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_周永坤_9_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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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作为高度应用性的学科 ,它以描述法律规范 、 评价法律规范 、创设法律规范和建构法律体系 ,促进法 的实施等为目标 ,它必然随社会和法律的进化而进化 , 同时为这种进化提供精神驱力和技术 。部落法时代的 法观念以部落文化的形态存在 ,它只是一种有关法律 的直观的习惯思维的产物 ,没有法学 。迄今为止的法学 是国家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是国家法的理论形 态 ,与法律发展的特殊形态 ———国家法阶段相适应③ , 它与法律全球化的态势不合 。法律作为文化现象不可 能脱离社会存在 ,法律思维方式走向全球化 ,正是全球 化运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因此 ,思维方式的变革具有 必然性 。
全球化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经济 、生态 、政治和文 化 。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的先导 ,是全球化的动力 。经 济全球化指资本 、商品 、劳动力 、科技等经济要素的全 球化流转 ,各国经济相互渗透 、相互依存 、相互合作与 竞争而形成一个整体 。90 年代以来 , 经济全球化的 重点已从边境措施向国内立法和决策转移 , 从贸易自 由化向要素自由流动转移 , 从部门自由化向整体自由 化转移 , 尤其是贸易与劳工标准 、贸易与环境保护 、 贸易与消除贫困等方面 。不管你是否愿意 , 任何国家 的经济已无可奈何地成为全球经济的组成部分 , 无国 界经济在许多地区 、许多方面已成为现实(例如欧共 体) 。有学者预测 , 到下世纪 , 无国界经济将成为主 导经济 。
①[ 英 ]施米托夫《: 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 年版 ,第 178 页 。 ②参见《新华日报》,1998 年 8 月 29 日第 1 版 。 ③本文主要的分析对象是法理学 ,偶尔涉及其他法学分支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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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2007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理论法学
法学 1999 年第 11 期
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
●周永坤
早在冷战形势严峻的 1964 年 ,曾任联合国法律顾 问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席的英国法学家施米 托夫 (Dlive M 1Schmit t hoff ,1903~1991) 就以科学家 特有的睿智倡言“: 我们这个时代的显著特征不是喷气 式飞机 ,也不是原子弹 ,而是国际意识的重新觉醒 。”① 随之罗马俱乐部的研究报告将人类的眼光从民族国家 真正转向全球 。1992 年代 ,随着两极对峙的冷战时代 的结束 ,人类真正迈进了全球共存与竞争的新时代 ———全球化时代 。尤其是 90 年代中叶以来随着高度发 达的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 ,随着经济 、贸易的发展 ,全 球化趋势进一步加剧 。现在全球有 46000 多个计算机 网络 ,数亿户终端 ,而且呈现出几何级数增长的态势 , 人们可以十分便捷地在全球范围内交流信息 、进行商 务洽谈 。从 1990 年到 1997 年流入发展中国家的资金 比 80 年代增加了 5 倍多 ,年平均流量为 2650 亿美元 。 人员的跨国流动更是成倍增长 。1995 年 3 月 26 日《申 根协定》生效 ,欧盟 9 个国家互相取消了内部边界 ,实 现了“人员自由流通”。在 21 世纪即将来临的今天 ,不 管人们是否喜欢全球化 ,大凡一个明智的人都不否定 它的存在 ,特别在经济方面 。1998 年 8 月 28 日江泽民 总书记在外交部第九次使节会议上指出“: 经济全球化 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 ,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 移的 ,任何国家也回避不了 。”②这股亘古未有的汹涌 的全球性社会变革浪潮对人文社会科学产生了巨大的
创建全球化时代的法学 ,必须实现法学思维方式的革 命。
