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安全生产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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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酉阳府发[2009]42号
【发布部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07
【实施日期】2009.06.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
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酉阳府发〔2009〕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酉阳自治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零零九年六月七日
酉阳自治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的防止、减少、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从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国家财产和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安监局、具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均应设立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电话,负责受理举报事宜。
县级举报受理电话023-********,75559146。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做好情况记载,迅速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县安监局。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直接向县政府办、县安监局同时举报,属于第四条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款的违法行为,应直接向县监察局举报。
第三条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倡实名举报,以便核实、查处、消除隐患和兑现奖励。
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条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一)重伤、死亡、中毒和重大财产损失等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现场、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报告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