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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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的公告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相关要求,为加强对防晒化妆品的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发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如下:
一、防晒化妆品的防晒效果应符合GB/T 23925-2009《化妆品
防晒品仪器测定方法》中的规定,测试方法应准确可靠。

二、生产企业应在产品包装上清晰标注防晒程度,使用
SPF(Sun Protection Factor)或PA(Protection Grade of UVA)等标识,并保证其与产品实际防晒效果相一致。

三、防晒化妆品的防晒效果标识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不得使用夸大宣传语句或虚假效果图。

四、防晒化妆品的防晒效果标识应用于所有销售渠道,包括线下实体店和电商平台等。

生产企业应确保零售商正确使用标识。

五、对于违反相关管理要求的防晒化妆品,相关监督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者将面临罚款、停产和吊销许可等处罚。

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组织抽检工作,对市场上的防晒化妆品进行抽检,对不合格产品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特此公告,望生产企业和零售商积极配合,共同维护防晒化妆品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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