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航局兰渝铁路项目经理部一分部工程线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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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
兰渝铁路项目经理部一分部有限公司
一航兰渝一分部安质字【2015】2号
关于印发《中交一航局兰渝铁路项目部一分部工程线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工点管理组及架子队:
为加强项目部工程线安全管理的规范,保证在铺架过程中项目部施工的安全平稳进行,实现工程线上施工有计划、有程序、有组织、的目标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责任,堵塞漏洞,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工程线上施工安全可靠,根据《铁路轨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及上级机关要求,结合项目部工程线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项目部《中交一航局兰渝铁路项目经理部一分部工程线安全管理办法》,请各部门、各工点管理组及架子队进行学习,在以后的管理中做好实施和落实。

附件:如文
中交一航局兰渝项目部一分部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关于印发工程线安全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项目部领导班子总部各部门各工点管理组及架子队中交一航局兰渝铁路项目经理部一分部2015年8月20日印发
中交一航局兰渝铁路项目部一分部
工程线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兰渝LYS-6标一分部铁路工程线安全管理,明确各自安全责任,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及交通运输安全,有效预防不安全因素或事故的发生,做到工程运输、施工统筹兼顾,严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兰渝铁路LYS-6标一分部工程安全、质量目标的实现,按照《兰渝铁路公司工程线安全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结合兰渝铁路LYS-6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线是指新铺设铁路线路,在未正式开通运营前,临时作为施工用轮对设备和各种施工机具的运行通道。

第三条工程线行车管理必须坚持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原则。

工程线内的行车组织工作由线路铺设单位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实行24 小时值班制。

任何人未经调度指挥中心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及行车作业计划。

第四条在兰渝铁路LYS-6标一分部工程线上和邻近兰渝铁路工程线施工的所有施工队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铁路工程线管理责任和总体规定
第五条铁路工程线运输及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
各施工队伍必须服从项目部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

第六条凡在分部施工范围进入工程线内的作业车辆及其他施工,施工队伍均应提前三天上报目部作业计划,经项目部与铺设线路
调度中心沟通,提前1天书面批复且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并通知施工队伍可以进行施工后方可进行施工,。

其中需上报施工作业计划涉及范围如下:
(一)路基、桥涵、隧道、轨道整治施工;
(二)施工用自轮运转设备、小型动力设备和机具上道作业;
(三)线路两侧(防护栅栏内)施工材料、机具堆放;
(四)在工程线使用无动力车辆,如单轨车、架线车、轨道小平车等;
(五)施工调查、检查、测试设备、测量;
(六)布放、敷设接触网(含承力索)、通信光电缆、电力电缆、信号电缆的施工;
(七)电力、变电、通信、信号设备安装及相关明挖基础施工。

第七条所有进线车辆必须提报作业计划,经线路铺设单位负责运输管理的调度中心批准后方可进入工程线作业。

进入工程线后必须按调度命令在指定的区间运行,杜绝超区间运行作业。

任何车辆和施工作业必须给铺轨架梁作业让道。

第八条进入工程线施工后必须在施工现场两端800米处设置防护牌和防护人员,安排调度值班,并保持通信畅通。

施工计划全部完成后,经检查确认,工程线线路设备无异常,路料、机具无侵限等后,方可上报项目部经办施工销记手续,撤销调度值班。

第三章小型动力设备和无动力上道设备管理第九条小型动力设备和无动力设备上道需提前三天经项目部向线路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批准,上道前必须登记并注明施工地点、内容、事件等,由调度或值班员签字,方可进入工程线。

作业完毕后
必须销记。

第十条小型动力设备、手推平车、单轨小车等在线路上作业时,必须由专人负责,在施工地点及来车方向800米处设防护员。

防护用品白天为红、黄信号旗,夜间为红、白信号灯,并携带口哨、响墩、火炬、记录本等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小型动力设备跟随车列运行时,应与列尾相距500米以上
第十二条车列通过时,需确保线上路料及小型机具及时下道,清除线路上其他障碍物。

