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破解三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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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破解三大矛盾
集体企业是我国公有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份,集体企业往往被视同为国有企业,从浙江省台州市的实践经验来看,要指导好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必须破解三大矛盾。
一、企业与政府的矛盾
(一)改制成本过高。
地方政府在集体企业改制时,需要放弃的权益和支付的成本主要有:1. 放弃国有权益。
在集体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国有权益,主要包含:一是历年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二是划拔土地的增值。
这些资产虽然归企业使用,但从法律上来说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由于职工不了解相关政策,对此争议较多。
最后均衡的结果往往是地方政府作出让步,部分或全部放弃这些权益。
2. 付出安置成本。
在集体企业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为了社会稳定,地方政府不得不支付基本的职工安置费用。
这种有出无进的运作模式,给地方财政带来了很大压力。
3. 弥补社保缺口。
地方政府经常用降低改制成本来推动改革,因此,会留下较大的社保缺口,给将来的财政带来巨大的支付压力。
比如,2001年,椒江区明确限期取消集体企业改制优惠政策时,就出现了集体企业争相改制的现象。
(二)主管部门不力。
企业主管部门掌握着企业的人事任免和资产处分权。
集体企业改革,从长远来看,给企业带来一个摆脱主管部门约束的机会,但从短期来看,却给主管部门带来一个良好的敛财机会。
1. 侵占集体资产。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集体企业产权界定要遵循“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在不明确投资主体时,应界定为劳动者集体所有。
实际上,有些主管部门主持企业改革时,越俎代庖,按政策安置、分流职工后,将剩余资产以代管名义全数归入自己名下,出现主管部门侵占集体企业资产的现象。
2.套取改制补贴。
主管部门利用在企业改制中特殊的地位与作用,以安置职工名义,套取政府专项补贴。
比如,2000年,某局在承诺做好系统内10余家集体企业改制的前提下,取得政府近250万元的补贴,但没有一个部门对此进行审计和监督。
在集体企业改制中,政府的责任和麻烦并不因为让出相关利益、付出改制成本而减少。
在政府让出既得利益、给予优惠政策时,形成了额外的利益,有利益就会有分配,有分配就必然存在分歧,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面协调,牵制大量的精力。
而联系企业与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门,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但起不到桥梁作用,反而人为地增加了企业与地方政府间的沟通成本和难度。
合理衔接好企业与政府的关系,需要地方政府转变观念,转换角色。
根据集体企业产权特点,区别对待集体企业的改制工作,变政府推动型为政府服务、指
导型,从产权改革的合法性、合规性角度,指导好集体企业的改革,提倡成熟一家改制一家。
在企业与主管部门出现矛盾或争执时,充当协调人、仲裁者。
二、改革与发展的矛盾
改革是为了更好地发展,但由于受既得利益的驱动,经常出现本末倒置现象。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
从政策来看,集体企业改制时,蕴涵了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土地资产的优惠出让。
如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部门的政策,划拔土地在补缴20%出让金后,出让给新企业;二是减免税形成资产的优惠处置。
允许历年减免税形成的资产留给新企业使用,甚至进入资本公积,因此,新企业股权含金量高,是职工参与利益分配的基点,股权之争是必然的。
股权设置往往是各种利益主体均衡的结果。
由于不同利益主体对决策的影响力不同,造成股权设置的结果也不同。
1. 人均持股。
在全体职工都不愿放弃认股权时,最常见的均衡结果是人人持股,人均持股,井由此造就了新的大锅饭,对新企业经营极为不利。
如某企业改制后,董事长的股份不到5%,在企业进一步寻求发展时,股权结构成为最大的障碍。
2. 一股独大。
在原企业经营者能力过强时,经常出现一股独大现象,甚至出现集体企业改制成为私营企业的情形。
改制优惠政策被经营者独吞,严重侵害了职工利益。
如某企业经营者,采用不当手段单独受让企业资产后,马上向第三者出让,获得巨额不当收益,企业职工多次联名上访,直至对簿公堂。
(二)股东与职工相混淆。
职工既希望通过改制给企业带来生机,又担心改制会给自己带来就业风险。
他们错误地认为入股就能变成股东,股东就不能失业,就可以获取稳定的收益。
在有些企业章程中,甚至出现“必须安排股东上岗”和“职工工资稳定增长”等条款,充分表明了职工的这种心态。
由于企业无法减员增效,改制没有给企业带来生机,反而加速了企业的衰退。
(三)长期利益短期化。
改制优惠政策设定时出发点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基于企业长期利益的考虑。
实际上,部份企业单纯为了政策优惠而改制。
改制后,职工溢价出让股权,兑现预期收益。
在多数职工采取一致行动时,企业就进入清算程序。
这种长期利益短期化的现象,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企业资产出售后,会带来以下不利方面:1. 职工自谋职业走上社会,会增加就业的压力。
2. 如果职工在个人资产管理上出现问题,又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3. 影响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
集体企业改制时,分得巨额资产,造成国有企业职工心态极不平衡,会影响面上改制的顺利开展。
地方政府应该考虑通过调控改制优惠政策的享受办法,加强优惠政策的跟踪和监督。
如对优惠出让的土地实行登记制度,在变现时,补交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征收相关税收,减少预期收益,形成合理的利益机制,真正实现以改革促发展的目标。
三、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的矛盾
集体企业改制,最大的利益矛盾存在于在职和退休职工之间。
实际上,在职职工受利益驱动,片面理解成由职代会或在职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由于在改制操作时,退休职工既无决策权,又无知情权,很难保障自身利益。
(一)剥夺分配权。
在讨论剩余资产的分配方案时,退休职工经常被排除在外,无权参与剩余资产的分配。
实际上,这是在职职工对退休职工权益的掠夺。
(二)剥夺入股权。
在改制时,为了企业更好地发展,地方政府往往鼓励在职职工入股,而不鼓励退休职工持股,这等于剥夺了他们分享利益的权利。
(三)剥夺收益权。
在企业职工对剩余资产和股权分配争议不下时,有些企业采用矛盾后移的方法,设立集体股,避开当前的争执。
实际上,这是不负责任的做法。
保留集体股,就意味着股份为全体职工(包括退休职工)所有,产权归属仍然不清,改制并不彻底,今后还需进行二次改革;保留集体股,通过自然消亡的办法,会逐步减少退休职工对集体股权利益的追索权,剥夺了退休职工的收益权,这也是对退休职工权益的一种伤害;保留集体股,会引起年纪较大在职职工恐慌和不安,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因此,不宜保留集体股。
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间合理分配好剩余和优惠资产,是集体企业得以顺利改制的前提。
实际上,集体资产除去投资人的权益外,是由全体劳动者集体创造的,这里“劳动者”既包括在职职工,也包括退休职工,甚至包括曾在企业工作过的职工。
对在职职工、退休职工进行安置以后,剩余资产的分配应综合考虑每位职工对企业的贡献。
在历史贡献较难界定时,可以综合考虑本企业工龄和任职情况,拟定出资产分配方案,交由全体职工(包括退休职工)讨论通过。
在剩余资产分配时,要将股权和利益区分开来。
企业改制后,取得了优惠政策归企业所有,符合政策设定的初衷。
可以按“公开、公平、公正”向所有职工(包括退休职工)出售股权,股权变现的收益用于全体职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