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统计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1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正文:---------------------------------------------------------------------------------------------------------------------------------------------------- 海关总署令(1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8月29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六年九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以及进出境物品进行的统计工作,以及涉及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其他相关统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关统计工作应当坚持准确及时、科学完整、国际可比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应当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全面收集、审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原始报关资料,并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
第五条海关应当依法对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对外贸易运行特点、趋势和规律。
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以及国内外有关宏观经济统计数据开展进出口实时监测和动态预警工作。
第六条海关应当利用海关统计数据依法开展统计监督,对企业进出口行为和过程进行监督,对海关执法活动进行分析评估,并检查、纠正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对于海关统计部门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做出答复。
第七条海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统计咨询服务。
除依法公布以及无偿提供的综合统计资料以外,海关提供进出口贸易统计的数据资料实行有偿咨询服务。
进出口贸易数据三种海关统计方式的区别与作用
关 区 、地 区 和 口 岸 数 据 对 于 很 少 接 触 海 关 统 计 工 作 岸 数 据 上 。
造 成 三 种 统 计 方 式 数 据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关 区 地 区 和 口 岸 统 计 数 据 是 将 全 国 的 外 贸 数 据 按 照 关 区 、地 区 或 口 岸 进 行 划 分 .三 种 口 径 互 相 交 错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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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出 口贸 易 数 据 三 种 海 关 统 计 方 式 的 区 别 与 作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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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戴 明 明 张 志华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统 计 条 例 》 规 定 .进 出 报 关 单 编 码 :2 0 2 0 1 5 0 0 5 0 1 ( 海 车 办 2 5 0 6 6 0 0 4 0 上 0 经 营 单 位 代 码 :3 0 9 2 0 ( 苏 景 盟 针 织 企 业 2 5408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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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区数据 二
即 按 照 进 出 口货 物 的 企 业 所 在 地 统 计 的 全 国 各 地 区
的 外 贸 数 据 。如 上 海 海 关 使 用 的 地 区 数 据 应 为 所 有 注 册 亿 美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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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 美 元 值 :50 0 20 从 以 上 信 息 我 们 可 以 很 清 楚 的 判 断 出 这 批 货 物 的 大 浩 特 口 岸 以 铁 路 运 输 方 式 进 口 了 一 批 价 值 5 0 0美 元 的 20 货 物 .那 么 这 批 货 物 的 关 区 数 据 、地 区 数 据 和 口 岸 数 据
海关对保税仓库电子账册注册编码的规定
海关对保税仓库电子账册注册编码的规定
子账册是企业开展保税仓储业务前必须向主管海关申请建立的电子底账,是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出仓货物的电子凭证,是海关为控制和记录企业申报进出及据账册。
署规定,保税仓库电子账册中的经营单位应为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收货单位为保税仓库自身。
由于保税仓库无独立的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企业子账册的顺利运行,需要赋予保税仓库一个海关注册编码。
税仓库的注册编码为10位,前5位按《关于修订海关统计经营单位指标的通知》定义设置,第6位为企业性质代码,第7位为保税仓库类别代码(“D”为保税仓库,“F”为寄售维修保税仓库、“G”为“暂为空”“H”为特殊商品保税仓库、“I”为备料保税仓库),第8至第10位为顺序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海关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海关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海关统计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进出口统计,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制定对外经济贸易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依据,是研究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
第三条海关统计的任务是对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的货物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科学、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开展国际贸易统计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对外经对贸易的发展。
第四条海关总署依照本制度统一领导全国海关统计工作。
第五条各级海关应加强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技术的现代化建设,并充分运用计算机手段,全面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
第二章海关统计范围第六条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
第七条下列货物、物品不列入海关统计:(一)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二)未进出境的转口货物;(三)未进出境,在境内以外汇结算的货物;(四)暂时进出口货物;(五)租赁期一年以下的租赁进出境货物;(六)无代价抵偿的进出口货物;(七)退运货物;(八)中国驻外国和外国驻中国使领馆进出口的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九)进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车除外);(十)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在境外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以及放弃的废旧物料;(十一)没收的走私物品;(十二)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境货物;(十三)其他。
第八条对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必要时可实施单项统计。