第十三条小型动力设备、单轨小车等在线路上进行装卸作业时,必须设置防溜措施。

非作业时间平板车、单轨车应在限界外进行加锁固定,存放地点应可靠且不易移动或远离安全限界,并派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手推平车必须安装制动装置,且易于有效操作,同时配备防溜铁鞋,防止溜逸,撤除时同时撤除铁鞋,防止遗留在轨道上危及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人力手推平车和单轨小车每次施工完毕后必须抬出轨道道床以外存放,必须符合铁路限界要求。

行进中应在其前后两端设防护员随车移动防护,并派充足人员随行,以保证在出现危机的情况抬移出线路外。

第十六条各施工队伍因建设需要在线路上搭设临时设施,必须提前向项目部安质部提前3天上报书面通知,内容包括工点名称、线路里程、影响范围、通过限制速度、影响时间等,再由项目部安质部上报线路铺设单位调度中心。

如遇车列通过时,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施工。

第十七条工程线两侧(防护栅栏内)堆放的施工材料、小型工器具等物资设备必须置于枕木头1.5米以外,堆放高度应按《技规》规定不得高出,码放要平整牢固。

第十八条所有施工机具、物料和人员不得在线路间长时间放置和停留。

在线路间临时放置时不得侵限,放置在路肩的机具、设备、物料堆放应按《技规》规定执行,严禁侵限。

堆放要平稳牢靠,防止坍塌。

用于施工的单轨车、小四轮轨道平板小车等使用后应及时收回,不准放置在线路旁。

第十九条对临时堆放侵入限界的物料和机具,要设置相关警示牌,调度室予以批准前必须先查明没有工程车辆经过,且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路基:在两线间堆放的物料和机具,高度不得超过两线钢轨顶部;在水沟电缆槽上堆放的物料和机具,距路基边坡边缘不得少于0.2米,以防滑落。

2、桥面:在两线间堆放的物料和机具,高度不得超过两线钢轨顶部;在水沟电缆槽上堆放的物料和机具,其任何部位不得超过防护墙的外边缘,且要堆放稳固。

3、隧道内:对临时堆放的物料和机具,可堆放在避车洞内,在两线间堆放的物料和机具,在水沟电缆槽上堆放的物料和机具,其任何部位不得超过水沟电缆槽外边缘墙,且要堆放稳固。

4、站台上堆放的物料和机具时,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5米,且要堆放稳固。

第四章临时道口管理
第二十条工程线道口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因施工需要设置工程线临时道口,需报请监理审核,建设指挥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二)距隧道洞口和桥台不小于200米,且线路为直线段;
(三)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公里,且瞭望良好;
(四)设置处所铁路轨道两侧道路平坦,纵坡不宜过大,且与轨道成正交,交叉道路最小直线长度不得小于50米;
(五)原则上不设置人行通道。

人员穿越工程线,应采取穿越涵洞的方式;
(六)设置后需由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报兰渝公司备案后启用。

第二十一条工程线道口安全设施
(一)工程线道口应根据具体情况并在不影响工程用轮对设备通过的前提下,采用相对可靠耐用的材料进行铺面处理,并与道路平顺连接;
(二)在道口的道路上设有铁路道口交通标志和护桩。

道口交通标志距轨不小于20米,护桩设置在接近轨道道路两侧,在工程线距道口500米左右处设鸣笛标,在道口道路醒目位置设公告牌;
(三)有人道口应设置带有红色圆牌标志的升降栏杆,看守人员应配备信号旗、着穿对比服及其他防护工器具。

应配备手持式对讲机,并与轮轨设备操作人员保持通信畅通。

第二十二条做好工程线无人看守道口安全防护工作。

根据施工计划在工程车辆通过前,应预先在计划通过的道口设置防护看守人员并保持与工程车辆经常联系。

第二十三条对工程线道口设备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要定期检修维护,保持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保证设施功能作用可靠,保障通信
畅通。

第二十四条临时道口栏杆(门)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为因工程项目施工需求设立,禁止社会车辆和人员通过,道口停用时应关闭和锁定栏杆(门)。

