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初期食盐立法与中国法律近代化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部宪法。 (2)名义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大小军阀的利益格
局。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代议制的蜕变与宪政立法
(四)国会与宪法的废弃 1925年4月,段祺瑞执掌北京政府后,宣布“法统已为陈
迹”,解散国会,废除曹锟的贿选宪法,《中华民国临时 约法》也不再恢复。至此,西方代议制宪政模式在中国以 失败而告终。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及其缺陷 1、意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
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 2、缺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具有因人立法
的缺陷,体现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派的软弱性。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代议制的蜕变与宪政立法
(二)《中华民国约法》 2、《中华民国约法》的特点 (1)形式上为民主共和国。 (2)形式上采取三权分立原则,实际上总统独揽国家统
治权。 (3)增修约法和制定宪法的权力都掌握在总统手中。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代议制的蜕变与宪政立法
主讲
02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03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内容提要
中华民国包括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 府三个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最为重要的转折期之一,也是 中国大地上饱受军阀混战、日寇入侵、内战战乱的年代。 但这一时期基本完成了从中华法系到西方化的现代法律体 系的转型。民国时期的法制发展有两条主线,其一为宪政 的发展,其二为法律制度的西方化。接续清末的修律,大 规模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以此代替传统中国法律,民国 时期各政府一直延续不断,直至南京国民政府完成了六法 体系,标志着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完成。
民国的法律制度2

第十讲民国的法律制度(下)学习重点:了解民国时期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主要内容: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三、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三、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927年-1949年)(一)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1、法律体系(1)六法和《六法全书》:六法(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六法”及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汇编,就是《六法全书》。
(见教材P453)(2)不成文法: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的判例、司法院的解释例、司法机关认可的习惯以及法理,主要是判例和解释例两部分。
(3)蒋介石的手谕、命令。
2、立法特点(1)国民党垄断立法权。
(2)大量制定特别法。
(3)法律制度上具有明显的“混合型”的特点。
(4)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备。
3、立法活动(1)第一阶段:国民党六法体系初建阶段(2)第二阶段:民国六法体系修订、完善阶段(3)第三阶段:六法体系被废除阶段(二)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宪活动(见教材P459)1、《训政纲领》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1928年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施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作为国民党在时期的根本法。
一为国家政权,一为国家治权。
(2)《训政时期约法》1)背景:1931年召开“国民会议”制定通过的。
2)主要内容:①规定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②采取“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③虚伪地罗列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④发展官僚资本。
3)评价:这是国民政府时期使用时间最长的宪法性文件,确立了国民党政权的反革命法统。
2、《五五宪草》(1)背景:九·一八事变后,全国人民要求团结抗日的呼声日益高涨。
(2)主要内容:人民无权,地方无权,总统个人集权。
(3)评价:此宪草以后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由于抗日战争爆发,此宪草没有成为正式宪法。
3、《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1)制定背景:抗战胜利后,蒋介石发动内战,召开“伪国民大会”制定的。
法考《中国法律史》复习题集(第192篇)