一 、全球化运动与法律全球化 ———法学思维方式 革命的必然性
全球化是以经济全球化为先导的经济 、生态 、政 治 、文化的全球性整合运动 ,是人类向马克思笔下的 “世界历史”时代的迈进 。这个过程发端于近代工业资 本向全球的渗透与扩张 。迄今为止这个运动可以分为 两个阶段 :从近代工业革命开始的全球化起始阶段和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的全球社会形成阶段 。起始阶段 的技术 (生产力) 基础是机械工业 ,它的特色是工业化 国家向前工业化国家的渗透 、甚至掠夺 ,同时伴随着强 盗之间的互食 。由于商业的强大引力以及对现代战争 尤其是核战争的巨大破坏的恐惧 ,在起始阶段 ,国际间 由无序逐渐走向有序 ,形成了以民族国家为主体的相 对有序的国际社会 。90 年代冷战的结束标志着人类进 入全球化的新阶段 ———全球社会开始形成的阶段 ,这 是真正的全球时代开始的阶段 。这一阶段的科技(生产 力) 基础是高新技术 。高新技术缩短了时空 ,它通过通 讯 、信息 、观念以及贸易 、服务 、投资和人员流动把全人 类史无前例地拉拢 、靠近 、联系在一起 。电视 、传真 、移 动电话和因特网正在不断穿越国界 ,将全球各个角落 的人统为一体 。这种现实催生出环球一村的全球意识 , 最终造就全球化时代的人类 ,人类历史从国家的历史 再上一个台阶 ,使历史真正成为人的历史 。
首先 ,全球化浪潮对法学研究对象的挑战 。
传统法学分析对象的核心是国家法及其与此相应 的国内社会与国家权力 。在全球化时代 ,一国法学固然 仍应以本国法为主要分析对象 ,但必须同时把外国法 、 特别是超国家的法 、全球统一的规则纳入分析对象 ,并 由此分析国际社会 、全球性或区域性超国家组织 ,并把 国家法 、国内社会 、国家权力放到全球法律体系 、政治 结构中加以分析 。至于肩负着塑造法律精神 、指引法律 实践活动的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就更应当越出国家法的 狭隘圈子而面向全球法现象 。
伴随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是生态的全球化 。经济全 球化大大提高了全球生产力与全球生产总量 ,使人类 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趋严重 。许多生态环境问题 早已越出国界而成为全球性问题 ,例如酸雨 、热带雨林 锐减 、全球变暖 、物种保护 、荒漠化 、臭氧空洞 ,等等 。我
们已生活在同一个生态圈里 ,任何国家与个人都对生 态环境享有权利并负有责任 。
二 、全球化浪潮对传统法的挑战 ———变革法学 思维方式的必要性
中国传统法学是一种皇权主义法学 ,新传统主义 法学的理论基础是阶级斗争为纲理论 ,是一种极端的 国家主义法学 ,它与全球化的社会与法律实践不协调 。 解决这一问题绝非旧瓶子装新酒的方法所能及的 。所 以变革法学思维方式实属情势所必需 。
冲击 ,也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世界各国 ,特别是发达 国家的人文社会科学界都作出了积极的回应 。各种以 全球化为研究宗旨的学术会议 、著作 、课程 、刊物相继 涌现 “, 全球化”成为人文社会科学普遍使用的概念 ,各 学科以全球化为契机拓展研究空间 、更新学科内容和 体系 。
国内学界的反映也相当迅速 ,以经济学界为最 。经 济学界对经济全球化作出了相应的描述 ,并对我国融 入全球经济体系 、在全球经济体系下我国的经济发展 战略等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且不谈与国外各学科相比 较 ,即使与国内经济学界 、实务界相观照 ,法学对全球 化的关注相当迟钝 。③90 年代以来 ,全球化运动进入新 的阶段 ,但是文献检索的结果表明 ,法学界只有零星几 篇全球化的法学专论和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对策性文 章 ,每年的法学指导性研究课题无一涉及全球化问题 , 法学研究的范式更未见相应的变革 。是否由于法学的 特殊性 ,全球化对它没有意义 ?非也 。全球化作为前所 未有的全球社会整合运动 ,它已经和必将对社会生活 、 社会结构 、社会观念的各方面产生革命性的冲击 ,作为 社会生活不可剥离的一部分的法律的变革在所难免 , 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 。那么 ,如此强烈的社会法律 需求的刺激和法律刺激为什么至今未能激活传统法学 的创新体制 ?原因在于它的思维方式的保守与落伍 。欲 使法学对代表了人类新时代的全球化运动作出回应 ,
