴定属危房。

2007年10月,该房地产公司与8号楼住户签订转让拆迁协议,采取货币补偿和东方花园小区内就地安置的方法将所有住户安置到位。

同年11月,该房地产公司持转让拆迁协议及其他有关文件,申请办理8号楼土地的转让手续,要求以8号楼与相邻楼房间距的中心线为界,将楼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公用通道用地和部分绿地都转让至其名下。

但是,东方花园的其他业主以公用通道、绿地属于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为由提出异议。

[处理结果]市国土局按照土地登记的规定,对该宗地的转让采取分割登记的办法,按房屋投影占地面积办理了8号楼土地的转让手续,8号楼基座占地面积为该房地产公司的独有面积,对房屋间距、绿化和公共通道部分确定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处理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评析]针对住宅小区内公共通道、绿地的土地归属,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共通道、绿地的土地归属可以根据土地登记分摊原则的规定,根据楼房间距的中心线划分;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小区内的公共通道或绿地,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属于个人的外,都应该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共有。

党报六问小区拆围墙:谁有权这么做 安全吗?

党报六问小区拆围墙:谁有权这么做 安全吗?

党报六问小区拆围墙:谁有权这么做安全吗?文章来源: 人民网2月21日,中央公布了一份重磅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要加强街区的规划和建设,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其中,“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这句话,引发热烈讨论。

已建成小区谁有权决定开放?今后没有封闭式小区,是否意味着小区不再有物业?小区开放后安全如何保证?小区打开之后,有没有什么配套措施来保障大家的权利?对于这一系列的问题,看看专家怎么说。

而对于拆除围墙是否违反《物权法》,最高法相关人员今天上午也进行了回应。

1、打开小区是拍脑袋之举?对于中央的这份《意见》,有质疑者认为在执行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大阻力,这是不是拍脑袋之举?为什么现在这个时候提出要拆除小区的围墙?实际上,出台这一文件的背景是经过37年发展,中国城市日新月异,但问题也不少,尤其是各种“城市病”,必须得治,刻不容缓。

以北京为例,堵车已经成为十分严重的问题。

城市规划专家说,其实北京的道路宽度并不比国际上其他大城市窄,甚至要更宽,但拥堵的很大一个原因,就是城市支路等毛细血管不通畅,道路微循环不好。

此前在网络上流传的一张照片也显示,从距离地面5公里的高度俯瞰巴黎、华盛顿、东京,能看到蛛网一般密布的干路支路,而北京地区只看得到成片的大院、小区和稀疏的城市道路。

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宏观城市交通室主任程世东表示,西方国家城市发展一直是小街区,路网密,不会像我们一些城市经常出现交通毛细血管堵塞的情况,而封闭式的大院或小区不仅割裂了路网交通,而且从多个方面影响了城市生活。

专家说,大部分生活性的街道上,应该有更良好的关系。

人走在街道上,有一些小商店,有怡人的环境、步行空间、绿带、休憩场所等,会让人很舒服。

而如果走在一条街上,旁边只是围墙,你就会觉得这条路很长。

物业管理中的公共区域使用权归属

物业管理中的公共区域使用权归属

物业管理中的公共区域使用权归属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对于物业管理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在大多数的住宅小区、商业区和办公区中,都存在着公共区域,如道路、绿化带、停车场等。

然而,这些公共区域的使用权归属问题却常常引发争议和纠纷。

本文将探讨物业管理中公共区域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并就此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公共区域的定义。

公共区域是指供所有居民或业主共同使用的地方,其所有权归物业所有,但使用权归属居民或业主。

在一个小区中,公共区域的存在是为了满足居民的生活和工作需求,提供方便和舒适的环境。

然而,由于使用权归属的不明确性,往往会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公共区域使用权归属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有关公共区域使用权的归属主要由《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属于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受到保护。

”这就意味着公共区域的使用权归属于居民或业主,物业仅有管理权。

而《物业管理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和居民或业主使用公共区域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公共区域使用权归属的问题却时常引发纠纷。