2019年国家法考《中国法律史》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频繁,法律法规数量繁多体系庞杂,对其法律体系描述不正确的是:( )A、以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为蓝本,并采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B、效仿西方的法律,并未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予以保留、延续C、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一特征在该法律体系中表现得极为明显D、立法文本与司法实践脱节严重>>>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4节>国民政府立法概况【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相关知识。
从法律内容上来看,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一方面大量采用、引进、吸收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律学说、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以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为蓝本,并采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另一方面,则继续保持、延续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一些特性。
从法律文本层次上来看,特别法效力高于普通法,政府奉行“特别法应先于普通法,如特别法无规定者。
始适用普通法”的原则。
从立法文本与司法实践层面看,两者脱节严重。
因此,B项错误。
2.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吸收了中西方的思想,其中属于中国传统部分的是:( )A、司法权,行政权B、行政权、监察权C、监察权、考试权D、行政权、考试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1节>孙中山的法律思想【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
孙中山提出了五权宪法理论,认为“用五权宪法组织的政府,才是完全政府”。
政府五权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五权。
孙中山的宪法思想,受到了西方国家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同时将中国传统的考试和监察纳入其中,具有独创性。
因此,C项正确。
3.《左传》云:“礼,所以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系对周礼的一种评价。
关于周礼,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16题,单选)A、周礼是早期先民祭祀风俗自然流传到西周的产物B、周礼仅属于宗教、伦理道德性质的规范C、“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D、西周时期“礼”与“刑”是相互对立的两个范畴>>>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法律思想【答案】:C【解析】: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 法律制度
1927年——1949年 年 年
训政纲领
立法原则 南 京 国 民 政 府
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
六法体系
民法 二八刑法 刑 法 三五刑法 特别刑事法规 民事诉讼法
司法制度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
南京国民政府号称以孙中山的民族、民权、民生三民主义为 治国方针,立法思想。以孙中山提出的“权能分治”、“五权 宪法”和“建国三时期”等思想为理论基础,致力于全国范围 的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 孙中山提出,权力分作“政权”与“治权”两种。 政权是管理政府的权力,由人民行使。政府只能在人民的控制之 下,依民意而行使其职能。人民拥有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 决权。 治权是政府自身的权力,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 项权力。以“五权宪法”保障“五权体制”的确立和运作。 建国过程分作三个阶段: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 三个阶段分别实行” 军法之治、约,提高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效率, 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公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其中很多法规直接吸 收清末法制改革、南京临时政府及北洋政府的立法成果。 1928年至1931年立法: 《著作权法》《国籍法》《工会法》《渔会法》《工厂法》《劳资 争议处理法》《诉愿法》《土地法》《团体协约法》《出版法》 《农会法》《工厂检查法》《户籍法》《银行法》《营业税法》 《渔业法》《商标法》《矿业法》 1935年至1945年的单行行政法规主要有: 《合作社法》《行政执行法》《都市计划法》《建筑法》,《医师 法》《违警罚法》《兵役法》《公库法》《预算法》《决算法》 《印花税法》《娱乐税法》《会计师法》《商业登记法》《专利法》 《商品检验法》《森林法》《水利法》《邮政法》《补习教育法》 《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公务员服务法》《公务人员退休法》 《律师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院组织法》等。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盐务管理体制的变迁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盐务管理体制的变迁姓名:康云阶学号:222006313011034学院:历史文化学院民族学院摘要: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及时调整了盐务管理机构,实施了一系列有利于抗战的盐务政策,建立起以服务战时经济为特点的盐务管理体制,有力地支持了战时军需民用的需要,为抗战胜利作出了贡献。