经济 、生态全球化必然带来政治的全球化 。政治全 球化指政治问题的全球化 、以及这些政治问题解决途 径的全球化 。重大经济问题 、生态问题本身就是全球性 政治问题 。除此以外 ,随着全球社会的形成还会产生一 系列全球政治问题 。例如 ,维持全球和平 、可持续发展 、 跨国犯罪控制 (恐怖主义 、贩毒 、跨国商业犯罪 ,等等) 、 国际政治冲突 、贫富国的差距 、超国家政治权力的分 配 、超国家政治组织的建构 、人权保障 ,等等 。这些政治 问题早已没有国界 ,这些政治问题的解决决非一国所 能 ,需要全球社会的共同努力 。解决这些问题的结果必 然发育出区域性的超国家政治组织和全球性的政治组 织 。这些组织现在已初具规模 :欧共体 、联合国 、联合国 维和部队 、国际刑警组织 、国际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 ,等 等 。政治全球化的重要标志是国家已不再是最高政治 组织 (尽管在许多方面现在仍然是国家最高) ,国家成 为全球政治组织的一个层次 。国际纷争的解决由野蛮 的弱肉强食的动物状态走向规范化 、合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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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叶达到这一目标 。①90 年代以来法的全球化的主要 事实有 :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1993) 和阿姆斯特 丹条约 (1998) 的签订 ,联合国地位和联合国通过的重 要法案的地位 、实效的提高 ,国际法院的复兴 ② ,联合 国维和部队的有效工作 ,国际社会联合起来制裁侵略 (例如制裁伊拉克侵略科威特) 、制裁种族隔离罪行 (例 如制裁前南非政府) 的成功 。世界贸易组织的扩大及其 规则效力的提高与空间效力扩展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 1998 年联合国通过《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该规约决定 成立常设的 、具有普遍性 、强制性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 院 。该法院可以在任何缔约国或经由特殊协议在任何 其他国家的领土上行使职权 。该规约一旦生效 ,它将是 全球第一个真正统一的刑事法院 ,尽管它的管辖权只 限于灭绝种族罪 、反人类罪 、战争罪 、侵略罪 ,但它的主 要矛头无疑针对国家及其权力者 ,目的在于维护全球 秩序与公正 。
全球化涉及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 ,它不可避免 地带来法律的全球化 。事实上 ,法律全球化不但是经 济 、生态 、政治 、文化全球化的产物 ,也是全球化的重要 组织部分 ,它本身又推进全球化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
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分散法律体系向全球法律一体 化的运动或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整合为一个法律体系的 过程 。这个统一法律体系当然并不意味着全球适用完 全同一的法律 ,而是在基本的共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 , 将全球法律统合为一个规范等级体系 。当然我们今天 还只是在初始阶段 。这个运动的结果将产生真正的全 球法或世界法 ,笔者乐观地预计人类有能力在下世纪
其次 ,全球化对传统法学方法的挑战 。 传统法学的主要分析方法是以利益对立为前提的 阶级分析方法 。这一方法在评价法律中的不公正时具 有一定的工具价值 ,对于建构现代法律体系则只有负 面意义 。这种分析方法在分析国内法时已显捉襟见肘 , 用来分析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制度就更加力不从心了 。 同时 ,在全球化时代 ,人格平等早已成为共识 ,任何形 式的奴隶制 (包括马克思笔下的忽视工人权利 、强迫超 长时间劳动 、超强度劳动的奴隶制) 、歧视已为法理所 不容 ,以阶级为标准分配权利和义务失去了正当性 。全 球化时代的人类分属不同的利益群体 ,这些利益群体 常常是交叉的 ,个人在其中的位置是流动的 。例如 ,甲 国 A 、B 两公民分属不同的阶级群体 ,在这个意义上他 们利益对立 (其实并不尽然) ,同时他们又同属甲国公 民与他国人的利益产生对立 (如果是对立的话) 。更何 况经济要素可以自由流动 。这种利益交叉与主体流动 使得按阶级划分权利义务在技术上成为不可能 。这使 阶级分析方法的分析工具作用进一步降低 。当然 ,它作 为评价法律良恶的分析工具作用仍然存在 ,以人的阶 级属性论证差别利益分配正当性的分析方法应当成为 历史陈迹 。 其三 ,全球化浪潮对法学基本观念的挑战 。 传统法学的许多观念是在国家法的基地上营造出 来的 ,它与全球化时代的法律现实不符 。主要有 :全球 化时代法律中所体现的全球利益和全人类的一般理性 以及法律实践的非阶级化对法的阶级意志论的挑战 ; 超国家立法 、超国家公权力的存在 ,世界性强行法的存