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三章海关统计项目第九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重)量、价格、国别(地区)、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关别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关总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关总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1•【文号】国办发[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关总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海关总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海关总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 [2008]11号),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进出口企业信誉命名和商品归类报关社会化工作。
(三)加强口岸通关业务改革的统筹协调职责,积极推动电子口岸跨部门联网应用,推动实施区域一体化通关,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能。
(四)完善与地方政府的联络协调机制,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五)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的信息通报机制,加快实现海关信息共享。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海关工作的重大政策,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参与拟订与海关工作相关的进出口、税收、外汇等政策。
(二)承担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征收管理的责任,拟订征管制度,制定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并组织实施和解释,组织拟订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则并依法负责有关的组织实施工作,牵头开展多双边原产地规则对外谈判,依法执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及其他关税措施。
(三)承担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责任,依法查处走私违规案件,负责所管辖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组织实施海关缉私工作,组织实施海关管理环节的反恐、维稳、防扩散等工作。
(报关单证)报关知识必看
报关知识必看报关知识一、报关第一节、海关海关是报关公司的主管单位,报关行依法按程序代理客户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很多工厂和外贸公司有自理报关权)。
海关的其它基本职能还包括:监管、征税、统计、缉私。
以大鹏海关为例,大鹏海关业务科包括:综合业务科、码头监管科、转关科、调查科、船管科、办公室、人保科、行政财务科。
深圳海关分一线海关和二线海关(有没有三线海关不清楚)。
一线海关指申报之后直接可以出境的海关。
而二线海关指申报之后必须再通过一线海关再报关才能出口的海关。
深圳海关总署共有几个一线海关:大鹏海关、蛇口海关、文锦渡海关、皇岗海关、沙头角海关,其中蛇口海关又包括以下几个码头;SCT (SHEKOU)、赤湾(CHIWAN,赤湾码头在凯丰码头对面,现已合并为一家公司对外称赤湾)、妈湾(MAWAN )、招港(ZHAOGANG)、东角头(进口码头)。
其中中港拖车—陆路口岸:文锦渡、皇岗、沙头角一线海关当中又分为船运和路运海关,五个一线海关当中大鹏海关和蛇口海关为船运海关,文锦渡海关、皇岗海关、沙头角海关为路运海关。
二线海关如笋岗海关、福田保税区海关等。
盐田的怡和仓、文辉物流、马士基物流等保税仓直接向大鹏海关申报。
湖北仓、梅园仓、603仓等海关监管仓库向笋岗海关申报。
第二节、报关所需单证一、出口报关所需报关资料1.一般贸易报关所需报关资料:1). 报关委托单(一式两份,盖公章)2). 货物出口报关单(一式两份,盖报关专用章,有的货物入海关监管仓需盖公章)3). 存(出)仓委托书(盖公章),整柜出口不需要存(出)仓委托书。
4). 装箱单(一式两份,盖公章)5). 发票(一式两份,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6). 销售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注意有效期和企业代码和贸易条款,当贸易条款为CIF 或CF时,需提供买卖单价)7). 核销单(一式一份,盖公章)8). 其它必需的证书,如商检、动植检、许可证、配额等9). 重柜纸(有的船公司需要,其中盐田一定要,蛇口有一部分船公司需要,比如MSC,但有的船公司则不需要)2、手册报关对于三资企业来说,如果做的是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则用手册报关+核销单,其它所需报关资料同一般贸易。
海关知识点
海关的任务:监管,监管是海关最基本的任务,海关的其他任务都是在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征税,代表国家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是海关的另一项重要任务;查缉走私,查缉走私是海关为保证顺利完成监管和征税等任务而采取的保障措施;编制海关统计,海关统计是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作为统计和分析的对象,通过搜集、整理、加工处理进出口货物保管单或者经海关核准的其他申报单证,对进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国别(地区)、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关别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
海关的权利:行政许可权;税费征收和减免权;行政检查权(检查权,检验权,施加封志权,查阅、复制权,查问权,查询权,稽查权,封存权);行政强制权(扣留全,滞报金、滞纳金征收权,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税收保全,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权);其他权利(佩带和使用武器权,连续追缉权)报关的范围:按照《海关法》的规定,所有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都需要办理报关手续。
具体范围如下:1、进出境货物,主要包括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过境货物、转运和通运货物等的报关。
2、进出境运输工具,主要包括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基进出境,并主要在国际间或地区间运营的各种境内境外全船舶、车辆、航空器乃至牲畜等。
3、进出境物品报关单位:是指依法在海关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保管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直接代理报关:是指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收发货人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行为。
该报关企业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第一章1.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
2.报关单位——是指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3.报关企业——是指按照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5.报关活动相关人——是指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保税货物的加工企业、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等,他们一般不能办理报关业务,但与报关活动密切相关,承担着相应的海关义务和法律责任。
6.报关员——是指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第二章1.海关——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2.关境——适用于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