同期盐务制度的变迁也是民国盐务现代化进程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
本文试图对上述问题作进一步讨论。
关键词:抗日战争盐务管理体制盐专卖Variance of Salt Administrative System of the Republic ofChina in the Period of Anti -Japanese WarName:Yang canStudent ID:222006313011085College: History Institute and National InstituteAbstract: In the period of Anti-Japanese War, government of Republic of China promptly adjusted its organiza- tion of salt administration and carried on a series of salt policy that was suitable to Anti- Japanese War. They set up salt administrative system that saved for economy in wartime and these policies strenthenly sup- ported the needs of army and civilian. They made contribution for the victory of Anti - Japanese War. Mean- time, the variance of salt administrative system was also an insurmountable phase in the course of salt ad- ministrative modernization. This paper is a discussion of problem above.Keyword: Anti-Japanese War Variance of Salt Administrative System Salt Monopoly一、战时盐务管理体制的建立与运作抗战以来,全国盐业面临的形势是异常严峻的。
应用文-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盐务管理体制的变迁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盐务管理体制的变迁'\xa0\xa0\xa0摘\xa0\xa0要: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及时调整了盐务机构,实施了一系列有利于抗战的盐务政策,建立起以服务战时为特点的盐务管理体制,有力地支持了战时军需民用的需要,为抗战胜利作出了贡献。
同期盐务制度的变迁也是民国盐务现代化进程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
本文试图对上述问题作进一步讨论。
\xa0\xa0\xa0\xa0关键词:抗日战争;盐务管理体制;盐专卖\xa0\xa0\xa0\xa0一、战前国民政府盐务管理体制的确立与改动\xa0\xa0\xa0\xa0\xa01927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到抗日战争爆发前,中国盐务管理体制发生了新的变化,经历了一个以行政与稽核并:立而以稽核为主,并最终过渡到稽核行政归于统一的过程。
\xa0\xa0一是关于稽核所之废兴。
1927年古应芬任部长,提出撤销盐务稽核所,一切事务由各地运使、运副或榷运局兼理。
当时裁撤的有扬州、淮北、松江和皖、浙、闽、赣的其他一些地区。
10月孙科继掌财政部,裁撤盐务处,另设盐务署,并主张恢复稽核所职权,另订稽核所章程,于这年底在上海设立总所,在各省设立分支所。
不过,他的稽核所,完全由华人组成。
1928年宋子文接任财政部长后,尽管主张收回国家权利,但认为稽核所“服务人员,向经,于盐政,自较充实……责任之严明,制度之整齐,都有值得保存者”①。
宋子文清楚地看到把有效率的征税机构保留下来对于中央政府的价值,因此,他撤销了孙科排斥外国人的稽核所,并于1929年1月颁布了新定的稽核总分所章程,在上海设立稽核总所,直隶财政部,次第恢复各地稽核分支各所,行使其职权。
同时裁撤盐务署稽核处,将收税、稽核职权仍划归稽核所系统主管②。
\xa0\xa0\xa0\xa0重新恢复的稽核所,与北洋政府时期的稽核所相比较,有三点值得注意:其一,总所设官方面,总办改为专任,不再由财政次长兼任;会办虽任用洋员,但改为自由聘用,不由银行团保荐,洋会办由原来债权人代表身份,变成了中国政府的雇员(至少在名义上如此),而且北洋政府总所洋会办一职,向来由英国人独占,至是宋子文则将会办改由美国人(葛佛伦)充任。
试论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中华民国经历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广州、武汉及南京国民政府三个阶段,在政治变幻无定,战乱频繁的环境中仍然初步构建起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
这一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等各项部门法律。
这一法律体系主要仿自欧洲大陆法系,部分吸收了英美、苏联的法律,同时保留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某些传统规范。
这一法律体系作为一种具有前导性的示范规则体系,对推动中国社会的近代化进程无疑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这一作用是有限的,它并没有使中国迅速变成法治社会;社会生活更多地是按照中国传统的习惯而不是按照近代法律体系确立的规则进行,法律没有能够形成其应有的权威。
