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列名法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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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列名法4篇
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团体列名法的资料4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篇1
【法规名称】人民团体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2-12-11
【效力属性】已修正
【正文】
人民团体法
第 1 条
人民团体之组织与活动,依本法之规定;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者,适用其规定。

第 2 条
人民团体之组织与活动,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

第 3 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及省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 为县(市) 政府。

但其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第 4 条
人民团体分为左列三种:
一职业团体。

二社会团体。

三政治团体。

第 5 条
人民团体以行政区域为其组织区域,并得分级组织。

前项分级组织之设立,应依本法规定向当地主管机关办理。

第 6 条
人民团体会址设于主管机关所在地区。

但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者,得设于其他地区,并得设分支机构。

第7 条
人民团体在同一组织区域内,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组织二个以上同级同类之团体,但其名称不得相同。

第8 条
人民团体之组织,应由发起人检具申请书、章程草案及发起人名册,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前项发起人须满二十岁,并应有三十人以上,且无左列情事为限:
一因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者。

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处分或感训处分之裁判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者。

三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四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第一项申请书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9 条
人民团体经许可设立后,应召开发起人会议,推选筹备委员,组织筹备会,筹备完成后,召开成立大会。

筹备会会议及成立大会,均应通知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得派员列席。

第10 条
人民团体应于成立大会后三十日内检具章程、会员名册、
选任职员简历册,报请主管机关核准立案,并发给立案证书及图记。

第11 条
人民团体经主管机关核准立案后,得依法向该管地方法院办理法人登记,并于完成法人登记后三十日内,将登记证书影本送主管机关查备。

第12 条
人民团体章程应载明左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

三经织区域。

四会址。

五任务。

六组织。

七会员入会、出会与除名。

八会员之权利与义务。

九会员代表及理事、监事之名额、职权、任期及选任与解任。

一○会议。

一一经费及会计。

一二章程修改之程序。

一三其他依法令规定应载明之事项。

第13 条
人民团体之会员代表系指由会员单位推派或下级团体选派或依第二十八条规定分区选出之代表;其权利之行使与会员同。

第14 条
人民团体会员(会员代表) 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决议而致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15 条
人民团体会员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
一死亡。

二丧失会员资格者。

第16 条
人民团体会员(会员代表) 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

每一会员(会员代表) 为一权。

第17 条
人民团体均应置理事、监事,就会员(会员代表) 中选举之,其名额依左列之规定:
一县(市) 以下人民团体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

二省(市) 人民团体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

三中央直辖人民团体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

四各级人民团体之监事名额不得超过该团体理事名额三分之一。

五各级人民团体均得置侯补理监事;其名额不得超过该团体理监事名额三分之一。

前项各款理事、监事名额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别互选常务理事及常务监事,其名额不得超过理事或监事总额之三分之一;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其不设常务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选之。

常务监事在三人以上时,应互推一人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18 条
人民团体理事会、监事会应依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之决议章程之规定,分别执行职务。

第19 条
上级人民团体理事、监事之当选,不限于下级人民团体选派出席之代表。

下级人民团体选派出席上级人民团体之代表,不限于该团体之理事、监事。

第20 条
人民团体理事、监事之任期不得超过四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连选得连任。

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

第21 条
人民团体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

人民团体理事、监事执行职务,如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决议情事者,除依有关法令及章程处理外,得经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通过罢免之。

第23 条
人民团体理事、监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其缺额由侯补理事、侯补监事分别依次递补: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 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24 条
人民团体依其章程聘雇工作人员,办理会务、业务。

第25 条
人民团体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第26 条
人民团体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之召集,应于十五日前通知各会员(会员代表) 。

但因紧急事故召集临时会议,经于开会前一日送达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项会议应报请主管机关派员列席。

第27 条
人民团体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之决议,应有会员(会员代
表) 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或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但左列事项之决议应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三理事、监事之罢免。

四财产之处分。

五团体之解散。

六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第28 条
人民团体会员(会员代表) 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者,得划分地区,依会员(会员代表) 人数比例选出代表,再合开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

前项地区之划分应选代表名额之分配,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备。

第29 条
人民团体理事会、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会议一次,并得通知侯补理事、侯补监事列席。

前项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或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30 条
人民团体理事长或监事会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召开理事会或监事会超过二个会次者,应由主管机关解除理事长或监事会召集人职务,另行改选或改推。