3.海关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4.关税——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及《进出口税则》,对准许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5.走私——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或相关人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物品、进境的境外的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行为称为走私。
6.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
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序,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相关人员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
关于海关报关电子委托书的重要通知
关于电子委托书的重要通知三月下旬上海海关开始全面实行电子委托书申报,每家经营单位目前只需对我司(上海鸿珩报关有限公司311298078N)发起一份委托即可,在客户对我司发起委托时务必勾选自动确认(开启自动确认后,后续报关委托在海关系统更新后无需再重复委托,未开启自动确认的,在报关时需逐票发起委托。
)委托关系书有效期尽量选择最长期限。
件: 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系统使用手册企业登录电子口岸或系统网站首页:/acd1. 报关企业登记用于申报单位向其所属的地方报关协会申报其企业登记备案信息。
由地方报关协会对其信息进行审批。
(经营单位,不需要使用本功能)1.1 “企业登记”之“报关企业信息登记”a. 申报单位使用企业法人卡进入“企业登记”---“报关企业信息登记”b.“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中的“当前登记状态”和“登记有效期”注:●该部分“企业基本信息”,标志着申报单位企业用户,向其当地报关协会申报登记信息的状态;●如果“当前登记状态”为空,则意味着企业尚未完成信息登记,无法使用本系统中的委托功能,请尽快完成信息登记;●如果“当前登记状态”为“待审批”,则意味企业基本信息已经向报关协会发起备案申报,请联系当地报关协会进行审批;●如果“当前登记状态”为“过期作废”,则意味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已经过期,无法使用本系统中的委托功能,需要再次向报关协会备案申报;●如果“当前登记状态”为“审批未过”,则意味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未通过报关协会的备案审核,请根据报关协会意见进行修改后重新申报;●请企业留意“当前登记有效期”,请在到期前,再次向报关协会进行信息申报,进入本功能菜单点选编辑,可再次发起申请,由报关协会再次审批;●申报单位的登记信息未申报备案,则无法在本系统中与经营单位签订委托协议;c.点击页面中的“编辑”按钮,开始进行登记信息的录入;d.e.f.2.委托报关主要用于经营单位和申报单位双方签订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协议》时使用。
海关的任务是什么
1.海关的任务是什么?答:(1)监管海关监管是指海关监督管理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它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利,监督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和其它物品(简称监管),并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序,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
(2)征税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是海关的另一项重要任务。
征税工作包括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海关通过执行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关税,起到保护国内工农业生产、调整产业结构、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作用。
(3)缉私查缉走私是海关为保证顺利完成监管和征税等任务而采取的保障措施。
查缉走私是指海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海关监管场所和海关附近的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为发现、制止、打击、综合治理走私活动而进行的一项调查和惩处活动。
(4)统计海关统计的编制是以搜集、整理、加工处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经海关核准的其它申报单证为编制手段,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作为统计和分析的对象,对进出口货物的数量、品种、价格、国别、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关别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全面、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开展国际贸易统计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近几年来国家通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了海关一些新的职责,比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这是新的职责也是海关的任务。
2.简述报关企业设立的条件是什么?答:(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50万(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企业管理制度;报关员人数不得少于5名(4)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均无走私记录(5)报关业务负责人具备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6)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7)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等3.什么是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答: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对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行评估、按照AA、A、B、C、D五个管理类别进行管理,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发布时间:2014-03-12【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文号】署令〔2014〕219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4-3-12 【生效日期】2014-3-12【效力】[有效]【效力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并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195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署长201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项目七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习题解答
项目七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众所周知,海关有四大任务,即监管、征税、缉私和统计。
王红对于前面三个任务都能理解,对于“统计”这一任务却犯难了,海关是如何实行统计的呢?有人说,海关是利用H2000系统对电子录入报关单的栏目自动进行统计的,王红将信将疑。
您能解答王红的疑惑吗?【解答】一般,先电子报关,再纸质报关。
电子报关时,即将报关单进行电子录入,发送H2000来电子审核,在电子审核同时,完成统计。
-----------------------------------------------------------------资料: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完毕提取进口货物或装运出口货物的手续后,如有需要,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有关货物的进口、出口证明。
海关签发的常见证明主要有:1.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3.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证明联)讨论:您认为正确吗?【解答】3不正确。
进口货物报关单没有这一联。
-----------------------------------------------------------------资料:某公司一次到货进口木材一批,分属甲(一般贸易合同)、乙(加工贸易合同)两个合同项下,清单简列如下:1.胶合板,三种规格,合同甲,海运提单号:A01、A02、A03;2.地板条,一种规格,合同甲。
