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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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管理
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应用,规范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桂林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桂林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的总体设计、推广应用及使用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建设、更新、集成、分发服务工作,并在政策措施、共建共享、应用服务等方面发挥保障作用。
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公共平台”)由桂林市自然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建设,是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的核心成果,在全要素地理信息数据的基础上,通过提取、扩充、整合、配图等加工处理,并经过相关保密审查,形成平台数据,平台通过在线方式满足政府及其各部门对地理信息和空间定位、分析的基本需求,具备应用的二次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是实现地理空间框架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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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市政府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需使用公共平台的,应向桂林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使用申请。
第四条申请使用公共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有完善的政务网或互联网等信息网络。
第五条申请使用公共平台,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指定的受理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使用申请表》一份(见附件一);
(二)需使用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须提交数据提供方出具的授权使用协议书;
(三)属于各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还须提交项目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立项批准文件、合同书或委托书等。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窗口收到公共平台使用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地籍和测绘管理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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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地籍和测绘管理科收到受理窗口报送的受理申请材料后,依照《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审核,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地籍和测绘管理科经办人员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填写《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审批与实施表》(见附件二),并在其上签署意见,报地籍和测绘管理科负责人;
(二)地籍和测绘管理科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在《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审批与实施表》上签署复核意见,报主管领导;
(三)主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在《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审批与实施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四)如果审批意见为不准予使用的,地籍和测绘管理科经办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将不准予使用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如果审批意见为准予使用的,地籍和测绘管理科经办人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审批与实施表》送达桂林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第九条桂林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收到《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审批与实施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意见完成部门信息登记,并注册相应用户帐号且设置权限。
第十条桂林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应在《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审批与实施表》上实施情况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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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填写已注册的用户帐号和权限设置等情况,并在1个工作日内报送地籍和测绘管理科归档。
第十一条地籍和测绘管理科经办人员依据审批意见和桂林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的实施情况制作准予使用通知书(见附件三),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经审批准予使用公共平台的,由地籍和测绘管理科负责与申请人签订《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共享合作协议》(政务版)或《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众服务平台共享合作协议》(公众版)一式两份(见附件四)。
第十三条对于已经注册的用户,当用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桂林市自然资源局告知变更情况,桂林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在收到变更内容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用户信息修改。
第十四条地籍和测绘管理科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做好归档材料的收集、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平台和应用系统的资源共享与应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保密规定,确保数据的保密安全。
使用平台的单位在处理、使用平台地理信息数据时,必须按照批准用途进行严格管理,不得超范围使用,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保密规定或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为确保公共平台的安全和稳定,桂林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应针对用户访问公共平台的流量进行统计,在- 4 -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地籍和测绘管理科提交在线地图的流量、地图缓存的流量和标准服务的流量等统计报表,并及时向地籍和测绘管理科报告异常流量监控情况,建立数据更新机制,保障地理信息资源的现势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桂林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对公共平台的操作系统、应用系统、平台数据进行定期维护,定期对平台和应用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对于网络及设备故障要联系桂林市信息中心及时处理,确保公共平台稳定运行。
当平台和应用系统因系统和网络等不可预知原因造成系统不能提供服务时,管理维护单位要及时通知相应共享应用单位联系人。