第31 条
人民团体理事、监事应亲自出席理事、监事会议,不得委讬他人代理;连续二次无故缺席者,视同辞职,由侯补理事、侯补监事依次递补。

第32 条
人民团体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或理事会不能依法召开
时,得由主管机关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监事会不能依法召开时,得由主管机关指定监事一人召集之。

第33 条
人民团体经费来源如左:
一入会费。

三事业费。

四会员捐款。

五委讬收益。

六基金及其孽息。

七其他收入。

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经费之缴纳数额及方式,应提经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通过,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34 条
人民团体应每年编造预算、决算报告,提经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核备。

但决算报告应先送监事会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一并提报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

第35 条
职业团体系以协调同业关系,增进共同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建设为目的,由同一行业之单位,团体或同一职业之从业人员组成之团体。

第36 条
上级职业团体须其下一级团体通半数完成组织后,始得发起组织。

但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37 条
职业团体以其组织区域内从事各该行职业者为会员。

下级职业团体应加入其上一级职业团体为会员。

职业团体不得拒绝具有会员资格者入会。

第38 条
职业团体会员(会员代表) 不能亲自出席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时,得以书面委讬其他会员(会员代表) 代理。

但委讬出席人数,不得超过该次会议亲自出席人数之三分之一。

每一会员(会员代表) 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39 条
社会团体系以推展文化、学术、医疗、卫生、宗教、慈善、体育、联谊、社会服务或其他以公益为目的,由个人或团体组成之团体。

第40 条
社会团体有分级组织者,下级团体应加入其上级团体为会员。

第41 条
社会团体选任职员之职称及选任与解任事项,得于其章程另定之。

但须经主管机关之核准。

第42 条
社会团体会员(会员代表) 不能亲自出席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时,得以书面委讬其他会(会员代表) 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 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43 条
社会团体理事会、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举行会议一次。

第44 条
政治团体系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协助形成国民政治意志,促进国民政治参与为目的,由中华民国国民组成之团体。

第45 条
符合左列规定之一者为政党:
一全国性政治团体以推荐候选人参加公职人员选举为目的,依本法规
定设立政党,并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案者。

二已立案之全国性政治团体,以推荐候选人参加公职人员选举为目的
者。

第46 条
依前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政党者,应于成立大会后三十日内,检具章程及负责人名册,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案,并发给证书及图记。

前条第二款之政党,应于选举公告发布之日前,检具章程及负责人名册,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备案。

第47 条
政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其组织区域,不得成立区域性政党。

但得设分支机构。

第48 条
依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之政党,得依法推荐候选人参加公职人员选举。

第49 条
政治团体应依据民主原则组织与运作,其选任职员之职称、名额、任期、选任、解任、会议及经费等事项,于其章程中另定之。

第50 条
政党依法令有平等使用公共场地及公营大众传播媒体之权利。

第51 条
政治团体不得收受外国团体、法人、个人或主要成员为外国人之团体、法人之捐助。

第52 条
内政部设政党审议委员会,审议政党处分事件。

政党审议委员会由社会公正人士组成,其具有同一党籍者,不得超过委员总额二分之一;其组织由内政部定之。

第53 条
申请设立之人民团体有违反第二条或其他法令之规定者,不予许可;经许可设立者,废止其许可。

第54 条
人民团体经核准立案后,其章程、选任职员简历册或负责人名册如有异动,应于三十日内报请主管机关核备。

第55 条
其期间以三个月为限。

第56 条
人民团体因组织区域之调整或其他原因有合并或分立之必要者,得申请主管机关核定合并或分立。

第57 条
人民团体成绩优良者,主管机关得予奖励;其奖励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58 条
人民团体有违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机关得予警告、撤销其决议、停止其业务之一部或全部,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或情节重大者,得为左列之处分:
一撤免其职员。

二限期整理。

三废止许可。

四解散。

前项警告、撤销决议及停止业务处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亦得为之。

但为撤销决议或停止业务处分时,应会商主管机关后为之。

对于政党之处分,以警告、限期整理及解散为限。

政党之解散,由主管机关检同相关事证移送司法院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审理之。

前项移送,应经政党审议委员会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认有违宪情事,始得为之。

第59 条
人民团体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应予解散:
一经主管机关废止许可者。

二破产者。

三合并或分立者。

四限期整理未如期完成者。

五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决议解散者。

前项第四款于政党之解散不适用之。

第60 条
未经依法申请许可或备案而成立人民团体,经主管机关通知限期解散而届期不解散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下罚锾。