对近代法律的如此命运,中华民国的历届政府固然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近代法治秩序的形成并不完全取决于政府。
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各种社会要素之间经过数千年的相互选择、渗透与兼容,已经形成了一个非常稳定的有着强烈自我特质的复杂有机体;近代法律体系作为主要来自于西方的规则,其实施的主要障碍在于它与这一有机体难于兼容。
在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体系当中,南京国民政府在清末与北洋政府既有立法与各种法律草案的基础上,初步建立起较完备的近代法律体系。
从法律的部门分类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学家通常将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归为“六法”。
“六法全书”一词源白日文汉字,日本在明治维新初期从法国引入法律,先后翻译了《法国民法典》及法国的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商法典、宪法,以此六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代表性法典,号为“六法”。
清末变法后这个词传人中国,形成“六法全书”的说法,泛指整个成文法体系。
在进行法规汇编时即按照六法体系进行,在六法法典之后汇编有关的法律。
民国初年的“六法全书”指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比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即决定“民商合一”,不再制订单独的商法典,这样一来所谓“六法全书”改指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国民党政府的司法院、最高法院、司法部的判例和解释例, 国民党政府的司法院、最高法院、司法部的判例和解释例, 是其成文法的重要补充。 是其成文法的重要补充。国民党司法机关承袭了北洋军阀 政府大理院的判例和解释例,并在实施中作了大量的补充。 政府大理院的判例和解释例,并在实施中作了大量的补充。 通过这些判例和解释例,填补了法律条文上的空白。 通过这些判例和解释例,填补了法律条文上的空白。 另外,国民党政府的成文法有特别法和普通法之分, 另外,国民党政府的成文法有特别法和普通法之分, 在法律效力上,奉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在法律效力上,奉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特别法是 指适用于特定期间、特定地点,特定对象或事项的法律。 指适用于特定期间、特定地点,特定对象或事项的法律。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特别法层出不穷。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特别法层出不穷。由于特别法针对性 强又具有灵活性,能及时地体现地主买办阶级的意志, 强又具有灵活性,能及时地体现地主买办阶级的意志,发 挥镇压人民的反动作用,因此效力大于普通法, 挥镇压人民的反动作用,因此效力大于普通法,而且数量 也超过普通法。 也超过普通法。特别法在国民党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 位。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思想 和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半殖民 地半封建法律的最后形态, 地半封建法律的最后形态,是这种法律发 展到颠峰时期的典型代表。 展到颠峰时期的典型代表。现将这一时期 的立法思想概括如下: 的立法思想概括如下:
(一)假借“三民主义”,推行一党专政的法西斯统治 假借“三民主义” 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先生早在19O5年成立同盟会过程中 “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先生早在 年成立同盟会过程中 首先提出来的,它包括民族主义、民权主义、 首先提出来的,它包括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三方面 内容。 内容。 蒋介石及其御用法学家鼓吹:所有的立法政策、立法精神, 蒋介石及其御用法学家鼓吹:所有的立法政策、立法精神, 应以三民主义为最高立法原则。 应以三民主义为最高立法原则。 而国民党政府第一任立法院院长胡汉民也曾说过: 而国民党政府第一任立法院院长胡汉民也曾说过:“三民主 义的立法,与我国古代法律思想不同,与欧美的法律观念尤异。 义的立法,与我国古代法律思想不同,与欧美的法律观念尤异。 盖中国历代制礼立法完全是立于家族制度的基础上, 盖中国历代制礼立法完全是立于家族制度的基础上,现在的立 是立于民族利益的基础上,此其不同者一也。 法,是立于民族利益的基础上,此其不同者一也。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食盐立法与中国盐务近代化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食盐立法与中国盐务近代化2007-04-23 姚顺东《盐业史研究》2007年第1期目录点击: 18摘要: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加强了食盐立法,调整盐务机构,加强了食盐生产、运销、征税、缉私的管理,注重提高盐务管理人员素质,促进了中国盐务近代化。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食盐立法;盐务近代化中图分类号:K26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864(2007)01—0019—08学界关于盐务近代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民国初年盐务改革与近代化的关系问题①,而对于南京国民政府盐务改革与中国盐务近代化的关系问题鲜有探讨。
即使有所探讨,也基本对其持否定的态度②。