有些物业公司过于强调自身的管理权,忽视了居民或业主的使用权。

例如,在停车场管理方面,一些物业公司设置了过多的限制和收费标准,对于居民或业主的合理需求并未给予足够的关注。

在其他公共区域的使用上,也存在类似问题。

这些都导致了居民或业主对物业公司的不满和抱怨。

为了解决公共区域使用权归属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首先,物业公司应该将服务质量和居民或业主的需求放在首位,确保公共区域的合理使用。

其次,可以建立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作为居民或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沟通纽带。

居民或业主通过委员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公共区域的使用效率和满意度。

再次,政府可以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管,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公共区域使用权的归属和相应的管理责任。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答记者问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答记者问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2.24•【分类】问答正文进一步提升保障财产权利及市场交易安全与效率的法治化程度--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答记者问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提升保障财产权利及市场交易安全与效率的法治化程度,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

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程新文就《解释》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您具体谈一下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出台该《解释》?答:物权法是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在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

司法实践中,除物权权属纠纷外,在数量众多的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中,往往均需面对和回应物权主体为谁、物权内容为何、物权效力有无等前提或基础性问题,在相当大程度上而言,对物权法的理解和适用稍有不当,就有可能对民商事主体的各项权利,乃至经济社会生活的有序发展、良性互动造成冲击。

而物权法本身理论性强、逻辑复杂、体系严密、学说丰赡,正确理解和准确执行的难度很大。

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后,适时妥当推出相关司法解释,不仅广大法官寄予厚望,更是推动物权法良法之治的重要途径。

物权法包括了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等五编。

对于部分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物权法实施前后分别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如担保物权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就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于2000年12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在正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修订起草担保物权司法解释;对于所有权部分中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5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用益物权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于2005年7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并于2014年1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合同法的角度对这些物权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流转等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

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法律路径及业主权益保护分析

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法律路径及业主权益保护分析

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法律路径及业主权益保护分析作者:张圣汶王琦刘婷婷来源:《法制博览》2019年第01期摘要:小区道路公共化已成发展态势,然其正当法律路径还有待探讨,小区业主权益也成为政策推行的最大阻碍。

因此要在分析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借鉴外国合理做法,构建适合我国的法律框架,切实保障业主权益,为政策推行排除障碍。

关键词: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共地役权;小区道路公共化;补偿中图分类号:D922.1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071-01我国正大力推动小区道路公共化进程。

根据我国土地制度,小区业主所享有的权益由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两种权益构成①,对于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及设施而言,业主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实行小区道路公有化,目前主要有三种路径,其一以英美制度为借鉴的准征收理论;其二为在开放道路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上设立公共地役权;其三为《物权法》148条规定的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制度。

补偿的办法可类比征收补偿措施。

在学者陈青鹤等关于试点小区的实践调查中,小区业主对于开放小区的担忧有安全、泊车、隐私保障问题等,而不仅是对金钱损失的担忧。

在此情况下,政府的补偿也不应局限在货币形式,而应该与完善管理制度、增进服务技术等手段结合进行补偿,切实解决业主担忧。

美国作为开放式街区的鼻祖,其开放社区道路的同时,在公共设施建设,交通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多管齐下,逐渐形成一套系统化的社区发展方式。

美国的开放式小区源于历史推动,自发形成,除居民生活安全等问题外,暂不涉及利益补偿问题;英国通过制定《街区保护法》来维护良好居住环境,到1971年城县规划法修改时,英国把街区保护法纳入城乡规划法的体系之中,作为城乡规划的街区保护制度而存在至今。

借鉴欧美国家,将街区制上升到国家层面,保证后续措施的跟进,加大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

让居民在享受街区制便利的同时,获得经济等方面的补偿,来平衡“私有财产”被“侵犯”的心理,也要保证居民对于私密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物权法把公共道路变成小区道路违法案例

物权法把公共道路变成小区道路违法案例

物权法把公共道路变成小区道路违法案例
被指控违反《物权法》的案件,即“将公共道路变成小区
道路”案件,近期在某地引起了轩然大波。

事发背景:这一案件发生在某小区,该小区位于一个繁华的城市里,其中的路道由政府保护,不能随意变更。

但是,当地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不顾政府的禁令,擅自将公共道路变成小区道路,给当地的居民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案件审理:政府针对此案件展开了严厉的审查,将涉案的房地产开发商起诉,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检察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审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依法以“违反物权法”罪定罪,将涉案房地产开发商判处有期徒刑。

