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公务员在执行任务中或工作岗位上猝然发病情形如何认定因公致残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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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公务员在执⾏任务中或⼯作岗位上猝然发病情形如何认定因公致残的复函
湖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公务员在公派考察途中猝然发病能否评残的请⽰》(鄂民政函〔2008〕401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
1989年民政部《关于贯彻执⾏〈军⼈抚恤优待条例〉若⼲具体问题的解释》(民〔1989〕优字19号)对死亡和伤残的情形是分别表述的。

其中在因公牺牲的条件中有“在执⾏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情形,但在因公致残的条件中则没有相应内容。

2004年新修订的《军⼈抚恤优待条例》对残疾情形采⽤了新的表述形式,其中第九条第⼀款第(四)项规定:“在执⾏任务中或者在⼯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确认为因公牺牲”;第⼆⼗条规定:“因第九条第⼀款规定的情形之⼀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

这种规定形式在⽴法上是准⽤性规范,即没有直接转述因公致残情形的内容,⽽是规定在这个问题上引⽤其他条⽂的法律规范。

因此,因公致残的情形是第九条第⼀款规定的情形。

但是,原来的情形引⽤过来必须依然存在才可以。

由于医学上只有因病猝然死亡(即“猝死”)的定义,不存在因病“猝然残疾”的提法,即这种致残情形并不存在。

因此,对第⼆⼗条规定指引的第九条第⼀款第(四)项的因公致残内容,排除了在执⾏任务中或者在⼯作岗位上因病猝然导致残疾的情形,只有因医疗事故导致残疾。

因此,对于由疾病本⾝导致的诸如偏瘫、失语以及其他残疾不予认定因公致残。

但对于由于突发可导致意识、肢体障碍的疾病,进⽽导致⼯作程序紊乱以致负外伤致残,视同在执⾏任务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可确认为因公致残。

⼆○○九年⼆⽉⼗七⽇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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