笔者不揣浅陋,拟对此一问题进行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笔者认为,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整理盐法,剔除积弊,推行盐务改革,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调整盐务机构,加强食盐生产、运销、征税、缉私的管理,注重提高盐务管理人员素质,促进了中国盐务近代化。
一、盐政机构近代化(一)机构设置逐步趋向科学合理1928年1月,宋子文担任国民政府财政部长。
他认为盐务稽核所“责任之严明,制度之整齐,都有值得保存者”③,原有的稽核人员“皆训练十余年,已成鹾政专门人才,且多能洁身自爱,办理税收成效昭著,弃而不用,殊属可惜”④,所以决定恢复稽核机构。
南京国民政府对原有盐务法规进行修订。
1929年1月8日,财政部公布《盐务稽核总所章程》。
该章程规定,财政部“为稽核盐税收支起见”,设立盐务稽核总所。
1月9日,公布《盐务稽核分所章程》。
规定,财政部于各产盐区域设盐务稽核分所,归盐务稽核总所管辖,在各销盐区域每区置稽核员一人,不另设分所。
南京国民政府将北平稽核总所南迁,在上海改组。
1929年7月间,财政部又令各运使、运副、榷运局长限于八月一日,将收税职权移交各该区稽核机关接收。
正如《国民政府十八年度财政报告书》所说:“盐务稽核所自遵新章改组以后……完全恢复。
”⑤现将南京国民政府初期依法设置的盐务机构列表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丁长清:《民国盐务史稿》,人民出版社,1990年;丁长清、唐仁粤主编:《中国盐业史(近当代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刘佛丁:《论中国盐务管理的近代化》,《南开经济研究》,1991年第4期;刘经华:《民初盐务改革与近代化问题论析》,《江汉论坛》,1997年第5期;林建字:《盐务稽核所与中国盐务近代化》,《中国井矿盐》,2004年第1期;刘洪升:《北洋政府初期的盐务改革与中国盐务近代化的开端》,《历史教学》,2005年第9期。
民国初期建立食盐中央集权征税制述论

民国初期建立食盐中央集权征税制述论【内容提要】1913-1918年间由洋会办丁恩主持的北洋政府的盐务改革,在稽征考核、扩展税源,建立中央集权征税体制方面取得了较为显着的绩效,从一个侧面展现了中国早期盐务管理现代化的进步。
【摘要题】专题研究【英文摘要】Duringtheperiodof1913-1918,Dinenpresi dedsaltreformoftheachievedoutstanding successinthesidessuchaschecking,expan dingtaxandmakingtaxsystemofcentralsta teshowedtheprogressofmanagementmodern izationofChineseearlysaltadministrati onfromasideface.【关键词】民国初期/盐务改革/中央集权征税制/丁恩【正文】民国初期,主要是1913-1918年间,北洋政府实施了"整顿盐务、改革盐政、集权中央"的税务改革,在洋会办丁恩(1854-1940)与中国改革者的共同努力下,初步建立起盐税稽征管理制度,强化了中央对地方财税的有效控制。
国家统一征税体制的建立是中国早期盐务现代化的具体表现之一,本文着重就其改革的内容、过程、绩效以及意义展开讨论。
一1913-1917年的税务改革直接肇始于善后大借款合同的签订。
国际金融资本集团为了确保其在华利益,要求借款需以盐税收入作为担保,并且为使本息能如期偿付,需任用外国人直接监督管理盐税的稽征和用项,在外国人帮助下对盐务行政实行改革),第22-23页;《1912年9月24日"新纪元报"载熊希龄呈大总统报告大借款之详情》,载《选辑》,第55页。
另参见《今昔借款始末记·财政长呈大总统文》,《民立报》1912年9月28日。
)。
而对于"仰给外债以度岁月"的北洋政府来说,谋求外债以维持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始终是一项基本政策。
民国初期建立食盐中央集权征税制述论

民国初期建立食盐中央集权征税制述论论文报告:民国初期建立食盐中央集权征税制一、引言二、背景与历史前因三、食盐中央集权征税制的内容及实施细节四、食盐中央集权征税制带来的影响五、食盐中央集权征税制的现实意义六、案例分析七、结论一、引言食盐一直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商品之一,早在西周时代就流传盐铁专卖制度。
而民国初期由于财政赤字严重,政府采取了食盐中央集权征税制来解决财政困难,同时也加强了国家对经济的控制和管理。
本论文将从背景与历史前因、食盐中央集权征税制的内容及实施细节、食盐中央集权征税制带来的影响、食盐中央集权征税制的现实意义四个方面来探讨此政策的作用和意义。
二、背景与历史前因1911年辛亥革命后,民国政府面临着许多难题,其中严重的财政赤字问题成为制约国家建设和发展的关键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财政手段来解决财政危机。
其中,食盐中央集权征税制就是其中之一。
三、食盐中央集权征税制的内容及实施细节食盐中央集权征税制指的是,政府将食盐制为专卖品,并集中收购、储存后再统一销售。
征税制度包括硬性征收钙质盐所得的税金、征收每桶盐的额外税金等。
除了征税以外,政府还通过价格控制、限制生产等手段来监管盐业市场。
四、食盐中央集权征税制带来的影响食盐中央集权征税制的实行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
首先,在财政收入方面,政府通过中央集权征收食盐税金大大增加了财政收入。
其次,在社会稳定方面,政府加强了对盐业市场的监管,防止了不法商人控制市场从而损害民众利益的现象。
此外,食盐中央集权征税制的实行还造就了大量的食盐专营企业,从而带动了中国的盐业生产和发展。
五、食盐中央集权征税制的现实意义食盐中央集权征税制作为一项经济政策,对当前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仍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首先,可以作为减轻财政压力的一种手段来应对当前的财政难题。
其次,通过规范市场价格,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食盐中央集权征税制的实行可使得相关产业的专业化水平得以提高,从而有助于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经济效益。