以经济 、生态 、政治全球化为动力 、以高新技术特 别是高度发展的信息传播技术为手段 ,不同文化背景 的人员在世界各地穿梭往来 ,各种文化随着商品 、服务 而流淌到全球各个角落 。广播 、电视 、传真 、电话 、因特 网可将任一文化传播到不同文化的区域和人群中 ,不 同文化的人群可以在这种无国界的交流中相互影响 。 文化再也不是区域性的 ,而是全球性的了 。文化的全球 性指各种文化的辐射力达于全球 ,全球文化相互影响 、 吸纳 、竞争 、冲突 ,在保持文化多元的同时形成最低限 度的全球统一的文化 ,例如相同的自然科学技术 、对真 善美的追求 、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 、不同文化间的宽 容 ,等等 。文化全球化最终会形成新一代具有全球活动 能力和全球意识的真正的世界公民 。
全球化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经济 、生态 、政治和文 化 。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的先导 ,是全球化的动力 。经 济全球化指资本 、商品 、劳动力 、科技等经济要素的全 球化流转 ,各国经济相互渗透 、相互依存 、相互合作与 竞争而形成一个整体 。90 年代以来 , 经济全球化的 重点已从边境措施向国内立法和决策转移 , 从贸易自 由化向要素自由流动转移 , 从部门自由化向整体自由 化转移 , 尤其是贸易与劳工标准 、贸易与环境保护 、 贸易与消除贫困等方面 。不管你是否愿意 , 任何国家 的经济已无可奈何地成为全球经济的组成部分 , 无国 界经济在许多地区 、许多方面已成为现实(例如欧共 体) 。有学者预测 , 到下世纪 , 无国界经济将成为主 导经济 。
①[ 英 ]施米托夫《: 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 年版 ,第 178 页 。 ②参见《新华日报》,1998 年 8 月 29 日第 1 版 。 ③本文主要的分析对象是法理学 ,偶尔涉及其他法学分支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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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2007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理论法学
法学 1999 年第 11 期
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
●周永坤
早在冷战形势严峻的 1964 年 ,曾任联合国法律顾 问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席的英国法学家施米 托夫 (Dlive M 1Schmit t hoff ,1903~1991) 就以科学家 特有的睿智倡言“: 我们这个时代的显著特征不是喷气 式飞机 ,也不是原子弹 ,而是国际意识的重新觉醒 。”① 随之罗马俱乐部的研究报告将人类的眼光从民族国家 真正转向全球 。1992 年代 ,随着两极对峙的冷战时代 的结束 ,人类真正迈进了全球共存与竞争的新时代 ———全球化时代 。尤其是 90 年代中叶以来随着高度发 达的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 ,随着经济 、贸易的发展 ,全 球化趋势进一步加剧 。现在全球有 46000 多个计算机 网络 ,数亿户终端 ,而且呈现出几何级数增长的态势 , 人们可以十分便捷地在全球范围内交流信息 、进行商 务洽谈 。从 1990 年到 1997 年流入发展中国家的资金 比 80 年代增加了 5 倍多 ,年平均流量为 2650 亿美元 。 人员的跨国流动更是成倍增长 。1995 年 3 月 26 日《申 根协定》生效 ,欧盟 9 个国家互相取消了内部边界 ,实 现了“人员自由流通”。在 21 世纪即将来临的今天 ,不 管人们是否喜欢全球化 ,大凡一个明智的人都不否定 它的存在 ,特别在经济方面 。1998 年 8 月 28 日江泽民 总书记在外交部第九次使节会议上指出“: 经济全球化 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 ,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 移的 ,任何国家也回避不了 。”②这股亘古未有的汹涌 的全球性社会变革浪潮对人文社会科学产生了巨大的
创建全球化时代的法学 ,必须实现法学思维方式的革 命。
一 、全球化运动与法律全球化 ———法学思维方式 革命的必然性
全球化是以经济全球化为先导的经济 、生态 、政 治 、文化的全球性整合运动 ,是人类向马克思笔下的 “世界历史”时代的迈进 。这个过程发端于近代工业资 本向全球的渗透与扩张 。迄今为止这个运动可以分为 两个阶段 :从近代工业革命开始的全球化起始阶段和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的全球社会形成阶段 。起始阶段 的技术 (生产力) 基础是机械工业 ,它的特色是工业化 国家向前工业化国家的渗透 、甚至掠夺 ,同时伴随着强 盗之间的互食 。由于商业的强大引力以及对现代战争 尤其是核战争的巨大破坏的恐惧 ,在起始阶段 ,国际间 由无序逐渐走向有序 ,形成了以民族国家为主体的相 对有序的国际社会 。90 年代冷战的结束标志着人类进 入全球化的新阶段 ———全球社会开始形成的阶段 ,这 是真正的全球时代开始的阶段 。这一阶段的科技(生产 力) 基础是高新技术 。高新技术缩短了时空 ,它通过通 讯 、信息 、观念以及贸易 、服务 、投资和人员流动把全人 类史无前例地拉拢 、靠近 、联系在一起 。电视 、传真 、移 动电话和因特网正在不断穿越国界 ,将全球各个角落 的人统为一体 。这种现实催生出环球一村的全球意识 , 最终造就全球化时代的人类 ,人类历史从国家的历史 再上一个台阶 ,使历史真正成为人的历史 。
