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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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部门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公安部门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四条公安部门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1.具有可靠的数据加密和身份验证功能;
2.具有完整性和可用性保护机制;
3.能够及时发现和防御各种互联网安全攻击;
4.应对网络突发事件能力强。
第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管理,建立健全技术保障机制,完善技术评估标准,严格管理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设备的使用。
第六条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公安部门应当认真落实社会保障责任,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同时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安全和利益。
第八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正确使用互联网,提高安全意识和素质,共同维护网络安全。
第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督查检查制度,对违反规定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十条对本规定中未涉及的问题,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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