中国历代盐政概说

中国历代盐政概说(周代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张荣生[摘要] 盐税是中国历代中央政府仅次于田赋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
中国盐政,自春秋时管仲首创“官山海”(一作“管山海”)政策以来,经过古代、近代、现代的长期发展,迄今已有2600余年历史。
唐代“榷盐法”的施行,标志着中国古代盐政制度的成熟;民国《盐法》的公布,标志着中国近代盐政制度的成熟;1990年《盐业管理条例》的发布施行,标志着中国现代盐政制度的成熟。
本文对周代至中华人民共和国2600余年间中国盐政制度因革流变的轨迹作了全面介绍。
[关键词] 中国盐政制度综述古代近代现代一、中国古代盐政中国盐业源远流长。
远古时代,政事简易,国用不繁。
盐与百物同等,官不统制,任民自由产制运销。
夏、商、周三代,始在产地设虞衡之官,掌其政令,加以管理,许民以时采制。
周代并设太宰,掌诸侯邦国之贡赋。
诸侯岁有常贡,各以其地土特之产贡于王室,而盐为贡物之一。
史籍虽记周有“盐人”之设,“掌盐筴之政令,以供百事之盐”;考其职掌,大概不过分管诸侯贡盐之事,故此时尚无专门盐政。
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为相,适应诸侯争霸需要,致力于富国强兵。
于是兴盐铁之利,推行“官山海”政策,规定盐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食盐的生产买卖加以管理,开中国盐政之始。
其法以民制为主,官制为辅;民制之盐须交官府尽数收购,由官运销,寓租税于官府专卖盐价之中,因其产盐于官制之外复有民制,盐史学者称为“部分专卖制”。
齐国由是富强,称霸诸侯。
所作《管子·海王篇》,为百代论述盐政之祖。
秦国自商鞅变法,奖励耕战,发展生产,民得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自由开采售卖食盐,官府从而征税。
沿至始皇,一统天下,盐制未改。
惟征税过重,盐价昂贵。
史载秦时盐利二十倍于古,盐商富累巨万,人食贵盐,小民贫困。
西汉初年,因循秦制未改,允许私人经营盐业,国家征税,税入归主管皇室财政的少府;但诸侯王国得经营盐业以自富,收入不归中央。
武帝时,内修法度,外拓边疆,连年用兵,国库大空。
中华民国时期南京政府的盐政与民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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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时期南京政府的盐政与民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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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的变迁:从《暂行新刑律》到1935年刑法

民国时期罪刑法定原则的变迁——以法律文本为研究对象Principle of Crime and Penalty Defined by Law and the Evolvement of Criminal Law in The period of Republic of China —— Based on the Legal Texts as Research Target东南大学法学院孟红内容提要:1912年—1949年的民国时期,是中国近代刑法的形成期。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由于政权初建,百废待兴,来不及制定新的法律,作为政权更迭时期临时适用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删除了与民国政体不相融之处,采用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和制度,比之母本——《大清新刑律》更为进步,从而使清末开始的刑法近代化得以继续推进。
但袁世凯为复辟帝制之需而颁布的《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和大量单行刑法,虽在条文上未删除罪刑法定原则,其内容却反映了专制、人治和封建纲常礼教等思想,显示出立法上的复古与倒退。
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和1935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刑法》,都对罪刑法定原则予以肯定性规定,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地位,标志着中国刑事立法达到相当水准,在形式上与当时西方国家的刑法基本同步。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暂行新刑律;修正刑法草案;民国刑法;一、《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中华民国成立之初,急需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
受西方民主、自由、人权思想影响的孙中山,在就任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之后,即开始立法的准备工作。
他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规定中华民国国家机构采“三权分立”原则,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法院分别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确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
在南京临时政府存续的三个月内,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令等行政法规方式,颁布了一些含有刑事处罚内容的法令,努力践行法治理想。
