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农民平移集中居住用地补偿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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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农民平移集中居住用地补偿指导意见
为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共享城镇化地区和农村集中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资源,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积极鼓励农户宅基地跨村平移集中,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1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区农民平移集中居住用地补偿指导意见。
一、集中居住用地面积
集中居住用地面积包括宅基地面积,配套设施、道路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面积。
二、集中居住地块权属变更
集中居住用地权属变更经所涉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通过后实施。
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在对集中居住用地上的各方利益给予合理补偿后,向区规划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为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集中居住地块的相关补偿
各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集中居住的实施主体。
在摸清集中居住用地现状的基础上,就集中居住用地经济补偿与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签订土地权属变更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上物补偿。
补偿对象为集中居住用地上的相关经营单位或个人,补偿标准参照征地补偿标准。
(二)农户土地承包权补偿。
由农户自愿选择,补偿采用以下二种方式:
1.分期补偿。
针对集中居住用地占用农民承包地的,可以考虑以改变确权方式来解决。
在经发包方与承包户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权证由“确权确地”变更为“确权确利”,并签订补偿协议。
农户土地承包权分期补偿包括土地收益补贴和生活补贴二类:一是土地收益补贴以每年每亩区土地流转指导价加流转补贴为基数,再上浮50%发放;二是所涉及用地上的土地承包共有人中达到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在退出其承包地的基础上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并结合物价上涨等因素形成逐年增长机制。
2.一次性补偿。
针对进城落户农民或老年农民,可以选择土地承包权自愿有偿退出方式解决。
由承包农户向村集体
经济组织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永久性退出,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承包权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补偿应综合参考土地流转价格、区镇两级流转补贴、土地价格上涨等因素,承包地退出补偿标准每亩不超过8万元。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补偿。
各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给予集中居住用地所涉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
涉及到集体建设用地(不包括农民宅基地),按减量化标准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以上补偿费用在农村平移集中居住区级补贴资金中落实。
四、集中居住点后续管理
集中居住点的社区管理由所在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承担。
被平移后的原宅基地复垦后所取得的土地经营收入,由各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中居住点的社区管理支出。
五、其他
本指导意见自2019年12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