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报告审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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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报告审查常见问题
问题:编写节能报告需要什么资质吗?
解答:不需要,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写节能报告,也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写。

问题:项目节能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解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
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
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属行业(或所在地区级政府)完成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煤炭减量替代目标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问题:项目节能审查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解答:节能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节能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节能报
告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节能审查时限内。

节能评审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审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
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节能评审时限内。

问题:建设单位何时报请节能审查?
解答:1、实行审批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取得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对于项目审批与节能审查属同一个部门受理的,建设单位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时报送节能报告报请节能审查。

2、实
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投资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取
得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问题:节能审查的法律效力?
解答:1、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
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
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
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
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
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
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
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问题:建设单位向谁报请节能审查?
解答:对于需要报请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下列渠道申报:1、向市发展改
革委报请节能审查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核准、备案项目除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核准或
备案的项目。

2、向经济信息化委报请节能审查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核准、
备案的项目。

3、向其他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
委会、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
委会等)报请节能审查的项目:市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5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除外)。

4、向区发展改革委(经委)报请节能审查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5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除外);区经
委负责核准或备案的项目(5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除外)。

问题:何种项目需要报请节能审查?
解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增量)500万千
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并报请节能审查。

年综合
能源消费量(增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且年电力消费量(增量)500万千瓦时以下的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项目(具体行业目录以国家
发展改革委公布为准),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不需报请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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