第十八条桂林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应按照地籍和测绘管理科拟定的培训计划及时开展培训,做好对应用部门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九条桂林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公共平台停止运营造成业务长时间停滞的;
(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致使地理信息数据损毀或失去应用效能的;
(三)未按规定提供技术支持与培训服务的。
(四)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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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桂林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2018年1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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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
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审批和实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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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准予使用通知书
:
根据《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我局审核,同意你单位使用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
准予使用详情见下表,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请及时与技术支持单位联系。
年月日
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共享合作协议
(编号:)
甲方:桂林市自然资源局
乙方:
依据“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的需要,按照共建共享原则,结合平台的服务特点以及参与共建合作单位需求情况制定本协议。
协议条款如下:
一、平台为市政府及其各部门提供权威、统一、标准、规范的地理信息服务,是其他行业专题地理信息空间定位、集成和互联互通的基础平台,具备二次开发接口,能满足政务部门对地理信息的浏览查询、共享交换及应用开发等需求,是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促进地理信息数据在的应用,依据“相互支持、优势互补、避免重复、共建共享”的原则,桂林市自然资源局与
经友好协商,同意开展数据资源共享与合作,并就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二、双方职责分工
(一)甲方职责
1.甲方免费提供“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中的数据资源和功能服务,为乙方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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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负责“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中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资源的更新和维护。
(二)乙方职责
1.为丰富平台的数据资源,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通过在线调用、离线拷贝形式,乙方免费提供相应的专题数据。
乙方对提供的行业专题数据的正确性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的权威性。
共享的数据必须遵循平台的行业专题数据规范。
2.乙方授权给甲方,通过“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将专题数据共享给政府其他委办局部门使用,辅助用于桂林市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最终解释权归属乙方。
3.乙方应根据数据公开原则,将有利于政府管理部门规划、管理、决策和服务中所需要的、可共享的行业专题地理信息资源进行及时共享,定期进行维护更新。
三、平台提供的服务模式:平台提供网络在线调用、离线拷贝等服务模式,乙方可以使用任意模式进行地理信息数据的免费使用。
四、平台包括的数据如下:1-20级矢量地图数据;1-20级影像地图数据;1:25万、1:5万、1:1万、1:2000、1:500地理实体数据;桂林市六城区地名地址数据;桂林市六城区街景数据;桂林市中心城区公交、路网、全景数据;桂林市中心城区三维模型数据。
五、系统保密与安全
(一)乙方调用平台提供的开发接口时要遵守平台开发接口调用要求,不能频繁恶意调用接口,确实因系统需要频繁调用接
口时需事先提供说明。
(二)依据平台建设的需要,为保障各方提供的共享数据安全,参与各方应当依法履行保守秘密的义务。
(三)甲方、乙方获取的共享数据仅能用于本单位工作管理、分析和决策时参考,不得利用共享数据作为其他公开的用途,不得转让、销售、出租、出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其他人员和第三者使用。
六、其他
(一)乙方在使用基础成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管理规定的,其使用权即无条件终止。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甲方有权收回相关资料和没收基于平台的任何衍生物。
乙方同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众服务平台共享合作协议
(编号:)
甲方:桂林市自然资源局
乙方:
依据“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众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的需要,按照共建共享原则,结合平台的服务特点以及参与共建合作单位需求情况制定本协议。
协议条款如下:
一、平台为市政府及其各部门提供权威、统一、标准、规范的地理信息服务,是其他行业专题地理信息空间定位、集成和互联互通的基础平台,具备二次开发接口,能满足政务部门对地理信息的浏览查询、共享交换及应用开发等需求,是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促进地理信息数据在的应用,依据“相互支持、优势互补、避免重复、共建共享”的原则,桂林市自然资源局与
经友好协商,同意开展数据资源共享与合作,并就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二、双方职责分工
(一)甲方职责
1.甲方免费提供“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中的数据资源和功能服务,为乙方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撑。
2.甲方负责“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中的基础地理信息数
据资源的更新和维护。
(二)乙方职责
1.为丰富平台的数据资源,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通过在线调用、离线拷贝形式,乙方免费提供相应的专题数据。
乙方对提供的行业专题数据的正确性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的权威性。
共享的数据必须遵循平台的行业专题数据规范。
2.乙方授权给甲方,通过“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众服务平台”,将专题数据共享给政府其他委办局部门使用,辅助用于桂林市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最终解释权归属乙方。
3.乙方应根据数据公开原则,将有利于政府管理部门规划、管理、决策和服务中所需要的、可共享的行业专题地理信息资源进行及时共享,定期进行维护更新。
三、平台提供的服务模式:平台提供网络在线调用、离线拷贝等服务模式,乙方可以使用任意模式进行地理信息数据的免费使用。
四、平台包括的数据如下:1-20级矢量地图数据;1-20级影像地图数据;1:25万、1:5万、1:1万、1:2000、1:500地理实体数据;桂林市六城区地名地址数据;桂林市六城区街景数据;桂林市中心城区公交、路网、全景数据;桂林市中心城区三维模型数据。
五、系统保密与安全
(一)乙方调用平台提供的开发接口时要遵守平台开发接口调用要求,不能频繁恶意调用接口,确实因系统需要频繁调用接口时需事先提供说明。
(二)依据平台建设的需要,为保障各方提供的共享数据安全,参与各方应当依法履行保守秘密的义务。
(三)甲方、乙方获取的共享数据仅能用于本单位工作管理、分析和决策时参考,不得利用共享数据作为其他公开的用途,不得转让、销售、出租、出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其他人员和第三者使用。
六、其他
(一)乙方在使用基础成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管理规定的,其使用权即无条件终止。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甲方有权收回相关资料和没收基于平台的任何衍生物。
乙方同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