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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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文
1、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6、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8、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文(2)
一、背景及目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化工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生产环境和操作风险,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面临更高的安全风险和健康保护需求。


了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维护他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建立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已成为迫切的需求。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化工企业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和实习生。

三、保护原则
1. 平等原则: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应享有与男职工和成年工相同的权益和待遇。

2. 预防原则:化工企业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减少工作中的危害和风险。

3. 优先原则:在工作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安全和健康需得到优先保护。

4. 人文关怀原则:化工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支持,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

四、特殊保护措施
1. 基本条件
a.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应进行入职前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

b. 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且不得从事危险工作。

2. 劳动环境保护
a. 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服、手套、口罩等,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安全。

b. 定期检查工作环境,确保环境符合健康标准,如空气质量、噪音、放射性等。

3. 健康检测与保障
a. 定期对女职工进行职业病体检,并提供相关医疗保障。

b. 未成年工每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4. 健康教育和培训
a. 组织定期的职业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安全意识和健康知识。

b. 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确保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

五、监督与处罚
1. 化工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2. 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3. 对违反保护制度的化工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逐步推行。

2. 化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员工的需求和反馈,不断完善和调整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3. 本制度解释权归化工企业所有。

以上是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的范本,旨在确保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安全和健康。

希望化工企业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该制度,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健康保障。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化工企业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包括正式雇佣的全日制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等各类工种。

第三条化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采取措施,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化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五条化工企业应当通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化工企业应当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记录和档案。

第七条化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参加职业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二章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
第八条化工企业应当根据女职工的实际需求,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保护设施,保证女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九条化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确保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权益。

第十条孕期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可以适当减轻工作强度,调整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有需要的可以提供合理的岗位调整。

第十一条孕期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禁止接触有害物质和危险工作,不得从事需要长时间站立、蹲姿等高风险的工种。

第十二条孕期女职工享有产假、哺乳假等合法权益,化工企业应当妥善安排其工作时间和薪酬待遇。

第十三条存在孕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进行夜班工作和超时工作。

第十四条未满一周岁的婴儿,其母亲可享受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

第三章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第十五条化工企业在招用未成年工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定用工年龄的规定,不得招用年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

第十六条未成年工在工作期间,必须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和生产安全。

第十七条未成年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不得加班工作,确保其身体和心理的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未成年工的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应当适合其身心发展,不得从事有害劳动和超过其体力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工作。

第十九条未成年工作期间必须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可适当减轻工作强度和工作时间,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条未成年工享有法定的休息和假期,化工企业应当妥善安排其工作时间和休息假期。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工必须接受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其劳动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二条化工企业应当与未成年工的家长或监护人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其工作状态和生活情况,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化工企业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的监督,建立投诉和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化工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化工企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化工企业负责人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可根据化工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第二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化工企业应当予以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的化工企业包括石油化工企业、化学品生产企业、石油加工企业、制药企业等。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废止之前制定的相关制度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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