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具有双重性: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它既是清末开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继续,又表现出了新的时代特色,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从实质和形式来看,在30年代形成的法律体系既是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又使中国近代法制在形式上趋于完备;从法律内容上来看,它既吸取了大量西方国家的立法精神,有保留了许多封建的法律传统;从实行法西斯独裁统治的手段来看,它以公开的法律强制和秘密的非法镇压相辅为用。
对本章的学习,应以南京政府法律活动的背景、南京政府的“六法”为主干,对其法律内容和形式进行具体分析。
【本章知识点】:1.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体制和原则2.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3.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性文件4.南京国民政府的主要部门法5.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机构和特务组织第一节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基本内容】一、国民党“训政”下的立法体制及原则。
南京国民政府是以孙中山提出的“建国三时期”作为政治体制演进的标准。
“训政”的核心是“以党治国”,既统治权由国民党独揽;政府成员由国民党指派;政府对国民党负责。
在“党治”的原则下,国民政府实施三级立法体制,它有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政治会议、国民政府、地方行政机关组成。
二、南京政府的立法体系主要包括成文法和例(判例、解释例)。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活动集中在三个时期:第一阶段在1928年至1936年,这时期的立法主要是建立“六法”体系和颁布了一批镇压革命的单行法规。
第二阶段是在1937年到1945年,抗日战争条件下的立法既有惩治汉奸、保护抗属等单行法规,也有反共的秘密法规。
第三阶段是在1946年到1949年,公布了反动“宪法”及一系列强化法西斯专政的特别法规。
【概念辨析】:1.“六法”这是南京国民党政府的成文法体系的主干。
它由宪法及其关系法规、民法及其关系法规、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刑法及其单行刑事法规、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行政法规组成。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律

4、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1月,蒋介石下令召开所谓的“国 民大会”,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 (草案),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 25日实施。共14章175条。该宪法以“五 五宪草”为基础,吸收了旧政协关于国 会、内阁、省自治等词句,其主要内容 和特点是:
《中华民国宪法》主要内容
第一,取消训政时期的政府模式,改行总统制。
第二,取消“训政纲要”一章,增加“国民大会”专 章。但并不表明国民党放弃对政府的控制。
第三,更加强调中央集权制度。在省一级,不设议会, 只设参议会;省长不实行民选,而由中央政府任命。 使省政府成为中央政府控制的无权机关。
1946年《宪法修改原则》12条
2、《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是南京国民政府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性文件。1931年5月5日, 国民会议召开,6月1日,公布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共 8章89条,依次为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训政纲要、国计民生、 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权限、政府之组织、附则。其内容包括四 个方面:
第一,总纲部分规定了中华民国的主权和国体。 第二,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国民党一党专制的体制,将国民
《训政时期约法》
第39条:人民为改良经济生活,及促进 劳资互助,得依法组织职业团体。
第44条:人民生活必需品之产销及价格, 国家应调整或限制之。
3、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五五宪草”)
1932年,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责成立法院起草,孙科、 张知本、吴经熊等人负责起草。1936年5月5日,南京 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征求意见。 由于次年爆发了全面抗战,该草案未能付诸实施。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共8章148条,具体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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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 。南京 国 民政 府 成立后 , 制定 了规范 立法 的《 法 规制 定标 准法 》 ,从 而 规范 了法 规 的形 式 和层 次 。
① 孔庆泰 :国 民党政府政治 制度 史>安徽 教育 出版 < ,
社 19 9 4年 1 2月 , 5 第 6页。 ( < 国民政府 财政公报》 7期 , 8 第 第 —9页 。
极影 响 。 .