首先 ,全球化浪潮对法学研究对象的挑战 。
传统法学分析对象的核心是国家法及其与此相应 的国内社会与国家权力 。在全球化时代 ,一国法学固然 仍应以本国法为主要分析对象 ,但必须同时把外国法 、 特别是超国家的法 、全球统一的规则纳入分析对象 ,并 由此分析国际社会 、全球性或区域性超国家组织 ,并把 国家法 、国内社会 、国家权力放到全球法律体系 、政治 结构中加以分析 。至于肩负着塑造法律精神 、指引法律 实践活动的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就更应当越出国家法的 狭隘圈子而面向全球法现象 。
伴随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是生态的全球化 。经济全 球化大大提高了全球生产力与全球生产总量 ,使人类 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趋严重 。许多生态环境问题 早已越出国界而成为全球性问题 ,例如酸雨 、热带雨林 锐减 、全球变暖 、物种保护 、荒漠化 、臭氧空洞 ,等等 。我
们已生活在同一个生态圈里 ,任何国家与个人都对生 态环境享有权利并负有责任 。
二 、全球化浪潮对传统法的挑战 ———变革法学 思维方式的必要性
中国传统法学是一种皇权主义法学 ,新传统主义 法学的理论基础是阶级斗争为纲理论 ,是一种极端的 国家主义法学 ,它与全球化的社会与法律实践不协调 。 解决这一问题绝非旧瓶子装新酒的方法所能及的 。所 以变革法学思维方式实属情势所必需 。
冲击 ,也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世界各国 ,特别是发达 国家的人文社会科学界都作出了积极的回应 。各种以 全球化为研究宗旨的学术会议 、著作 、课程 、刊物相继 涌现 “, 全球化”成为人文社会科学普遍使用的概念 ,各 学科以全球化为契机拓展研究空间 、更新学科内容和 体系 。
国内学界的反映也相当迅速 ,以经济学界为最 。经 济学界对经济全球化作出了相应的描述 ,并对我国融 入全球经济体系 、在全球经济体系下我国的经济发展 战略等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且不谈与国外各学科相比 较 ,即使与国内经济学界 、实务界相观照 ,法学对全球 化的关注相当迟钝 。③90 年代以来 ,全球化运动进入新 的阶段 ,但是文献检索的结果表明 ,法学界只有零星几 篇全球化的法学专论和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对策性文 章 ,每年的法学指导性研究课题无一涉及全球化问题 , 法学研究的范式更未见相应的变革 。是否由于法学的 特殊性 ,全球化对它没有意义 ?非也 。全球化作为前所 未有的全球社会整合运动 ,它已经和必将对社会生活 、 社会结构 、社会观念的各方面产生革命性的冲击 ,作为 社会生活不可剥离的一部分的法律的变革在所难免 , 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 。那么 ,如此强烈的社会法律 需求的刺激和法律刺激为什么至今未能激活传统法学 的创新体制 ?原因在于它的思维方式的保守与落伍 。欲 使法学对代表了人类新时代的全球化运动作出回应 ,
经济 、生态全球化必然带来政治的全球化 。政治全 球化指政治问题的全球化 、以及这些政治问题解决途 径的全球化 。重大经济问题 、生态问题本身就是全球性 政治问题 。除此以外 ,随着全球社会的形成还会产生一 系列全球政治问题 。例如 ,维持全球和平 、可持续发展 、 跨国犯罪控制 (恐怖主义 、贩毒 、跨国商业犯罪 ,等等) 、 国际政治冲突 、贫富国的差距 、超国家政治权力的分 配 、超国家政治组织的建构 、人权保障 ,等等 。这些政治 问题早已没有国界 ,这些政治问题的解决决非一国所 能 ,需要全球社会的共同努力 。解决这些问题的结果必 然发育出区域性的超国家政治组织和全球性的政治组 织 。这些组织现在已初具规模 :欧共体 、联合国 、联合国 维和部队 、国际刑警组织 、国际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 ,等 等 。政治全球化的重要标志是国家已不再是最高政治 组织 (尽管在许多方面现在仍然是国家最高) ,国家成 为全球政治组织的一个层次 。国际纷争的解决由野蛮 的弱肉强食的动物状态走向规范化 、合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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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2007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叶达到这一目标 。