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中信用担保的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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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中信用担保的补充作用
课程: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学号:
姓名:单光仙
摘要:我国中小企业起步晚但发展迅猛,为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融资难无疑是中小企业经济进步的绊脚石。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成为各国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普遍手段,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对缓解这个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依然存在许多缺陷,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无法得到根本性解决。

本文将从中小企业融资中信用担保的重要性、可行性和困难性及其原因入手,对比国内外成功的范例,由此提出一些关于如何更好地实现信用担保的补充作用的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
一、信用担保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重要性
(一)中小企业日益重要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截止2007年末,中国中小企业总数达到4200余万家。

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与服务价值、出口总额和上缴税收,分别占全国的58.5%、68.3%和50.2%,中小企业的发明专利占全国的66%,研发新产品占全国的82%,提供了城镇就业人口75%以上的就业机会并吸纳了75%以上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①(二)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难
目前我国很多金融工具都是参考国外的发展模式,没有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很多金融融资工具如股票、债券、期权期货等对企业资本等财务性的硬信息要求高,即使国家初步构建了中小企业一定程度上的上市规范,但大为“空有其名”,比如深交所的中小板和创业板是针对中小企业创立的,但这些设定门槛对绝大部分中小企业来说是非常高的,所以在股票市场上,还是国有大型企业占据大头。

这样不够合理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在直接市场上获得融资。

间接融资成为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手段。

(三)传统信用评级体系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
传统信用评级上的问题与直接融资相类似。

在进行企业信用分析时的“6C原则”——资本、担保、能力、经营状况、企业家品格、事业连续性,除了企业家品格外的五项都是硬信息,直接取决于中小企业的自身经济条件,而中小型企业还处于创业期,很难达到这些指标,所以在传统的信用评级体系中中小企业处于弱势地位,中小企业无法依靠银行对其进行的信用评级获得贷款。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面临的瓶颈及其原因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瓶颈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缺失。

2003~2007年,全国担保机构各年累计担保总额/担保资本金虽然从4.12增大到了7.61,但资金放大倍率始终不到3,远未达到5~10倍的政策许可范围。

对比之下,发达国家担保机构的平均放大倍数达到10倍以上,其中美国为50倍。

担保机构的信用杠杆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造成本来就有限的担保资金严重浪费,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没有得到有效满足。

加上国内担保品种不够丰富,没有开发对创业贷款、科技贷款等相应的贷款品种;担保期限也较短,大部分在2年以内。

所以中国中小企业信贷融资存在严重的信用担保缺失问题。


担保机构生存状况不好。

据统计,截至2012年末,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590家(其中,民营及外资机构占77.8%),实收资本8282亿元,平均每家机构实收资本9642万元。

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54家,1亿元至10亿元的4150家,2000万元至1
亿元的3673家,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713家,分别占机构数的0.6%、48%、42%和8.3%。

全行业在保余额21704亿元,其中融资担保18344亿元,融资担保放大倍数为2.1倍。

从这些数据看,我国直保机构过多,民营及外资机构和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机构占大多数,放大倍数低且难以突破,担保能力弱。

整个行业处于僧多粥少、竞争过度、主业不突出、相当部分机构基本没有融资担保业务的状况。

(二)原因分析
1.信用担保上的制度性缺陷
1.1信用担保体系的组织结构不完善
目前国际上有两种主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结构: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级担保结构,由中央担保机构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另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由中央和地方担保机构组成的二级担保机构,其中中央担保机构为地方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

这两种担保结构都是以国家政府为担保的主要出资人,依仗着国家强大的经济后盾。

我国确立了中央、省级、地方市级担保机构组成的“三层”担保制度框架,省级和市级相当于美国模式中的地方级担保机构,二者的担保能力和资信能力是依赖于中央再担保的,但是最重要的国家级的再担保机制一直没有建立,使得在实践中出现国家财政和信用的支撑不足,无法统筹规划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支持。