案件教训:此案件的审理不仅让涉案房地产开发商受到了惩罚,也让社会上的其他人受到了警示。

这一案件也提醒了我们,面对政府的禁令,我们应该坚持法律,遵守法律,不能随意变更公共道路,以免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结论:此案件的审理,不仅让涉案的房地产开发商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也让社会上的其他人受到了警示,以警惕大家不能随意变更公共道路,以免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我们要努力遵守法律,以便共同维护公共利益,建设和谐社会。

民事案例邻里纠纷中的道路权属问题

民事案例邻里纠纷中的道路权属问题

民事案例邻里纠纷中的道路权属问题民事案例中的邻里纠纷:道路权属问题邻里纠纷是社区生活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其中涉及到道路权属问题更是备受关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探讨邻里纠纷中的道路权属问题,并分析相关法规和解决办法。

案例背景在某社区中,邻近两家住户发生了关于一个小巷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的纠纷。

这条小巷道直接连通了两家住户的居所,并为两家住户提供了进出的唯一通道。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对这条小巷道的所有权归属一直存在争议。

法律依据在解决邻里纠纷中的道路权属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的《物权法》,对道路的所有权应当按照权属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此外,《物权法》还明确规定,如果两个物主对一段物权有争议,可以通过协议确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请。

在本案例中,各住户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纠纷。

分析与解决针对这一纠纷案例,我们可以提出以下解决方案:1. 协商解决邻里纠纷的解决首先应该通过协商进行,各方可以通过对话和洽谈来寻找一个妥协的解决方案。

例如,双方可以通过成立共同所有权的方式,共同管理维护该小巷道。

2.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协商无果,各方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来解决争议。

可以向当地司法机关进行咨询,并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法院将会依据物权法律法规,并通过实地勘察以及相关证据审查来做出裁决。

3. 行政调解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于邻里纠纷中的道路权属问题,各方也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寻求行政调解。

行政部门将会对该小巷道的历史、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并通过调解或者重新划定所有权来解决争议。

结论邻里纠纷中的道路权属问题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解决起来需要各方的理解与配合。

通过本案例的分析,我们了解到在解决邻里纠纷时,应当充分运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协商解决和法律援助是常见的解决方式,而行政调解也是一种可行的途径。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方案,以维护社区的稳定和和谐。

引用:《物权法》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请读者依法行事。

共用楼梯、过道使用维护纠纷案例分析

共用楼梯、过道使用维护纠纷案例分析

共用楼梯、过道使用维护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详情在某小区,居民甲和居民乙住在同一楼层。

共用的楼梯和过道是他们日常出入的必经之路。

近期,居民甲在过道上堆放了一些杂物,影响了居民乙的正常通行。

居民乙多次要求居民甲清理杂物,但居民甲认为过道是公共区域,自己有权使用一部分来放置物品。

双方为此发生激烈争执,对共用楼梯、过道的使用和维护责任产生纠纷。

二、详细判例法院经审理认为,共用楼梯和过道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任何业主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

居民甲在过道上堆放杂物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通行权,应当立即清理杂物,恢复过道的畅通。

同时,法院强调,全体业主都有义务共同维护共用楼梯和过道的整洁和安全,对于出现的损坏等情况应共同协商解决维修事宜。

三、律师点评在这个案例中,明确了共用楼梯和过道的性质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业主在使用共用部分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对于共用部分的维护责任,全体业主应当共同承担,不能因为个人原因而推卸责任。

当出现纠纷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物业管理部门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而不是采取争吵等不恰当的方式。

