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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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欧洲协调:又称“欧洲大国的一致”。指拿破仑战争后欧洲所有复辟君主力
图通过定期开会在维持领土和政治现状问题上保持一致的作法。英、俄、普、奥四国同盟条约的第六条规定,缔约国定期举行会议,由各国君主或其大臣主持,磋商共同利益。这种在传统外交途径外由大国君主和外交家直接接触和讨论的办法,当时称作“会议外交”也即所谓的欧洲协调。后法国也参与欧洲协调。1818~1822年,按照四国同盟条约连续召开了亚琛会议、特洛波会议、莱巴赫会议、维罗纳会议,共四次国际会议,大国弥合分歧,谋求妥协,以共同维护欧洲封建统治秩序、镇压革命运动。
2.十四点计划:14点计划:指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1918年1月8日在
国会发表的“世界和平纲领”中的14点,是他缔结一次大战后和平的纲领。
故又称世界和平纲领,或威尔逊和平纲领。其内容简括如下:(1)公开缔结和约,公开外交,不得有任何秘密国际谅解(2)无论平时与战时,公海航行绝对自由(3)尽可能消除一切经济上的壁垒,建立平等的贸易条件(4)各国军备缩减至足以维持国内安全的最低限度(5)对所有有关殖民地作出自由的、坦率的和绝对公正的调整,在决定一切有关主权的问题时,应兼顾当地居民的利益与殖民政府的正当要求(6)从俄国领土上撤出全部外国军队,尊重俄国人民自己选择的制度,对他提出的援助要求,尽量给予满足(7)从比利时撤军并使其复国(8)恢复法国原状,将阿尔萨斯和洛林归还法国(9)按照民族界限调整意大利边界(10)奥匈帝国的人民应获得自治的机会(11)国际社会保证巴尔干诸国的政治经济独立和领土完整(12)承认奥斯曼帝国内土耳其部分的主权,但土耳其统治下的其他民族应获得绝对的自治权,在国际保证下永远开放达达尼尔海峡为自由航道(13)建立独立的波兰国家,其政治经济独立和领土完整由国际条约予以保证(14)成立一个具有特定盟约的普遍性的国际联盟,以使大小国家都能相互保证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
威尔逊将这14点的主要内容归纳为和平方案的5原则:(1)、民族平等(2)共同利益(3)国际联盟(4)国际经济合作(5)公开外交。14点把美国子战争爆发以来着力追求的目标以具体纲领的形式表现出来,勾画出一幅以美
国为领袖的战后国际新持续蓝图。14点的目标是多重性的:既是对中欧国家发动的一次和平攻势,又是对苏俄政权和平提议的回答,既是要美国及交战国的人民对这场战争的正义性充满信心,也是要协约国放弃其对美国不利的战争目标。英法等欧洲国家不赞成该14点计划,最后美在巴黎和会与英法的激烈斗争中妥协退让,14点计划大部分落空。
3.万国邮政联盟:简称“万国邮联”或“邮联”。政府间国际组织,1874年
10月9日成立,原名邮政总联盟,1878年5月改现名,1948年7月成为联
合国专门机构。截止2001年底有成员国189个,总部设在伯尔尼。宗旨:组织与改善国际邮政业务,便利国际合作的发展;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与成员国要求给与的邮政技术援助。主要活动:制定统一的国际邮件处理规则和资费标准,开展技术合作活动,组织和改善国际邮政业务。自1970年起每年10月9日都要开展纪念活动。组织机构:万国邮政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国的代表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行政理事会,在两届大会之间主持有邮联工作;邮政经营理事会,在两届大会之间负责处理有关邮政业务的经营、商业化、技术和经济方面的问题;国际局,常设办事机构,由局长领导并受行政理事会监督。邮联法规允许成员国建立区域性邮联,以促进合作和改进邮政业务。
联大2758号决议:即《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决议,由
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缅甸等23国提出,亦称“23国提案”第26届联大于1971年10月25日以76票赞成、35票反对、17票弃权通过。主要内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惟一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该决议从政治、法律和程序上彻底解决了中国在联合国大代表权问题,标志着长达22年的围绕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问题的斗争顺利结束。意义:是中国融入国际社会,走向世界的开始。有利中国在国际社会捍卫一个中国原则,是打击台独的有力武器。对中国和非洲国家关系的发展有重要影响。【联合国大会
第2758号决议
●二七五八(二十六).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
●大会,
●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原则,
●考虑到,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利对于维护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组织根据宪
章所必须从事的事业都是必不可少的,
●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
和国是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
●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
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
●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九七六次全体会议。】
4.联索行动:1991年初,索马里国内各派爆发武装冲突并出现严重的人道主义
危机。联合国迅速开展人道主义救济活动,为促使索交战两派挺火,安理会1992年1月决定对索实行武器禁运并成立联合国制裁索马里委员会监督其执行。索冲突双方经联合国及有关地区组织调停与3月达成停火协议。安理会曾于1992年4月、1993年3月先后实施两期联合国索马里行动,以监督停火和保护人道主义救济活动,但联索行动都受到阻挠甚至导致维和部队和索平民大量伤亡。1994年2月,安理会通过第897号决议,放弃采取强制行动的做法,并逐渐削减联索行动规模。1995年3月3日,联索行动全部撤出,联合国干预以失败而告终。
5.国际法院:亦称“海牙法院”、“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
年2月成立于海牙,院址在荷兰海牙的和平宫,是联合国的司法裁决机构。
国际法院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同时选出的15名法官组成。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仅限于国家,所有联合国会员均为当然的《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联合国大会及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下提供咨询性司法建议。它还可以审理涉嫌违反国际法的案件。国际法院的职权有两项,即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6.安理会598号决议:联合国安理会援引《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敦促伊朗伊
拉克停火的协议。1987年7月20日一致通过。主要内容:确定两伊冲突确实破坏了和平;要求两伊双方立即停火,把一切军队撤到国际承认的边界之内,并请联合国秘书长派遣观察员,加以核查、证实和监督;敦促双方在敌对行动停止后,立即释放和遣返战俘;敦促双方与秘书长合作,就一切待决问题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全面、公正和体面的解决办法;促请所有其他国家力行克制,不采取可能导致冲突进一步升级和扩大的任何行动;请联合国秘书长与两伊探讨委托一公正机构调查冲突责任的问题;确认冲突结束后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