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务礼仪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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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社区工作者礼仪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塑造社区工作者文明优质、开放高效的良好形象,提升社区现代文明程度,创建和谐规范化社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礼仪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文明礼仪规范是指社区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仪表、语言、行为、交往等方面必须遵守的礼节准则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仪表
第三条服饰礼仪社区工作者仪表要合乎身份,做到端庄、得体、整洁。
第四条仪容礼仪社区工作者仪容要整洁、合适、精神.女士宜化淡妆,不得当众化妆或补妆;男士不蓄胡须。
发型、发色应适宜,注意个人卫生。
第三章语言
第五条用语礼仪社区工作者用语要文雅、和气、谦逊,做到语言内容美和形式美的统一。
(一)推广和使用普通话。
接待服务对象和各类会议讲话、发言原则上使用普通话.与社区居民交谈时可以使用本地语言,与外地服务对象交谈时必须使用普通话。
(二)接待服务对象时谈吐文雅,彬彬有礼。
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10字文明礼貌用
语,做到热情亲切、落落大方。
(三)给服务对象解释或办理业务时条理清晰,言简意赅。
做到首问首接,耐心听讲,正确指导。
(四)服务对象办完业务离开时,工作人员可以说“慢走”或“再见”;还未办妥业务的,可以说“对不起,请补全手续再来办理"等等.
第六条交谈礼仪社区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交谈时要尊重对方,理解对方。
双目正视,认真倾听,正确判断,说话温和,不开过分或不着边际的玩笑.
第七条电话礼仪接听电话时,应说“您好,××社区,请讲”.如果不是自己的电话,应说“请稍等一下”,并尽快转给相关人员。
如果当事人不在,应说“您有什么事?"“我能转达吗?”中断或挂止电话,应先征得对方同意。
通话时,语言要简洁明了,对重要事务做好记录。
通话结束时说“再见”或“谢谢”.
第三章行为
第八条形体礼仪社区工作者行为举止要大方、得体,精神饱满和富有朝气。
(一)坐姿、站姿、行姿、手势,做到端正、文雅、规范。
(二)在办公区内,不得大声喧哗、嬉笑、打闹;禁止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九条接待礼仪办公室接待实行问好、让坐、倒水、
办事四步曲;服务大厅接待首先问好、然后办事;接待来宾,礼仪周到,安排得当,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尽可能满足来宾的要求。
第十条会议礼仪参加会议应提前到达会场,有事办好请假手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
发言时一般不要超过规定的时限。
遵守会场纪律,依据会议安排入座,专心听讲,做好记录。
禁止有碍视听的不良举止和噪音,手机关机或调到静音或震动状态。
会场内不接听手机.
第十一条其他礼仪在公共场所做到行为文明,遵守社会公德,遵守交通法规,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保护环境卫生。
(一)拜访要事先约定,并遵守时间。
进入他人办公室前,要先轻轻敲门,听到应答后再进入。
(二)办公室内要保持环境清洁,办公物品摆放整洁、有序。
第四章交往
第十二条社区工作者在交往过程中要做到尊重、体谅、宽容。
第十三条内部交往同事、上下级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勉励。
下级要维护上级的威信和形象,上级要善于听取下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外部交往在进行工作和日常对外交往中,注意牢记身份,检点言行,公私有别,文明规范;在接待来宾
及对外工作交往中,体现互相尊重,谦逊得体,有礼有节,自觉维护街道、社区的良好形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范纳入年终考评范围,定期不定期组织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本规范适用于全体社区工作者。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