四、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问题研究

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问题研究
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问题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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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击添加目录项标题 2 小区道路公共化的背景和意义 3 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法律关系 4 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纠纷及其解决 5 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法律责任 6 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法律风险防范
小区道路公共化的定义和 范围
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法 律关系
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法 律责任主体
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法 律责任承担方式
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小区道路公共化 后的法律地位
小区道路公共化 后的民事法律关 系
小区道路公共化 后的民事法律责 任承担主体
小区道路公共化 后的民事法律责 任承担方式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小区居民 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法律意 识和公共意识,避免因居民行为 不当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培养
明确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权利与义 务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防 范风险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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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法律意 识
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 到实处
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的 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 区的管理者,应当对小 区道路的公共化承担相 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业主共同承担责任:业主 作为小区的共同所有者, 应当共同承担小区道路公 共化的民事法律责任。
保险机制的引入:可以通 过引入保险机制,为小区 道路公共化提供必要的保 障和补偿。
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意义
促进城市交通发展:小区道路公共化有助于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促进城市交 通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小区花坛业主私自改成路的温馨

关于小区花坛业主私自改成路的温馨

关于小区花坛业主私自改成路的温馨尊敬的业主们:
您好!近期我们注意到小区内的花坛有被部分业主私自改建成道路的情况。

这样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小区的绿化环境,也可能影响到小区的整体美观和价值。

在此,我们希望提醒大家,任何对小区公共区域的改动都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且不应该违反小区的管理规定。

我们理解一些业主可能是出于方便出行的考虑,但是私自改建道路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

首先,这破坏了我们小区原本美好的绿化环境,影响了大家的生活质量。

其次,私自改建道路也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例如影响到行人和车辆的通行安全。

为了维护我们小区的公共利益和整体美观,我们希望大家能够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不要私自改建道路。

如果有出行需要,我们可以一起商讨更好的解决方案,例如增设路标、改善交通规划等。

最后,我们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小区的支持和爱护。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我们的家园创造一个更加美好、和谐、安全的生活环境。

祝您生活愉快!
XXX小区管理委员会。

“拆掉小区围墙”涉及了什么法律问题

“拆掉小区围墙”涉及了什么法律问题

“拆掉⼩区围墙”涉及了什么法律问题 城市规划是以发展眼光、科学论证、专家决策为前提,对城市经济结构、空间结构、社会结构发展进⾏规划。

你对城市规划⾥开放⼩区了解多少?下⾯由店铺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拆掉⼩区围墙”涉及了什么法律问题? 《城市规划意见》的该规定可谓⼀⽯激起千层浪,引起了全国上下⼀⽚热议,⼈们⾸先热议“围墙打开后⼩区的安全”、“物业的维护”等,本⽂试从法律⾓度诘问《城市规划意见》“拆掉⼩区围墙”涉及的法律问题。

问题⼀:谁有权同意拆掉⼩区围墙?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属于个⼈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设施和物业服务⽤房,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现有的封闭⼩区包括围墙在内的公共设施、⼩区内道路、绿地花园、物业管理⽤房及其他公共场所、⼩区⼟地使⽤权都是属于⼩区全体业主共有的“私⼈”财产。

拆掉⼩区围墙由封闭变为开放不仅涉及到⼩区业主对⼩区物业、公共安全管理⽅式的重⼤调整,也是对⼩区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设施、⼩区道路的处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六条的有关规定,拆掉⼩区围墙属于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少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

综上,在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拆除⼩区围墙是,有权同意“拆掉⼩区围墙”唯⼀合法主体是⼩区业主,由全体业主依照《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业主⼤会规则规定的相关程序共同决定是否同意拆除。

问题⼆:如果政府部门要“拆掉⼩区围墙”其⾏为的性质是什么?应按照什么途径和程序进⾏? 拆掉围墙⽬的之⼀的解决交通路⽹布局是为了更好地向市民提供公共服务产品,那么,政府部门拆掉围墙⾏为的性质应为⾏政征收,即⾏政主体⾏使国家⾏政权,根据国家、公共利益需求向⾏政相对⼈强制、⽆偿或有偿征收有关主体财物的⾏政⾏为。

“街区制”模式下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法律规制

“街区制”模式下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法律规制

“街区制”模式下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法律规制作者:黄胜开刘霞来源:《理论导刊》2016年第05期摘要:“街区制”住宅政策的推行,是我国城市规划理念革新的产物,其有利于优化城市路网布局,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满足我国城市化发展的新需求。