关键 词 : 南京国民政府; 食盐立法; 法律近代化 文献 标识 码 : A
b 顺
中 图分 类号 :2 2 K6. 9
文 章编 号 :03 96 (060-0 50 10 —84 20 )302 北伐 成功 , 国民政 府 奠都 南京 ,东北 易 帜 ,国 民政 府 形式 上 完 成 了全 国统一 。 国民政府 的 许多 有识 之士 深深 地 感到 : “ 权 与立 法 ,实 乃 国权 实 质 财
源。” 这为盐法的制定和施行提供了宪法保障。
③ < 国民政府公报》 76 , , 3 年 6 1日 第 8 号 法规 1 1 9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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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业史研究) 0 6年 3期 20
定 :中央 与地方课 税之 划 分 以法律定 之 。” 中央 “ “
行 事项 或就 法 规另 作补 充解 释 。 《 如 财政 部 盐务署 各 科办 事细 则 》规 定 了财政 部盐 务署 各科 办 事 的
对 于 地 方 之课 税 为 免 除 下 列 各 弊 害 以法 律 限制 之 , 、 碍社会公 共 利益 ; 、 一 妨 二 妨碍 中 央收 入之来
实施事项。制盐特许条例施行细则》 《 则是对《 制盐
特 许条 例》 的补 充解 释 。 办法 ” 于规定 办 理事 务 “ 属 的方 法 、 时限或 权 责 。 《 缔 硝盐 办法 》 定 了取 如 取 规 缔 硝盐 事务 的方法 。“ 纲要 ” 属于 规定 一定 原 则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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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 顺 东 唐 湘雨 : 南京 国民政府 初 期食 盐 立 法与 中国 法律 近代 化
南 京 国 民 政 府 初 期 食 盐 立 法
摘 要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 与 中 : 法食盐立法建立代 化 颁布了一系列盐务法律法 国 ,律 近加大了对盐务的整顿, 规。南京 国民政府初期 了比较完整规 范的盐务法规体 系 , 制定 了一些
与精神之命脉。”财政“ ① 为国家之命脉 , 贵彻底统一 , 尤 方能顺利进行”' ②法律则
是“ 国家施 政 的信 条 , 社会 生活 的秩 序 , 人 行 动 的准则 ” 个 。盐 税 作 为南 京 国 民政 府 的重要 财 源之一 ,如何 加强 对食 盐 的立 法控 制 成 为南 京 国 民政府 急 需解 决 的 问题 。12 9 9年 6月 , 中国 国民党 召开第 三 届 中央 执 行委 员会 第 二 次全体 会 议 , 议
南 京 国 民政府 成 立前 ,北洋 政 府 由于 将盐税
限制之。 ③ ” 在第六章 “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 中 也规
作为外债的担保品 ,因而被迫在外 国人的帮助下
整 理盐 务制 度 , 陆陆 续续 颁布 了一 些 法律 法规 , 也
如 《 私盐治罪法》 《 、缉私条例》 《 、 制盐特许条例》 、 《 务署官制》 《 盐 、盐务稽核 总所章程》 《 、盐务稽核 分所章程》 。其法规形式不规范 , 结构上层次也不
完整规范的盐务法规体系 ,制定 了一些质量较高 的法律 , 提供 了中国法制近代化可资借鉴的资源 。 ( ) 立 了 比较 完 整 规范 的 盐务 法规 体 系 一 建
首 先 ,从结 构形 式 上看 ,盐 务 法规 形 式较 规
范 , 次较 清晰 。 层
训政时期约法》 四章“ 第 国民生计” 4 条 明确规 第 4 定 :人 民生 活必需 品之 产销 及价 格 国家 得 调正 或 “
盐 务组 织 、 盐业 的 生产 、 运销 、 征税 、 私 各方 面 的法 律 法规 ( 见 附 录 : 缉 详 南京 国 民 政 府初 期 盐务 法规 一览 表 ) 。那 么 , 京 国民政府 初期食 盐 立法 与 中国 法律 近代 南 化 的关 系如 何 , 笔者 拟谈 谈 自己的 浅薄 之见 , 专 请 家 们批 评指 正 。 南 京 国 民政 府初 期 的食 盐立 法 ,建 立 了 比较
《 法规制定标准法》 规定 : 除宪法为根本大法外 , 法
规 形 式有 法 、 、 例 、 则 、 程 、 纲 、 法 、 律 条 通 规 大 办 规 则、 细则 等 。据此 , 京 国民政府 的食盐 立 法从 纵 南 向上形 成 了 以下结 构 : 1 法性 规 定 :9 1年 6月 颁 布的 《 . 宪 13 中华 民 国
决关于《 振刷政策案》 中决议整理盐法 , 除积弊 , 剔 并规定由财政部负责执行 。国 民政府先后 出台了 《 财政部盐务稽核总所章程 》《 、财政部盐务稽核分 所章程》 、 《 盐运副公署章程》《 、盐运使公署章程》 《 、榷运局章程》 《 、盐务署总则》 《 、场长任 用暂行章程》 《 、财政部盐务总局组织法》《 、盐法》 《 、盐场管理通则》 《 查食盐章 、检 程》 《 、精盐通则》 《 、运盐执照领用章程》 《 、 国内食盐运输章程 》《 、地方官协助盐务 奖惩条例》《 、私盐轻微案处罚章程》 《 、私盐充公充赏暨处置办法 》等一系列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