1.2信用担保资金供给机制不稳定
担保机构在运营过程中,随着业务增加,需要的代偿资金也会随之增加,加之我国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自身的资本能力较弱,仅凭担保费和利息收入是难以维持正常运作的,就需要稳定的担保资金补充,否则,担保机构将难以生存。

我国的担保机构有政策性、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

其中政策性担保机构被定位为非营利组织,国家要求其收取的保费不得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这样,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收入就受到较大的限制而难以实现自身资金积累,而政府也由于财力状况限制而难以保证担保机构获得稳定的资金补充,如此看来,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能力基本是由政府财政水平决定的,是被动的存在。

商业性担保机构一般将提高保费来作为资金补充来源,但即使提高了保费,在扣除经营成本、税费等相关费用后,能够用来作为资金补充的剩余是非常有限的。

1.3担保机构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和控制机制
融资担保机构是经营信用、管理风险的专业机构,其生存发展取决于其是否具备雄厚的资本实力、良好的风险意识和专业的风险管控能力。

但我国的实情是,担保机构与银行的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国有担保公司与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是8:2,而私有担保公司与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是10:0!大多数银行都把100%的风险分担给担保机构,这对担保机构的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是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风险管控能力人才都比较缺乏,这无疑是雪上加霜。

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和控制机制显得必要而急切。

1.4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落后
我国目前与中小企业担保行业有关的法律宏观、宽泛、简略,没有具体化、细则化,没有涉及到专门的信用担保机构。

没有规范的支持信用担保业的专门法律法规,导致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服务对象、支撑体系以及运作细则等定位极为模糊,不利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

2.担保机构
2.1规模小,实力弱
担保机构注册资金普遍较低,这就意味着它们难以为中小企业提供充分的信用担保,另一方面,政府为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的资金较低,又形成资金供给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2.2担保机构主营业务走形
由于担保机构实力弱,难以在银行获得融资,银行融资担保业务在总担保业务中占比很小,这一问题在经济偏落后的地区更为显著。

取代银行融资担保的就是民间借贷担保,民间借贷乱入就形成了“个人——担保机构——企业”的形式,担保机构把来自居民个人的资金借给企业,为居民支付较高的收益率,这样,担保机构就成了变相的银行,这不符合担保公司的法律身份,造成高息揽储、高息放贷的恶性行为,破坏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3.监管主体不明确
国家层面的监管主体是由中国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行、工商管理总局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

省级层面的监管机构由各省自行确定,多数省确定工信部为监管机构。

这样的监管确立是较混乱的,各个有权对担保公司进行监管的部门职责没有明确规定,容易造成监管缺失。

据了解,自2002年第一家担保公司成立以来,没有一个部门像对银行一样对其进行例行的合规性稽核检查,监管法规得不到落实。

4.中小企业自身问题
可量化的信用低。

中小企业公司规模小,可用于抵押的实有资本少,有的厂房十分老旧,折旧下来的价值很低。

有很多的中小企业处于初创期或发展期,品牌尚未真正建立,市场还很狭窄,导致可用于量化的信用很少。

中小企业处于全球生产链的低端。

见下表
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行业从业人员数
由私营和个体行业的从业人员可大致看出,我国的中小企业主要集中于依赖劳动力、原材料、能源的行业。

但近几年,劳动力、资金、原材料、土地和资源环境成本不断攀升,人
民币总体处于升值通道,中国已经逐步告别低成本时代。

对于依赖“成本驱动”,并处于全球产业链低端的中小企业而言,做实业变得越来越难,特别是面对发达国家“再工业化”的新趋势,中小企业将面临新的冲击。

不排除浑水摸鱼的不良企业。

随着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逐渐加大,不排除有不良的企业混入其中,通过伪装和粉饰骗取担保,这也是中国整个市场的一个问题,需要更完善和严厉的法律加以管制。