第五章人身安全
第二十五条劳务作业人员必须经项目部的三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严禁现场作业人员坐卧在钢轨、枕木头上及车底跨越线路时严格遵守“一站、二看、三通过”的规定。

严禁钻车,严禁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扒车、跳车或拦车,严禁在非作业期间在线路中心行走。

冬季施工不得戴无孔遮耳防寒帽。

第二十七条所有施工作业人员经过桥梁、隧道、曲线、道口等时,必须加强瞭望,确认无机车车辆通过时,方可通行。

在路肩行走时,所扛工具不得侵入限界。

第二十八条要点申请施工时,必须指派专人在车站行车值班室担任驻站联络员,与车站值班员和施工现场作业负责人保持不间断联系。

申请要点施工时,现场必须设施工负责人1人,防护员2人。

并与驻站联络员随时保持通讯联系。

第二十九条车站值班员根据《调度命令》下达封锁计划时,驻站联络员必须对《调度命令》中规定的封锁区间、里程、封锁时间、开通时间、注意事项等确认后签字。

第三十条施工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技规》要求,做好施工安全防护工作。

凡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地段、临时道口、线路故障点等均应设置防护。

配齐防护人员并应在距施工地点两端800处进行
防护,防护信号清晰明确。

在工程车列到达前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下道并撤离到安全地段。

防护员必须着穿规定的黄色(夜间为反光黄色)防护服。

施工单位在夜间或隧道内组织施工时,所有参加作业的人员必须着穿反光防护服,并配备足够的照明设备,否则严禁施工。

第六章现场监控
第三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撤除妨碍行车的一切障碍物,所有人员迅速撤离下道,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十二条各施工队伍要根据下达的施工计划,做好次日施工准备工作,如计划不能如期执行必须及时向行车调度员报告。

第七章应急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部组织成立现场事故预防与联合应急指挥小组,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抢险队,配齐人员及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四条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出现较大异常情况时,施工现场负责人及项目班组人员必须立即向对应主管领导报告。

受报领导或监管责任人应及时决策,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处置工程险情,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当出现重大工程险情或事故时,施工主体单位应按《兰渝铁路工程建设突发事件总体预案》事故报告流程,逐级报告。

应急管理体系中各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逐级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施工队伍内部要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在显著位置公布上一级及社会有关部门应急电话。

第八章考核管理
第三十六条凡在工程线路上发生的路内外铁路交通事故,均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调查处理。

根据调查处理结论,依照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兰渝公司相关考核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因违章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调查处理。

根据调查处理结论,依照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兰渝公司相关考核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发生安全严重隐患的且不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按照一分部《职业健康安全环水保管理奖惩办法》进行处罚,严重者勒令停工整改或退场处理。

第九章责任赔偿
第三十九条因违章作业、违反安全协议造成如下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形的,按照产生的机械修理费,人员伤害赔偿费,医药费等,由相关施工队伍赔偿:
(一)未经批准擅自上道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二)因施工材料、设备、工器具等侵入线路限界造成运行设备破损;
(三)不按规定擅自设置道口、平交道发生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四)施工车辆不按道口管理规定抢越道口发生碰撞而造成的损失;
(五)施工现场因无安全防护标志,防护人员擅自离岗或防护距离、处所不按规定设置,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六)工程车列、自轮运转设备闯越防护信号发生的人身伤害;
(七)施工作业人员扒车、跳车、钻车或在线路中行走、坐卧,
造成的人身伤害;
(八)因人力轨道小平车、单轨车、架线车等小型无动力设备未移离限界以外,与运行中的行车设备发生碰撞,造成的损失;
(九)凡在施工作业中动用工程线线路设备,不按时恢复原状发生的行车脱轨而造成的损失;
(十)工程车列、自轮运转设备不按规定速度运行或因线路质量缺陷,造成设备、线路损坏及人身伤害。

第四十条除以上界定外,其他情况的造成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未尽事项或与上级规定发生抵触时,按国家、行业及有关上级劳动安全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兰渝铁路项目部一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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