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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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
医疗广告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03.01
•【文号】工商广字[2001]第57号
•【施行日期】2001.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利用
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1〕第57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的请示》(苏工商广〔2001〕75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大众传播媒介利用新闻报道形式介绍医疗机构及其服务,如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电话号码或其它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在发表有关医疗机构报道的同时,在同一媒体同一时间(时段)发布该医疗机构广告的,即使发布者声称未收取费用,也应认定为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二00一年三月一日
c29589--010530wj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