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品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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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品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零售药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零售药品指的是直接面向患者个人或家庭提供的药品销售服务,主要经营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第三条零售药品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零售药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和配送等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药品采购管理
第五条零售药品经营单位应当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稳定的采购关系,确保采购的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六条药品采购应当与供应商签订药品采购合同,明确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地点和时间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在采购药品时,零售药品经营单位应当对药品进行验收,确保其质量符合规定,并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第八条药品采购人员应当具备药学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在采购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证采购质量和合规性。
第九条零售药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药品采购档案,对每次采购活动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查验。
第三章药品储存管理
第十条零售药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仓库,保持仓库内环境整洁、通风、干燥,防潮防尘,保持药品质量稳定。
第十一条药品储存仓库应当按照不同种类的药品进行分类存放,保持药品的货架整齐,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药品储存仓库应当配备专业的仓库管理员,负责对药品的储存、保管和管理工作,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和库存情况。
第十三条药品储存仓库应当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清点,检查药品有效期和包装完好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避免过期药品进入市场。
第十四条药品储存仓库应当严格执行药品保质期的管理制度,确保药品不超过有效期使用。
第十五条药品储存仓库应当定期对药品进行温度、湿度等环境监测,确保药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四章药品销售管理
第十六条零售药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销售制度,确保销售的药品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七条药品销售人员应当具备药学知识和相关经验,对患者提供咨询和服务时应当准确、专业。
第十八条零售药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药品销售档案,对每次销售活动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查验。
第十九条药品销售人员在销售药品过程中,应当核对患者的处方信息,确保处方合法有效,并及时办理销售手续。
第二十条药品销售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药品的药品名称、规格和用药方式,不得违反医、药配方规定。
第二十一条药品销售人员不得向未成年、孕妇和残疾人出售处方药,对患者应当进行正确的用药指导。
第五章药品配送管理
第二十二条零售药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药品配送制度,确保药品配送的时效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三条药品配送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配送过程中应当保证药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四条药品配送过程中应当对药品进行严格保密,保障患者用药的隐私权。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零售药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六条零售药品经营单位应当配合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经营信息和相关资料。
第七章处罚规定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零售药品经营单位,监督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并可以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药品销售人员,监督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撤销岗位资格等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应当经过制定单位的批准,并报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监督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零售药品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希望零售药品经营单位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加强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和患者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