三、建议
(一)国内外成功经验分析
1.上海案例——政府出资,市场化经营③
上海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以专业担保公司为运作载体,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出资建立担保资金,以委托专业机构管理,有关银行提供配套专项贷款,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构筑四个网络、形成四个机制,逐步建立了有效分解、控制和化解风险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截至2011年7月,上海已经有69家小额贷款公司获批筹建,其中64家小贷公司正式开业,注册资本总额近70亿元,累计放贷15000多笔,超过300亿元,贷款余额4600余笔90余亿元。

2011年,上海市政府发放政策性担保贷款100亿。

上海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有两个亮点:(1)构筑四个网络。

一是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建立的担保资金网络,两级财政为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资金也在逐年上升。

二是财政委托专业担保机构管理网络,上海市政局委托中投保上海分公司管理和运作共同担保资金,而且协议中规定,中投保上海分公司以政府的产业政策为导向,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以盈利为目的。

担保基金的决策以担保公司为主,区县政府负责提供被担保企业的资信证明,是否担保的最终决定权属于中投保上海分公司,市财政部门不能参与决策过程,主要负责制定担保资金管理和运作规则。

三是和金融机构建立贷款担保协作网络。

这些金融机构包括了上海银行、民生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在全市设立网点,由这些银行独立审核中小企业贷款资格,中投保上海分公司复核。

四是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建立贷款担保需求信息网络,积极收取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来源,这样,担保机构就不是处在一个“等着企业自己上门找”的状态,这样收集的信息能够保证更大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有利于担保公司得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也有利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贷款便利,实现双赢。

(2)形成四个机制。

一是比例担保机制在风险分担方面,担保性机构承担85%~90%,银行承担10%~15%;市区出资建立的担保资金中,也按6:4和5:5的比例共同承担风险,担保机构不再处于完全风险承担的地位,有利于促进更多担保。

二是担保资金和银行贷款按1:5比例放大的机制,可以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尤其是对于新兴企业,可以大大降低其创业期的资金负担,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性企业等前期投入大但前景较好的企业发展,促进我国技术创新和产业调整。

三是担保机构损账补贴机制。

市政府每年拨出专项资金对担保机构进行损帐调补,有利于减轻担保机构负担,促进其自身资金积累,助于为后期提供更多的担保资金。

四是再担保机制。

国家开发银行首期投入50亿元在上海进行中小企业贷款再担保业务试点,对担保公一半的担保额进行再担保,上海市政府对再担保体系给予一定补贴,这样就有效地分散了担保机构风险,提升担保机构信用,扩大担保资源,从而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担保体系。

通过以上了解和分析,容易发现,上海的政策性担保案例成功实施的原因有以下几个:(1)上海的财政实力雄厚。

能够在政策性担保中提供的资金项目和数目都很高,政府资金深入到担保机构资金投入和损帐调补以及再担保体系中,且不说其他很多省市还没有建立再
担保体系,它们在担保机构中的资金支持能力也是比较弱的。

(2)上海具有发达开放的市场。

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意味着开阔的市场是企业成功经营的必须条件,上海的地理位置优势、市场发展历史和足够开放的地区市场和国际市场,都为上海的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成长土壤,中小企业发展的阻力远比内陆城市小,当然,竞争激烈也是其必须面对的挑战。

政策性担保强调的是政府财力和公信力,目前在很多落后的内陆城市要达到这样的水平是很难的,但就中国目前的国情,政策性担保仍应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重要的一体,政策性资金还需较长时间的投入。

2.国外政府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主要特点
对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扶持不同。

发达的西方国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是各有侧重的:美国主要侧重于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意大利比较注重制造业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法国比较注重服务业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瑞士和西班牙在解决社区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别有特色。

