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债和债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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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概念 P3
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的本质不在于我们取得某物的所有权或者获得 役权, 役权 , 而在于其他人必须给我们某物或者做或履 行某事。 行某事。 民法通则》 84条 P4《 民法通则 》 第 84 条 :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 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 权利和义务关系 ,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 , 负有 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 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区别)P6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区别)P6-P7 债权的相对性(物权的绝对性) 1、债权的相对性(物权的绝对性) 债权的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 2、债权的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 债权的兼容性(物权的排他性) 3、债权的兼容性(物权的排他性) 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 4、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 债权的期限性(所有权的永久性) 5、债权的期限性(所有权的永久性) 债权设立的任意性原则( 6、债权设立的任意性原则(物权法定主义 原则 )
无因管理 P15
定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定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自愿管理他 人事务使他人免遭损失的行为。 人事务使他人免遭损失的行为。 性质:属事实行为。 性质:属事实行为。虽管理人在管理之时 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但此意思非法 效意思, 效意思,即仅需具有使管理后果归本人即 而无须具有发生法律效果之意思。 可,而无须具有发生法律效果之意思。
债务与责任 P9-P11 P9债务指应为一定给付的义务, 债务指应为一定给付的义务,责任指强制 实现此项义务的手段, 实现此项义务的手段,即履行此项义务的 担保。 担保。 责任是债务实现的法律保障。 责任是债务实现的法律保障。
债的发生原因
意定之债: 意定之债:P29 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 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 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 (1)合同之债 (2)单方允诺之债 ) 法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 法定之债: 以直接规定。 以直接规定。 (1)侵权行为之债 ) (2)不当得利之债 ) (3)无因管理之债 ) (4)缔约过失之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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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允诺
含义: 含义: P16 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 设定某种义务, 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 意思表示。典型者为悬赏广告。 意思表示。典型者为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P18 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给 予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报酬的意思表示。 予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报酬的意思表示。 某软件公司为提高产品质量, 某软件公司为提高产品质量,面向社会发 布广告称,凡能指出其新开发的某种软件 布广告称, 所具有的内在缺陷者,将奖励5000 5000元 所具有的内在缺陷者,将奖励5000元。
第一章 债和债权法概 述
主讲人: 主讲人:潘峰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fjpanfeng@
参考书目 :一般参考书
史尚宽: 债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2000 版。 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张广兴: 债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997年版 王泽鉴著: 债法原理( 债之发生基本理论》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一)债之发生基本理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003年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黄茂荣: 债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 黄茂荣:《债法总论》(一)(二),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3年版。 2003年版 版社2003年版。 林诚二著: 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 体系化解说》 林诚二著:《民法债编总论 体系化解说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003年版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杨立新: 债法总论》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 2009年版 杨立新:《债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
债务的概念和特征
债务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 P8 债务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 义务人所负有的应为特定行为的或者不为特 定行为的约束。 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债务和自然债务。 民事债务和自然债务。 债务的特征: 债务的特征: 1、债务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 2、债务的内容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个方面 3、债务具有强制性
缔约过失的类型 P115
假借订立合同,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 供虚假情况。 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其他违反保护、照顾、通知、 其他违反保护、照顾、通知、协助等依诚 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缔约过失 P113
