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13—2014年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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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13—2014年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我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提高能力,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的基本原则,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的要求,按照单位的不同性质与会计人员的不同层次,重点加强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新准则、新制度的培训。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师资、培训内容的监管,积极引导会计人员参与继续教育,进一步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

一、继续教育对象
云南省辖区范围内所有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不在会计岗位但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须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继续教育学分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三、继续教育内容
四、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网络远程教育培训、面授培训和在职自学三种方式。

原则上,高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中级及以下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以远程网络化培训为主,面授培训及在职自学为补充。

中级及以下会计人员可结合
实际任意选择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中一种作为继续教育具体形式,主要包括:
(一)在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省级会计人员可到云南省会计学会(昆明市华山南路130号,0871—63638259)购买学习卡,各州市会计人员可到所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购买学习卡;
(二)在各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
(三)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脱产培训;
(四)在各级财政部门备案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
(五)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七)云南省高级会计人才培训;
(八)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九)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十)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ISS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十一)公开出版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会计类书籍;
(十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五、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在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在各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脱产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在各级财政部门备案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48学分;
(六)参加云南省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班,取得结业证书的,折算为48学分。

(七)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八)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所有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九)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0学分,第二、第三作者每人折算为16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8学分;
(十)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的会计类论文,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0学分,第二、第三作者每人折算为16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8学分;
(十一)独立公开出版有国际标准书号的会计类书籍,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48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第二、第三作者每人折算为16
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8学分;
(十二)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的,折算为24学分。

六、继续教育组织实施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统一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的制定和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和监督管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会〔2012〕77号)的规定,以两年为一周期,按有关要求将经财政部门备案确认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在对外网站予于公示,会计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任一具有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参加面授培训。

(三)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班前一周,必须将本次培训报备申请(含其他相关材料)、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授课教师职称证书复印件及《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登记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认可后方可组织培训。

培训结束后,应在15日内及时按规定格式将考试合格人员信息(纸质和电子数据)上报财政部门。

未经申请备案的培训,财政部门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分。

(四)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须于每年度1月1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总结。

各州、市
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度1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总结。

七、其他要求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是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的规定和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情况将作为持证人员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报考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考试、考评高级会计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重要依据。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鼓励并督促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三)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将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时不予换发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上述培训内容,结合持证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的选择培训内容,按需施教,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自觉接受
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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