这些国家根据国情,对本国经济有重要影响的中小企业类型给予更多政策扶持。

3.中科智——互助担保机构良性发展④
中科智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智”)是我国首家中外合资的商业性担保投资公司,中科智要求它的客户成为其股东,股东企业可享受入股金额5倍的担保,通过上市公司的参股,担保公司吸纳到了参股资金,增强了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在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可以直接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担保取得银行的贷款,既可以避免滑入企业之间的互保陷阱,又有利于引导商业担保向信用互助基金担保方式过渡。

这种模式也有两个亮点:(1)以互助担保基金为突破口发展互助担保。

建立企业互保基金及理事会,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和约束机制,其中的担保程序是:互助基金成员推荐担保项目;担保机构负责项目初审和担保项目的文件准备,最终由理事会来决定是否担保。

建立了代理担保的利益和风险分担机制,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的1/3,其余担保费归互助基金;当发生代偿时,先由互助基金代偿,不足部分由中科智代偿。

利益和风险分配是对应的,符合经济原则。

(2)对关联企业担保投资实现外部经济的内部化。

中科智将担保和风险投资结合在一起,以担保手段进行风险投资:将贷款资金全部或部分转成被担保被担保企业或资本运营项目的股权,将用于直接投资的风险投资资金部分转成担保资金,利用担保的放大功能为投资项目取得银行贷款,以扩大投资面,分散风险投资,提高投资成功率。

随着中科智的发展,与合作银行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由于其良好的资信,需要向银行提供的抵押已越来越低,到2003年,中科智向银行交纳的保证金以下降至80%、60%,有的银行甚至为其提供免抵押的条件。

中科智的发展可用渐入佳境来形容。

这样的模式是成功而且具有很大示范效应的,虽然这个模式的成功需要一定时间周期,但是这个模式开创性地在最大程度上规避了企业互保和商业性担保模式的缺点:社会信誉和经济环境的不乐观,又可以实现像政策性担保那样的资金投放,并且优于政策性担保的是,该模式具有很大的经济意义,担保机构是盈利的,而且利益客观,对国家经济的带动作用十分明显。

而且在这一模式成功运用的地区,可以有效减少政策性担保需要涉足的企业,为政府分担一部分中小企业,为更多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促进整个地区的发展。

3.四川美兴——小额信贷的有益启示
于2010年在我国四川省成都市设立的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美兴”),是美兴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继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之后,在中国设立的第二家外商独资小额贷款公司。

美兴中国的股东包括法国美兴集团(MicroCred S.A)、
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IFC)、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比利时安盛保险(AXA Belgium)和环球发展基金(DWM)。

四川美兴秉承美兴集团的使命,向无法获得或无法充分获得金融服务的个人,尤其是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家,提供方便灵活的金融服务,改善客户及其家人的生活条件,发展当地经济,保护社区环境。

美兴在与客户进行贷款合作时,很大程度上是依靠于客户的软信息,致力于与客户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

目前,四川美兴已累计发放贷款10000多笔,累计贷款金额2.5亿余元。

公司共有四种贷款产品:主要面向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美易贷”、主要面向经营状况良好的工商企业的“美商贷”、主要面向有稳定收入人群的美兴装修贷款和有经营项目的客户的美兴创业贷款。

美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分布已经拓展至非洲、欧洲和亚洲,从发展历程可以证明其资信水平和经营能力,这一案例对中国的启示就是可以适量引入,比如在我国云南、贵州这样的边缘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内没有相当规模的中小企业,很多都是个体工商户等小微企业,引入美兴这样成熟的小贷公司既可以节约自发建立的成本,也可以避免一些经营上的风险,因为美兴在小额贷款上的运营经验较为丰富。

(二)建议
1.因地制宜的一体两翼担保模式
从以上的案例分析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在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上,应建立商业和互助性担保有机结合的中科智担保模式,辅以政策性担保。

随着商业银行的改革,完全的商业性担保生存的空间日益缩小,完全地互助性担保应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而很难实现,所以需要二者有机结合。