含义: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背基于诚信原 含义: 则而应负担的注意义务, 则而应负担的注意义务,并给善意相对人造 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因信赖所受到的损害。 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因信赖所受到的损害。 理论基础:基于诚信原则, 理论基础:基于诚信原则,缔约当事人之间 应对彼此负担一定限度的注意义务。 应对彼此负担一定限度的注意义务。否则交 易关系将暴露在外,不受法律保护。 易关系将暴露在外,不受法律保护。缔约过 失责任将合同责任范围拓展到合同有效成立 之前。 之前。 案情:顾客甲进入乙经营的商店选购商品。 案情:顾客甲进入乙经营的商店选购商品。 在选购过程中,商店吊灯脱落,将甲砸伤。 在选购过程中,商店吊灯脱落,将甲砸伤。 经查,该吊灯系丙经营的施工队安装, 经查,该吊灯系丙经营的施工队安装,工程 存在瑕疵。 存在瑕疵。 问题:乙是否需要为丙的行为负责。 问题:乙是否需要为丙的行为负责。
合同之债 P12
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 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 合意。 合意。 传统上契约与合同系不同词汇。 传统上契约与合同系不同词汇。契约表示方向相 对的意思表示,合同表示方向相同之意思表示。 对的意思表示,合同表示方向相同之意思表示。 现代民法不再区分合同和契约, 现代民法不再区分合同和契约,而将传统之合同 行为以“共同行为”指称。 行为以“共同行为”指称。 合同是最为重要的债的发生原因。 合同是最为重要的债的发生原因。 合同法》 《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 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不当得利的成立
无法律上的根据 取得利益 积极得利 消极得利 致使他人受损害 受益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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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承担形式: 债的承担形式:返还原物和因原物而取得 的其他利益。 的其他利益。 张某一头已经受孕的母牛走失被李某发现, 张某一头已经受孕的母牛走失被李某发现, 并领回家中喂养。喂养期间, 并领回家中喂养。喂养期间,该牛产下牛 犊一头。几天后,李某又将牛犊出售, 犊一头。几天后,李某又将牛犊出售,获 500元 利500元。 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应视受益人在获利 时是否知道“没有合法根据” 时是否知道“没有合法根据”而区别对待 。
某次考试前夕,小张没有教材, 某次考试前夕,小张没有教材,因此显得 很焦急。小李自作主张以7 很焦急。小李自作主张以7折的优惠价格为 小张买了一本教科书。 小张买了一本教科书。小李原以为自己做 了件好事,谁知小张本无意购买教科书, 了件好事,谁知小张本无意购买教科书, 而是打算去图书馆借一本。 而是打算去图书馆借一本。 问题: 问题:小李是否有权利要求小张支付购书 费用? 费用?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P13
须有加害行为 须有可归责的意思状态( 须有可归责的意思状态(在法律规定的特 殊情形下,纵使加害人没有过错, 殊情形下,纵使加害人没有过错,但造成 了损害后果的,仍会产生侵权行为之债。) 了损害后果的,仍会产生侵权行为之债。) 须有损害的发生 损害与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债的特征
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是与财产流转有关的法律关系. 债是与财产流转有关的法律关系. 债是实现当事人特定利益的法律保障手段。 债是实现当事人特定利益的法律保障手段。
债权的概念与特征
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P5 债权的权能: 债权的权能: 给付请求权(请求力) 1、给付请求权(请求力) 给付受领权(保持力) 2、给付受领权(保持力) 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 3、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 4、处分权能 甲向乙借款10万元,到期未还。 10万元 例1:甲向乙借款10万元,到期未还。 甲将电脑出售给乙,价款5000 5000元 乙未付款, 例2:甲将电脑出售给乙,价款5000元,乙未付款, 已超过2 已超过2年。
甲雇佣乙为家庭保姆,约定月工资1000元 甲雇佣乙为家庭保姆,约定月工资1000元。 1000 甲患病昏迷于路上,乙送甲至医院就诊, 甲患病昏迷于路上,乙送甲至医院就诊, 支出医药费500 500元 支出医药费500元。 甲出售旧书给乙,依合同交付后, 甲出售旧书给乙,依合同交付后,甲发现 误售贵重的宋版书而撤销买卖合同。 误售贵重的宋版书而撤销买卖合同。 甲驾车不慎撞伤路人乙。 甲驾车不慎撞伤路人乙。
不当得利
P14 没有法律和合同上的根据而得到利益, 没有法律和合同上的根据而得到利益, 致使他人受到损失。 致使他人受到损失。 2008年 2008年1月5日上午,李某在一家银行办理汇 日上午, 款业务时,因疏忽将3 款业务时,因疏忽将3万元现金误存到吴某 在中国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帐户上。 在中国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帐户上。当 日李某即与吴某联系, 日李某即与吴某联系,要求其退还误存的 现金3万元,遭吴某拒绝,遂引起诉讼。 现金3万元,遭吴某拒绝,遂含义:P13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民法通则》 106条第 款:公民、法人由 民法通则》 条第2款 公民、 条第 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 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 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 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单方允诺之债的成立要件
指定的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 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 指定的行为完成(或条件成就)。 指定的行为完成(或条件成就)。 相对人可以确定。 相对人可以确定。
单方允诺之债的效力P21单方允诺之债的效力P21-22
允诺人应向行为完成人给付报酬。 允诺人应向行为完成人给付报酬。 数人先后完成行为: 数人先后完成行为:最先完成者获得报酬 数人同时分别完成行为: 数人同时分别完成行为:按比例平等分享 报酬。若报酬性质为不可分, 报酬。若报酬性质为不可分,则采用抽签 决定。 决定。 数人协力完成行为:按约定分割, 数人协力完成行为:按约定分割,无约定 或约定不成的, 或约定不成的,按各自对完成行为的作用 力大小进行分配。 力大小进行分配。
无因管理的成立 P15
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管理他人事务 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 不违反本人意思
无因管理的效力 P16
阻却违法、 阻却违法、发生债的关系 管理人的义务 适当管理义务 及时通知义务 继续管理 报告、 报告、计算义务 管理人的权利 管理人已尽适当管理义务的 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