人民团体经主管机关废止许可或解散并通知限期解散而届期不解散者,亦同。

第61 条
未经依法申请许可或备案而成立人民团体,经该管主管机关通知限期解散而届期不解散,仍以该团体名义从事活动经该管主管机关制止而不遵从,首谋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人民团体经主管机关废止许可或解散并通知限期解散而届期不解散,仍以该团体名义从事活动,经该管主管机关制止而不遵从,首谋者,亦同。

第62 条
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收受捐助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六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者,所收受之捐助没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时,追征其价额。

第63 条
依本法所处罚锾,经通知后逾期不缴纳者,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第64 条
(删除)
第65 条
(删除)
第66 条
人民团体选任职员之选举罢免、工作人员之管理与财务之处理,其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67 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篇2
团体列名法是国家行政学院的教学团队在融合多种工具方法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教学研讨方法。

2012年春季以来,河南省委党校在各个主体班次引进该教学方法对十多个专题进行研讨,同时又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加以创新完善,进一步丰富了团体列名法的理念与方法,收到显著效果。

团队列名法的特点
它是以问题研究为中心,以互动为主要方式,以团队合作为保证的教学研讨方法。

首先,它与党校开设的专题讲授课不同,它不是由教师将已有的知识、思想、观念单向灌输给学员,而是由教学团队组织学员探讨未知的问题。

所研讨的问题都是学员自身需要、岗位需要、感兴趣和认为重要的问题。

如河南省委党校在中青班、纪检班等班次开设了《如何创新反腐败工作的思路、方法与机制》,在基层党校领导班
开设了《如何应对党校培训的新挑战与新机遇》等专题,都体现了学员需求与问题未知的特点。

其次,它以全体教师学员互动为主要研讨方式。

与过去专题讲授后仅有几个学员提问与答疑不同,团队列名法为每个教师、学员、学习小组都提供了三到五次甚至更多的发言机会。

第三,它是以团队合作为保证。

它要求教学团队、每个学员和小组都必须明确自己的角色与任务,充分发挥团队精神。

它引进了有利于研讨的工具与方法。

主要用了三个工具:一是团队列名法。

这是一种旨在帮助大家寻找最需要研讨问题的方法。

其要义是,每个人独立思考;每人轮流说出一条意见,并用一句话概括;澄清问题;每个人根据自己认为问题的重要程度为其打分。

视问题的重要程度分别给议题打3分,次之2分、1分;然后把每条意见得分相加。

得分最多的为最需要研讨的议题。

二是头脑风暴法。

三是四副眼镜法。

它是现代培训及会议管理的一种讨论方法,指从不同的视角看问题,分析问题,展开创造性思维,最终得到对问题的完整认识。

第一副眼镜是万花镜,要求主体从肯定、积极的角度思考问题;第二副眼镜是墨镜,要求从质疑、否定的角度思考问题;第三副眼镜是望远镜,要求从宏观、全局的角度思考问题;第四副眼镜是放大镜,要求从操作与执行的角度思考问题。

这些工具方法的应用有利于使学员找到大家认为最需要研讨的问题;有利于学员开动脑筋,独立思考;有利
于引导大家应用发散思维、逆向思维,提高问题研讨的深度与广度。

团队列名法的教学效果与应用推广价值
河南省委党校通过在各主体班推广应用团队列名法,加强了教学研讨中教师与学员、学员与学员之间的互动,推进了党校的教学改革与创新。

当前党校教育培训面临的一个难题是,如何使理论灌输、宣传教育入
脑入心。

过去为解决这一问题采取了许多方法,但效果都不理想。

如课堂互动,要求教师授课后留下一二十分钟让学员提问,教师解答。

但有时学员不愿提问题,即使有学员提问,参与互动的人数也极为有限。

团队列名法在互动方面有了改进,教学团队与学员、学员与学员之间可以实现无障碍、全方位的互动,每个教师和学员都有三到五次甚至更多的平等发言的机会,大大提高相互学习、教学相长的水平。