海运提单号:A04;3.锯材,两种规格,合同乙,海运提单号:B01、B02;4.薄板,两种规格,合同乙,海运提单号:B03、B04。
讨论:该公司在向海关一次性申报进口时,应填报几份报关单?【解答】8份。
一个提单号,一份报关单。
----------------------------------------------------------------- 请根据背景资料判断是否正确,若不对请改正。
2022年报关员考试海关统计制度辅导笔记
2022年报关员考试海关统计制度辅导笔记、海关统计概述(了解)(一)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2条对海关统计工作作了如下定义:即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岀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二)性质1、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岀口货物贸易的统计。
2、海关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3、海关统计是国家制定对外贸易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依据。
5、海关统计客观的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进岀口和海关依法行政的过程和结果。
(三)特点:1、全面性;2、可靠;3、国际可比对性。
(四)任务和作用2、作用:(1)、有助于强化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与宏观调控(2)、有助于国家对进出口情况进行监测、预警(3)、有助于海关对业务管理、执法状况进行监控、海关统计制度的基本内容:1、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2、海关统计数据的审核:由各直属海关与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共同完成。
3、海关统计数据的编制「海关总著;定期、无偿地向国务院肓关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费料海关统计数据的发布|叙.(二)海关统计范围(掌握)实际进岀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减少的货物;进岀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
列入我国海关统计范围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跨越我国经济领土边界的物质商品流动;改变我国的物质资源存量。
1、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我国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一般贸易、易货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贸易、寄售代销贸易等方式进出口的货物;保税区和保税仓库进岀境货物;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货物;国际援助物资或捐赠品。
2、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过境货物、转运货物和通运货物;暂时进出货物;用于国际收支手段的流通中的货币及货币用黄金、租赁期限在1年以下的租赁货物;由于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而由该进出口货物的承运人、发货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退运货物边民互市贸易进出货物中国籍船舶在公海扑捞的水产品中国籍船舶或者飞机在境内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中国籍或外国籍运输工具在境夕卜添加的燃料、物料、食品,以及放弃的废旧物料等;无商业价值的货样或广告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保税监管场所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转移的货物其他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3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进口货物报关单栏目填写方法
进口货物报关单栏目填写方法进口货物报关单(白色一般贸易)进口货物报关单(粉红色进料加工专用)进口货物报关单(浅蓝外商投资企业专用)进口货物报关单(浅绿色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1﹑进口口岸﹔填明货物在中国的进境地点名称(第一口岸)。
如文锦渡﹑广州等。
可从提单上查悉。
2﹑经营单位﹔填明对外签订并执行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名称。
要填写全称。
中外双方仅执行技术合作项目﹐未成立合作经营企业的﹐应填报参加该项目的境内单位。
捐赠进口物资﹐应填报直接受赠单位。
委托报关企业代办报关手续的﹐应填委托单位名称。
3﹑收货单位﹔填明进口货物最终收货使用单位名称及所在地。
一般有三种情况﹔- 直接接受外贸公司调拨的收货单位。
- 委托有进口权的公司进日货物的单位。
- 自行从国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同一批货物有两个以上收货单位的﹐应填报收货量最大的单位。
4﹑合同(协议)号﹔填明本批货物合同(协议)的详细年份﹑字轨和编号及附件号码。
根据进口合同查填。
5﹑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批货物如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口或领有进口许可证的﹐应填明批准文号或许可证号码。
如果批准文号﹑许可证号码不止一个﹐应逐一填写。
6﹑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填明载运货物进口的船只名称﹑汽车/火车号码/车次。
空运或邮寄只填“空运” 或“邮运”字样。
应填报实际进入中国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进境人员随身携带货物进境﹐应以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确定填报。
7﹑贸易性质(方式)﹔填明本报单货物的贸易性质。
目前﹐使用白色《进口货物报关》申报进口货物﹐一般有以下几种贸易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填报。
一般贸易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寄售﹑代销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租赁贸易易货贸易出料加工贸易免税外汇商品其他贸易。
8﹑起运国别(地区)﹔填明本报单货物起始发出直接运往或在运输中转国中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往我国的国家(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5.12.25•【文号】国务院令第454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令(第454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海关统计工作,保障海关统计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海关统计的任务是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
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组织、管理全国海关统计工作。
海关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
第五条下列进出口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一)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二)暂时进出口货物;(三)货币及货币用黄金;(四)租赁期1年以下的租赁进出口货物;(五)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而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进出口货物;(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不列入海关统计的其他货物。
第六条进出口货物的统计项目包括:(一)品名及编码;(二)数量、价格;(三)经营单位;(四)贸易方式;(五)运输方式;(六)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境内目的地;(七)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货源地;(八)进出口日期;(九)关别;(十)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统计项目。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海关总署可以对统计项目进行调整。