具体实行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肯定政策性担保的重要性性同时政府应适当放手,主要体现在政府可以出资设立一些信用担保机构,取消政府担保机构。

将具体业务交由政府设立的专业的信用担保机构完成,这样可以是业务细化、专业化,同时也避免个别政府将行政权力用于担保业务中,造成权力乱用;(2)中科智式的互助性担保模式对操作技术的要求高,需要加大人才培养和专业培训;(3)商业性担保需要国家制定更多的运营和监管上的法律法规,改善商业性担保机构尤其是私营的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弱势地位,也治理一些只顾逐利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成为“变相银行”的乱象。

(4)一个好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就是中科智式的,也就是说,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是可以有机结合,像中科智一样通过股权融资的办法,实现更有力的互助和更安全的商业性担保。

2.制度性建议
2.1完善中小信用担保体系的组织结构
成立专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中央政府机构。

由其负责中小企业扶持制度的研究、制定和落实,负责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业务标准和运行规则制定以及绩效补偿工作。

建立多层次的再担保机构。

再担保机构的建立是一个国家信用担保发展的重要标志,我国十分急切的需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再担保机制,便于增加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扩大业务和担保规模,也有利于降低担保风险,形成良性、安全的担保生态。

2.2完善担保资金供给机制
多层次、多渠道地筹集担保资金。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通过扩大对社会保障基金、邮政储蓄、保险基金等的融资力度来获取更多资金;而经营规模足够大、有一定实力积累的
担保公司则可通过上市来融资;政府可以将财政收入增长的一部分用于补充担保资金;担保机构可从每年的保费中提取一部分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私募也是担保公司获取资金的一个方式。

2.3完善风险分散控制机制
银行应与担保公司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建立一个更合理的比例担保,不让担保公司成为风险的唯一承担者。

设立风险监控机制。

担保机构要按照担保标准严格审查中小企业的资信状况,从专业角度进行长期、高频的跟踪审查,以更好的掌握企业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和反担保措施,当担保风险发生时,担保机构才能及时发现并通过法律途径向企业追偿,以减少损失。

2.4法律制定完善与监管
完善相关已有法律法规如《中小企业促进法》、《公司法》、《担保法》;建立更详细的配套法律,比如专门针对中小企业信贷和促进的法律细则;制定包括资信评估、更科学的信用等级评定的关于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

另外,还应明确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

2.6促进中小企业与银行发展关系型信贷
处于孵化和创业期的企业还未储蓄定性信息,所以关系型信贷主要应针对有一定发展成果的中小企业,一方面,这部分中小企业已经在前期通过其他信用担保公司的支持得到发展,有一定能力进行自我发展——寻求与银行建立关系型借贷的机会,为更多更弱的中小企业腾出信用担保空间。

也有利于本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7担保机构内部结构和业务优化
担保机构,尤其是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应该减少或撤消分支机构,因为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是担保,设立分支机构容易造成资金浪费和流失,不排除存在尸位素餐的情况。

担保机构应该延长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周期。

与中小企业保持长期合作有利于降低担保机构对这一企业的调查成本,从而为自身盈利性创造更大可能。

2.8企业的发展思维和战略调整
中小企业应该为自身发展前景而努力,坚持创新和转变发展方式,摆脱对原材料的过渡依赖,更多的发展以劳动力为主的第三产业,既促进本企业的资金积累,增加就业,也有利于国家产业结构;企业要诚信经营,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与担保机构的合同约定,及时偿债、提供真实的企业信息;同时也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和激励,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结语:总之,为了完善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中信用担保的补充作用,需要政府、银行、担
保机构、中小企业自身以及社会的共同努力,其中最主要的是建立商业和互助性担保有机结合的中科智担保模式,辅以政策性担保。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课题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模式选择》,2003年第11期《金融研究》
[2]李毅、向党:《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信用担保缺失研究》,2008年第12期《金融研究》
[3]张翔:《从国际经验比较看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的路径选择》,《工作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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