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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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典型纠纷之2--“工期违约纠纷”
一、开工日期争议:
1、以开工许可证书为准
2、通知开工令工期为准
3、实际开工日。

如实际开工日期在开工许可证书之前,一般以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将开工日期法定为“开工许可证书”约定日期为准。

同样通知实际开工日早于开工令的,以开工令为准。

二、竣工日期争议:
1、验收合格日期(整改完成的验收,以最后验收合格为准)
2、承包人提交最后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承包人提交最后验收日期为准。

3、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以移交为准。

注意事项:
1、认真审查开工条件是否成就,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开工令及时提出异议。

2、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形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确认的请求。

3、利用验收有利时机签订《补充协议》免除承包人延误工期违约责任。

(这时承包人有很大的发言权,此时提出对承包人占有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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