但是,“街区制”住宅政策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相抵牾,必将造成小区内道路私人利用与公共利用的紧张与矛盾。

国家对住宅小区内道路使用权的限制,应属于法律上的准征收,因此,要求法律对其予以规制,包括合理界定公共利益范围、制定正当的准征收程序,确定公平的补偿标准等等,唯有如此,方能有效实现私权与公权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街区制”;道路公共化;权利限制;准征收;利益平衡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5-0102-05一、问题的缘起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当前我国城市规划建设中出现了违法建设、大拆大建、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等城市不良症状。

针对此种情形,近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称《若干意见》),提出我国今后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式住宅小区,要逐渐推广“街区制”住宅小区模式,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的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此举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与争议。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的紧缺和不可再生性,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必要优化城市规划布局,对土地进行统筹管理,对小区土地财产权进行一定程度限制。

同时,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中的“共享发展”理念,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重要精神,也有必要将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道路公共化。

因此,“街区制”住宅模式是一个具有前瞻性的城市发展理念,其代表着我国城市住宅规划未来发展的方向。

但是,其政策内容与我国现有的《物权法》内容相抵牾。

将小区业主共有小区道路公共化,势必会侵害到小区业主的财产权利,引发相关的法律问题。

封闭式住宅区内部道路公共化的法治路径

封闭式住宅区内部道路公共化的法治路径

封闭式住宅区内部道路公共化的法治路径刘春【摘要】从法治的视野观之,封闭式住宅区内部道路公共化的本质是对住宅区内部道路进行的公物设置,是从“内部共有”到“社会公用”的转变.而在具体推进过程中,国家既可以通过采取行政征收、行政契约、民事契约的方式在取得内部道路的所有权之后进行公物命名,也可以跨过所有权转移,通过直接对业主内部共有道路的权利进行限制来设置公物.两种方式虽属于不同的法治路径,但都需要差异性地遵循公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目的正当性以及基本的程序正义等公法原则,以能保证在街区制推进过程中有效率且有限制地行使行政权.【期刊名称】《行政与法》【年(卷),期】2017(000)002【总页数】9页(P31-39)【关键词】街区制;内部道路公共化;公物设置;目的正当;程序正义【作者】刘春【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3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石激起千层浪”,对于其中提及的“优化街区路网结构”“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等内容,人们予以了特别关注。

其中,最关键的是如何在实现封闭小区内部道路公共化过程中更好地维护居民权益,确保整个过程法治化。

关于封闭式住宅区的内部道路,《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①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指封闭式住宅区的内部道路均为业主共有的道路。

开发商出资购买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后在土地之上建设建筑物及道路出卖给业主,由业主共有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并对内部道路等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既然封闭住宅区的内部道路由业主共有,那么根据民法物权的基本原理,道路所有权之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全能应全部由业主共有,由业主共同行使。

物权法司法解释及占用公共部位纠纷解决案例

物权法司法解释及占用公共部位纠纷解决案例

物权法司法解释正文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开放小区道路是否与物权法相悖?听听最高法院和物权法专家怎么说

开放小区道路是否与物权法相悖?听听最高法院和物权法专家怎么说

开放小区道路是否与物权法相悖?听听最高法院和物权法专家怎么说专家称,小区道路是否开放,应该由全体业主决定。

对已建成的小区,政府如以公共利益为由要求开放小区,应走征收补偿程序,依据有关的补偿标准给予业主一定的经济补偿。

《财经》记者王丽娜/文是否应该开放小区道路引发公众热议。

2月23日上午,最高法院在发布《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时,开放小区道路是否与与物权法相悖成为热点问题。

开放小区道路的话题再起,缘于最近公开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

该意见称,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此意见一出,对小区内的街道是否应该打开引发诸多讨论。

因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对此,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称,“作为司法机关,对此会密切关注,对由此可能涉及到的相关主体权益的影响、协调和保护,加强调研,及时研判,并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力度,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地处理好相关的纠纷。

”【最高法院:开放小区是与时俱进的城市发展理念】2月23日上午,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物权法司法解释的发布会上表示,封闭住宅小区是农耕时代的产物,现在已经处于21世纪工业化、信息化和新型城镇化的新时代,推进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我们有新的理念和探索。

