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灾防治应急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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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灾防治应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灾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地灾是指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地下、由地球内部热量、引力、地壳构造等地球内部因
素作用而造成的灾害事件。
主要包括地震、火山喷发、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地震、火山喷发、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应急管
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国家安全体系,明确
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预防和减灾措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明确机构设置,配备专业人员,
加强调度指挥,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效率。
第六条各级地质灾害防治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作水平和应急
处理能力。
第七条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要与有关单位建立紧密配合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做好应急预案
编制和协同处置工作。
第八条各级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要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科研技术支持,推动地
质灾害防治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第三章应急预案
第九条各级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要根据地质灾害的类型和程度编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
级别和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能够迅速启动。
第十条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包括以下内容:地质灾害的预警监测机制、应急响应措施、救
援救援组织和指挥体系、协同配合机制等。
第十一条各级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要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完整性,及时
调整和完善,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四章预警监测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预警监测体系要健全,各级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要加强监测设备建设,提
高监测预警能力,确保及时发现地质灾害的踪迹。
第十三条各级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要建立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地质灾害警报,引导群众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安全。
第十四条要加强地质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监测预警技术的创新,提高地质力学和地震学等学
科的研究水平,为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减灾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要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要加强救援队伍建设,培训专业救援人员,提高应急救援
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要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加强协同配合,做好灾后重建工作,尽
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第六章救援保障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要加强救援装备的储备和更新,确保救援力量能够迅速到达现场,有效开展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要建立救援物资储备体系,存储相应的物资设备,确保救
援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要建立灾后援助机制,及时为受灾群众提供援助和帮助,尽快
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要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整改,确保应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评估机制,定期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评估,
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章的规定,损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制定和修改解释权限属于地质灾害防治机构。
第二十六条本规章未涉及的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七条对本规章的解释权归地质灾害防治机构。
第二十八条本规章解释权归地质灾害防治机构。
以上规章制度共分九章,内容涵盖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应急预案、预警监测、应急响应、救援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了一系
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指导。
希望各级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预防和救
援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