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补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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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补贴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7.03.17
•【字号】津知发管字〔2017〕7号
•【施行日期】2017.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其他知识产权
正文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
理规范〉补贴办法》的通知
津知发管字〔2017〕7号
各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引导企业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在全市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促进企业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强企,市知识产权局现印发《天津市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补贴办法》。
2017年3月17日
天津市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补贴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引导企业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促进企业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强企,依据《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津知发规字〔2016〕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从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补贴对象
完成专利密集产品、专利优势企业试点任务的专利试点单位,实际产生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认证相关费用。
第五条补贴标准
首次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有效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补贴。
第六条各区应当进行资金匹配。
支持本区域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工作。
第七条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应按照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年度补贴通知要求,填写《天津市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补贴申请表》(可从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报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按照补贴标准提供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相关费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有关证明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原件现场审核后退回,相关费用票据复印件须加盖企业财务章,
其他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八条补贴申请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拨付计划,向受补贴方发放补贴资金。
第九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全额追缴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