上述举措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物和有关资源效益的最大化,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前瞻性的、与时俱进的城市发展理念。

程新文说,目前,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这一意见属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层面,涉及包括业主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

小区道路公共化的物业管理设想

小区道路公共化的物业管理设想

小区道路公共化的物业管理设想摘要:自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提出我国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该政策一经发布,便引发社会各界热议,各路新闻不断,社会各界以及业主呼声褒贬不一。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域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未来将如何,作为物业管理的从业人员,对此问题略有一些看法。

关键词:道路公共化;社区;物业管理1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概念让园区道路公共化,推广街区制,对社区发展有促进作用。

园区道路公共化,特殊路段会成为交通拥堵时的临时通道(例如主干道直行堵车,车流会涌入附近小区进行绕行通过)解决了市区主干道堵车问题。

园区内的道路,以往都是只使用于园区内业主行驶车辆泊车、行人通行等,只是部分共有,那么道路公共化以后,彻底变成全民共有,只是将原本法律上规定的全体业主所有的区域,改变成全民所有的区域,虽然土地归国家所有,但是使用权还在民众,让道路共有,仍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符合社会主义核心发展的方向,对社区发展亦有促进的作用。

2小区道路公共化对物业管理的作用许多人认为,小区道路公共化,物业公司的工作会慢慢减少,未来的时间内,物业管理行业会逐渐的退出历史舞台,其实这种说法是完全没有科学依据及现实依据的。

道路公共化,实现城市街区制,推进社会发展,变革都有利弊,但是优势大于劣势。

小区道路公共化,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2.1划定产权,明确工作内容小区内道路及绿地一旦国有化,不但归属权产生纠纷,如果法律规定不严谨,管理界线会模糊不清。

在实行新政前,政府部门会对《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重新修订,将产权归属划定清晰,各行管部门应负责哪些方面,物业公司应该负责哪些工作,各负其责,更有利于物业公司的工作,共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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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回应小区道路公共化是否违背《物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
据最高法官网消息,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对小区道路公共化是否违背《物权法》进行了回应。

有记者提问称,网上最近热议关于近期城市规划管理意见里面提到今后可能不再封闭建小区,道路将公共化,大家关心这到底跟《物权法》是什么样的关系?如果真是道路公共化之后,会不会与我们现行的《物权法》相关解释是相违背的?
程新文表示,也注意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到了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正像有关部门所介绍的那样,封闭住宅小区是农耕时代的产物,我们现在已经处于21世纪工业化、信息化和新型城镇化的新时代,推进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我们有新的理念和探索。

我们认为,上述举措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物和有关资源效益的最大化,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前瞻性的、与时俱进的城市发展理念,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中的共享发展理念的体现,也是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重要举措,符合当今世界的潮流和发展趋势,对于推进城市现代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目前,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这一意见属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层面,涉及包括业主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

作为人民法院,我们将密切关注,并积极应对。

程新文强调,这是属于具有时代特征的一个重大战略举措,中央前不久还专门召开了第一次中央城市工作会议。

目前,这个意见尚处于党和国家的政策层面,国家政策上升为法律,这是立法机关要做的事情。

当然,作为司法机关,对此会密切的关注,对由此可能涉及到的相关主体的权益的影响、协调和保护,加强调研,及时研判,并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力度,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妥善的处理好相关的纠纷。

有记者提问,一般来说比如说法律有修正案或者草案的时候有前期的征求民意,党的政策或者国家政策所谓的开放街区制,中共中央出台的这个意见,前期有没有经过民意调查或者是民族的调研?这也是一个程序性的问题,因为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不知道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政策应不应该有这样的问题。

程新文回应称,我们知道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形成过程当中,它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来制定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法律,同时也领导司法机关来执行法律。

所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怎么样制定出来,有规定的程序。

包括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包括向有关部门,也包括人民法院,我们也是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作为司法机关来说更多的是接触这种最后一道防线,很多社会矛盾,现在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不同的解决纠纷的渠道,人民司法是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是最后一道防线,我们也会根据人民司法工作实际通过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司法实践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

我们会严格的按照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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