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统计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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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统计经营单位

海关统计的经营单位是指已在海关注册登记,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经营单位的分组原则

1.凡在海关注册登记、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注册地海关需为其设置专用的经营单位代码。该代码应具有唯一性,并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2.经营单位按进出口企业的报关注册登记地的行政区划分组,在基本行政区划内按企业的经济类型分组。

(二)经营单位的代码结构

经营单位代码采用十位数字码,结构如下:

1. 第一至四位数为进出口企业属地的行政区划代码:

(1) 第一、二位数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

例如:北京市为11,广东省为44。

(2)•第三、四位数表示省辖市(地区、省直辖行政单位),包括省会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第三、四位用“90”表示未列名的省直辖行政单位。

2. 第五位数为市内经济区划代码:

“1”表示经济特区

“2”•表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3”表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表示保税区

“9”表示其他

例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44012,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44013,广州保税区为44014,广州市其他地区为44019,广州市所辖的地级市番禺为4423。广州市为4401+4423。

必须注意的是,由于厦门、深圳、珠海、汕头、海南五个经济特区内分别设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保税区,五位数为“1”的经营单位代码实际上只表示列名经济特区的一部分辖区。所辖范围完整的经济特区代码详见手册第八章经营单位统计代码表中的“经济特区代码表”。

3.•第六位数为进出口企业经济类型代码:

“1”•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

“2”表示中外合作企业

“3”•表示中外合资企业“4”表示外商独资企业“5”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集体企业“6”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8”表示有报关权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此代码仅为海关统一注册编码用,不作统计用)

“9”•表示其他,包括外国驻华企事业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和临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

4.第七至十位数为顺序码,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负责管理。企业变更后原代码作废,不得用于新的企业。

经营单位前五位数代码表详见手册第九章。

(三)进出口企业经营单位代码的设置原则

1.进出口企业的经营单位代码由企业所在地海关负责设置。

各直属海关对凡在本关区已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属于本关区管理的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已在本关区办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各企业专用的十位数经营单位海关编码。

2.各进出口企业专用的经营单位代码具有唯一性,在全国各地海关报关时通用。进出口企业经主管海关核准异地报关进出口货物时,应使用其专用的经营单位代码。

3.对只有报关权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如专业报关行、专业运输企业、某些保税仓库等),其报关注册用经营单位代码第六位数应为“8”,该代码仅供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注册管理用,不得用于统计。该企业经批准进口其自用物品时,则应按经临时批准进出口的单位统计,即经营单位第六位数为“9”。

4.对既有代理报关权又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应为其分别设置企业经济类型代码,即这类企业有两个经营单位代码:

(1)作为代理报关企业,其经营单位代码第六位数为“8”,该代码仅供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注册管理用,不得用于统计。因此,海关统计的经营单位代码中,第六位数码不得出现“8”;

(2)•作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其经营单位第六位数依企业性质为“1”至“5”中的一个,该代码用于海关统计。

(四)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的统计原则

经营单位按对外签订并执行合同的我境内企业统计。在确定经营单位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不是同一企业的,•按执行合同的企业(即与外商进行货款结算者)统计;

2.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按代理方统计,即按有经营权的企业统计;

3.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按外商投资企业统计。

4.有代理报关权又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本企业进出口或代理其他企业进出

口时,按本企业的经营单位代码统计(注意其第六位数码不得为“8”);代理其他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经营单位按被代理方(即委托方)统计。

5. 境外企业不得确定为海关统计的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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