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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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云南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云南省中小企业的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增长,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经营能力的中小企业,
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标准,从事非农业、
工矿业的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从业人数在500人以下;
2. 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 年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主要内容
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云南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中小企业的税收减免、金融支持、技术创新等政策措施。

第五条资金支持
云南省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通过设立专项资金、低息贷款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六条市场准入优惠
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部门应当推动市场准入优化,简化中小企业的创业登记和审批流程,确保中小企业平等享有市场准入优惠政策。

第七条优先采购中小企业产品
云南省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对中小企业产品进行差别化待遇,并依法及时支付款项。

第八条违法处理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云南省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组织与监督
第九条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提供中小企业发展的咨询、培训、技术支持等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条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信用评价
云南省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估,提供信用信息,加强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法律效力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其他规定
其他与本条例有关的规定,由云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以上为《云南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全文,共1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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