①90 年代以来法的全球化的主要 事实有 :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1993) 和阿姆斯特 丹条约 (1998) 的签订 ,联合国地位和联合国通过的重 要法案的地位 、实效的提高 ,国际法院的复兴 ② ,联合 国维和部队的有效工作 ,国际社会联合起来制裁侵略 (例如制裁伊拉克侵略科威特) 、制裁种族隔离罪行 (例 如制裁前南非政府) 的成功 。世界贸易组织的扩大及其 规则效力的提高与空间效力扩展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 1998 年联合国通过《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该规约决定 成立常设的 、具有普遍性 、强制性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 院 。该法院可以在任何缔约国或经由特殊协议在任何 其他国家的领土上行使职权 。该规约一旦生效 ,它将是 全球第一个真正统一的刑事法院 ,尽管它的管辖权只 限于灭绝种族罪 、反人类罪 、战争罪 、侵略罪 ,但它的主 要矛头无疑针对国家及其权力者 ,目的在于维护全球 秩序与公正 。
全球化涉及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 ,它不可避免 地带来法律的全球化 。事实上 ,法律全球化不但是经 济 、生态 、政治 、文化全球化的产物 ,也是全球化的重要 组织部分 ,它本身又推进全球化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
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分散法律体系向全球法律一体 化的运动或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整合为一个法律体系的 过程 。这个统一法律体系当然并不意味着全球适用完 全同一的法律 ,而是在基本的共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 , 将全球法律统合为一个规范等级体系 。当然我们今天 还只是在初始阶段 。这个运动的结果将产生真正的全 球法或世界法 ,笔者乐观地预计人类有能力在下世纪
其次 ,全球化对传统法学方法的挑战 。 传统法学的主要分析方法是以利益对立为前提的 阶级分析方法 。这一方法在评价法律中的不公正时具 有一定的工具价值 ,对于建构现代法律体系则只有负 面意义 。这种分析方法在分析国内法时已显捉襟见肘 , 用来分析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制度就更加力不从心了 。 同时 ,在全球化时代 ,人格平等早已成为共识 ,任何形 式的奴隶制 (包括马克思笔下的忽视工人权利 、强迫超 长时间劳动 、超强度劳动的奴隶制) 、歧视已为法理所 不容 ,以阶级为标准分配权利和义务失去了正当性 。全 球化时代的人类分属不同的利益群体 ,这些利益群体 常常是交叉的 ,个人在其中的位置是流动的 。例如 ,甲 国 A 、B 两公民分属不同的阶级群体 ,在这个意义上他 们利益对立 (其实并不尽然) ,同时他们又同属甲国公 民与他国人的利益产生对立 (如果是对立的话) 。更何 况经济要素可以自由流动 。这种利益交叉与主体流动 使得按阶级划分权利义务在技术上成为不可能 。这使 阶级分析方法的分析工具作用进一步降低 。当然 ,它作 为评价法律良恶的分析工具作用仍然存在 ,以人的阶 级属性论证差别利益分配正当性的分析方法应当成为 历史陈迹 。 其三 ,全球化浪潮对法学基本观念的挑战 。 传统法学的许多观念是在国家法的基地上营造出 来的 ,它与全球化时代的法律现实不符 。主要有 :全球 化时代法律中所体现的全球利益和全人类的一般理性 以及法律实践的非阶级化对法的阶级意志论的挑战 ; 超国家立法 、超国家公权力的存在 ,世界性强行法的存
以经济 、生态 、政治全球化为动力 、以高新技术特 别是高度发展的信息传播技术为手段 ,不同文化背景 的人员在世界各地穿梭往来 ,各种文化随着商品 、服务 而流淌到全球各个角落 。广播 、电视 、传真 、电话 、因特 网可将任一文化传播到不同文化的区域和人群中 ,不 同文化的人群可以在这种无国界的交流中相互影响 。 文化再也不是区域性的 ,而是全球性的了 。文化的全球 性指各种文化的辐射力达于全球 ,全球文化相互影响 、 吸纳 、竞争 、冲突 ,在保持文化多元的同时形成最低限 度的全球统一的文化 ,例如相同的自然科学技术 、对真 善美的追求 、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 、不同文化间的宽 容 ,等等 。文化全球化最终会形成新一代具有全球活动 能力和全球意识的真正的世界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