党校教育培训要努力实现理论学习与问题研究,知识传授与学员能力拓展相结合。

团队列名法是以问题研究为中心的学习方法。

教学团队针对某个问题,通过精心策划、设计,组织学员运用多种工具对其进行深入研讨,能够充分开发学员潜能,锻炼学员思考、分析、归纳、表述问题、点评问题等能力。

在每堂课时间有限的情况下,要使问题研讨既有深度,又有广度是不容易的。

团队列名法注重聚焦问题,深度研讨。

根据有限时间解决有限问题和团队分工合作的原则,全班围绕着一个主要议题进行研讨,然后,各个研讨小组和学习团队运用四副眼镜分别从不同角度深入研讨;每个学员都运用头脑风暴法开动脑筋,独立思考并按照团队列名法的规则轮番发言,最大限度地发掘学员的潜能与智慧,使大家对分议题的认识达到了相当的深度。

团队列名法能够较好地把握全局,拓展研讨广度。

团队列名法通过各组汇报,全班共享,然后点评对方研讨成果,实现从研讨深度向广度的转移,提高了学员在战略上、全局上和操作与执行的层面上思考问题的能力。

教师在实施团队列名法的过程中,始终在与学员进行互动共享。

教师在主要议题和分议题选择设置,引进研讨工具方法,创造研讨氛围,掌控研讨进程,提炼升华研讨观点,引导总结方面都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聪明才智,同时,也能够锻炼提升自身的专题研讨策划、设计、组织与主持能力。

篇3
社会团体法人
定义
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它是以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的,主要包括各种政治团体(如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基金会)、文学艺术团体(如作家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数学学会)。

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因此,社会团体法人有自己的区别于企业法人的特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特点
一、依法成立。

有两种成立方式:一种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而又具备了法人应具备的条件的,这种社会团体从成立之日起,即具备了法人资格,如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

另一种是需要经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这种社会团体必须在经过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如各种协会、学会等。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社会团体要开展活动,就要有相应的财产和经费。

这种财产和经费可以是国家拨给的,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提供的,还可以是集资得来的。

但不管来自何种途径,这些财产和经费应由社会团体独立支配使用,并能以之来承担民事责任,才符合法人资格的要求。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社会团体的性质不同,其名称也不同,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也不一样,但都有自己的名称,如××工会委员会,××协会等。

如果社会团体没有自己的的名称和组织机构,而只是附属于其上级单位或是某机构的一部分,就不具备法人资格。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还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才完全符合法人的条件,如果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或机关来承担民事责任。

篇4
焦点团体法
在社会科学的领域中,焦点团体访谈的研究方法,由于可以使研究者在很短的时间内,观察并搜集到目标对象大量互动的数据,弥补了传统问卷调查法的缺点,因此,可以说是很有潜力的一种研究方法。

焦点团体研究法常被运用在心理学、政府决策、商业决策领域内,可以帮助研究者深入的了解目标群体的态度、行为以及产生这种行为或态度的原因。

焦点团体法的意义
焦点团体访谈(Focus group interview)又称为焦点访谈、团体深度访谈,意指研究者对于所选定的个人及特定主题,进行非正式的讨论,希望获致各种不同的观点。

1.所参加的团体是目标对象中的一种非正式组合,研究者要求参与者对于既定主题,陈述个人的观点;
2.团体的组成性质相同而且都是小团体,大约6至12人之内;
3.由一位受过训练的主持人,负责引导讨论与反应;
4.主要目标在刺激观点、感觉、态度与想法,以获悉参与者的主观经验;
5.此种讨论并不能产生量化的信息,或推论至更大的母群体。

焦点团体法的目的
焦点团体的研究方法,不只是在探讨研究者已知的问题,而是希望能产生一些研究者起初也没有想到的想法,或对于同一主题获致多元的观点。

焦点团体访谈的目的并不是在建立共识,反倒是尽力在挖掘不同的意见。

焦点团体访谈因此可以用来解释人类行为的原因,并且可以预测人们对某些议题的反应,特别适用于心理学的领域内。

焦点团体访谈特别适合用于探索性的研究,使用焦点团体访谈的方法时,应了解焦点团体访谈法的目的,适于用来解释刺激与影响之间的关系,藉由目标群体自己的解释,更可以肯定事件或行为背后的原因;研究者可能预期有些刺激对某些群体应有某种行为反应,但是该反应却没有如预期般的出现时,焦点团体访谈法可以用来解释其中的原因;焦点团体访谈法对于研究结果,有再确认的效果;因此,焦点团体访谈法可以提供量化资料所无法提供更深入的解释。

一个研究究竟应使用何种研究方法,要看那一种方法最适合用来获得为了回答研究问题所需的资料。

以焦点团体研究法而言,最适合用来探索某一特殊团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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