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考务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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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公开,提高考试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参加的各类考试,包括入学考试、课程考试、学位考试、结业考试、毕业考试等。

第三条学校考试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考试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考试委员会,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考试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教务处负责具体实施考试工作,包括考试计划制定、考场安排、考试纪律监督、试卷命题与阅卷等。

第六条学生处负责考生报名、身份验证、考场纪律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第三章考试安排与实施
第八条考试时间、地点由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统一安排,并提前通知学生。

第九条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并按照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第十条考试过程中,考生应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作弊、抄袭、夹带等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立即清点试卷,并按照规定时间将试卷送交阅卷地点。

第四章试卷命题与阅卷
第十二条试卷命题应遵循科学性、公平性、规范性的原则,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或专家负责。

第十三条试卷内容应与教学大纲相符,难易适度,能够全面考察学生的知识水平和能力。

第十四条试卷评分标准应明确、具体、公正,由阅卷教师共同制定。

第十五条阅卷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阅卷教师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第五章考试结果处理与公布
第十六条考试结束后,教务处应及时汇总考试成绩,并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考试成绩应按照规定时间公布,并允许考生查询。

第十八条对考试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学校考试委员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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