报关单中的经营单位
报关单中的经营单位现行报关单结构对保障海关业务技术发展起到了无可替代的历史作用。
随着海关业务改革不断深入,重构报关单结构,支撑海关发展成为必然。
下面让店铺来告诉你报关单中的经营单位是什么吧,希望能帮到你。
报关单中的经营单位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填写有进出口权的,有海关10为编码的公司。
出口报关单的话,发货单位可以写实际生产企业。
如果生产企业就是实际的申报企业,那么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都填写生产企业。
如果生产企业没有进出口权,委托的外贸公司出口,则经营单位写外贸公司,发货单位写生产企业。
但一般都写外贸公司。
没什么大区别。
报关单的理解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它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
它既是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以及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走私、违规案件,及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和套汇犯罪活动的重要证书。
报关单的基本信息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它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
它既是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以及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走私、违规案件,及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和套汇犯罪活动的重要证书。
报关单的填制要求1.报关单的填制必须真实,要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即报关单与合同、批文、发票、装箱单等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报关单中所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
2.不同合同的货物,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同一批货物中有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也须用不同的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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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统计经营单位
海关统计的经营单位是指已在海关注册登记,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经营单位的分组原则
1.凡在海关注册登记、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注册地海关需为其设置专用的经营单位代码。
该代码应具有唯一性,并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2.经营单位按进出口企业的报关注册登记地的行政区划分组,在基本行政区划内按企业的经济类型分组。
(二)经营单位的代码结构
经营单位代码采用十位数字码,结构如下:
1. 第一至四位数为进出口企业属地的行政区划代码:
(1) 第一、二位数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
例如:北京市为11,广东省为44。
(2)•第三、四位数表示省辖市(地区、省直辖行政单位),包括省会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
第三、四位用“90”表示未列名的省直辖行政单位。
2. 第五位数为市内经济区划代码:
“1”表示经济特区
“2”•表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3”表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表示保税区
“9”表示其他
例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44012,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44013,广州保税区为44014,广州市其他地区为44019,广州市所辖的地级市番禺为4423。
广州市为4401+4423。
必须注意的是,由于厦门、深圳、珠海、汕头、海南五个经济特区内分别设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保税区,五位数为“1”的经营单位代码实际上只表示列名经济特区的一部分辖区。
所辖范围完整的经济特区代码详见手册第八章经营单位统计代码表中的“经济特区代码表”。
3.•第六位数为进出口企业经济类型代码:
“1”•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
“2”表示中外合作企业
“3”•表示中外合资企业“4”表示外商独资企业“5”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集体企业“6”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8”表示有报关权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此代码仅为海关统一注册编码用,不作统计用)
“9”•表示其他,包括外国驻华企事业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和临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
4.第七至十位数为顺序码,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负责管理。
企业变更后原代码作废,不得用于新的企业。
经营单位前五位数代码表详见手册第九章。
(三)进出口企业经营单位代码的设置原则
1.进出口企业的经营单位代码由企业所在地海关负责设置。
各直属海关对凡在本关区已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属于本关区管理的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已在本关区办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各企业专用的十位数经营单位海关编码。
2.各进出口企业专用的经营单位代码具有唯一性,在全国各地海关报关时通用。
进出口企业经主管海关核准异地报关进出口货物时,应使用其专用的经营单位代码。
3.对只有报关权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如专业报关行、专业运输企业、某些保税仓库等),其报关注册用经营单位代码第六位数应为“8”,该代码仅供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注册管理用,不得用于统计。
该企业经批准进口其自用物品时,则应按经临时批准进出口的单位统计,即经营单位第六位数为“9”。
4.对既有代理报关权又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应为其分别设置企业经济类型代码,即这类企业有两个经营单位代码:
(1)作为代理报关企业,其经营单位代码第六位数为“8”,该代码仅供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注册管理用,不得用于统计。
因此,海关统计的经营单位代码中,第六位数码不得出现“8”;
(2)•作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其经营单位第六位数依企业性质为“1”至“5”中的一个,该代码用于海关统计。
(四)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的统计原则
经营单位按对外签订并执行合同的我境内企业统计。
在确定经营单位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不是同一企业的,•按执行合同的企业(即与外商进行货款结算者)统计;
2.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按代理方统计,即按有经营权的企业统计;
3.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按外商投资企业统计。
4.有代理报关权又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本企业进出口或代理其他企业进出
口时,按本企业的经营单位代码统计(注意其第六位数码不得为“8”);代理其他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经营单位按被代理方(即委托方)统计。
5. 境外企业不得确定为海关统计的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