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集中采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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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集中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院)集中采购管理体系的建设,规范两级集中采购管理平台的运行,保证总院及各单位的集中采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集团对集中采购工作有关的要求及《XX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及,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总院制度体系的第二层级,其上一级为《XX 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制度》,适用于总院本部,所属委托法人单位、全资子公司及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应对以下风险:
(一)总院集中采购管理的体系不健全,不能保证集中采购工作有效推进,不能满足总院集中采购的管理要求;
(二)总院和各单位两级集中采购管理的职责和范围界定不清,导致集中采购管理失控;
(三)具备集中采购条件而不实施集中采购,导致采购成本增加,采购效率低下;
(四)组织集中采购工作无序,给总院造成损失。
第四条本规定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集中采购: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控制采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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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目的,总院和各单位针对同类物资、工程或服务,综合前期或预期潜在的不同批次的需求,按照统一的采购平台、统一的管理制度、统一的业务流程、统一的采购标准、统一的供应商管理开展的跨法人组织或项目组织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总院采购部是总院集中采购管理体系的一级管理机构,是集中采购工作的协调和监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总院集中采购管理体系和制度;
(二)组织、协调总院本部的集中采购工作;
(三)协调、检查总院重大项目的集中采购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单位的集中采购工作;
(五)考核和评价各单位的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绩效。
第六条各单位是总院集中采购管理体系的二级管理机构,是总院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及控制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集团、总院的集中采购管理体系和制度;
(二)组织和实施本单位的集中采购工作;
(三)接受集团、总院采购部门对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支持和配合集团、总院采购部实施的集中采购组织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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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集中采购范围
第七条总院集中采购范围:
(一)总院融、投资的项目;
(二)对总院市场开拓有影响且被公司认定的重大项目;
(三)达到规定要求标准的大宗采购业务。
第八条总院及京冶所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企业可根据管理实际另行制定本单位集中采购范围。
第四章集中采购方式
第九条集中采购方式包括总院集中采购和各单位集中采购两种。
第十条总院集中采购有三种实现方式:
(一)总院直接集中采购:由总院采购部直接实施的采购业务。
(二)总院组织集中采购:总院采购部指导和协调各单位按照集中采购管理要求实施的集中采购业务。
(三)总院授权集中采购:总院授权具有专业优势或有利条件的某单位实施的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各单位集中采购只有一种实现方式,即各单位采购管理部门直接实施的集中采购。
第五章集中采购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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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集中采购计划:
(一)总院本部、各单位应做好采购计划管理,加大督促协调力度,积极开展集中采购工作,并为进一步推进总院集中采购创造有利条件;
(二)各单位应督促下属使用单位及时提出采购需求,符合集团、总院集中采购范围的,应由各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及时上报总院采购部,由总院指导、协调集中采购或授权集中采购。
(三)对于单项设备、材料采购估算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采购计划,各单位应报总院采购部,总院采购部依集团规定上报集团采购中心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集中采购过程管理:
XX集团采购电子商务平台是总院集中采购工作的操作平台。
第十四条集中采购结果的执行方式有两种:
(一)统谈统签统付:通过集中采购确定供应商和采购结果后,由采购组织单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进行统一结算和支付;
(二)统谈统签分付:通过集中采购确定供应商和采购结果后,由采购组织单位与供应商签订框架采购协议合同,采购需求单位按照实际使用量分别与供应商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款项。
第十五条集中采购效果反馈:
各单位应对集中采购产品的质量、供应商的履约情况、服务— 4 —
情况等做出及时、公正的评价,总院采购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收集信息,不断改进提升集中采购质量。
第六章集中采购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集中采购统计制度,定期统计集中采购额、集中采购率及资金统一支付率等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集中采购统计报表及时报送总院采购部。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建立集中采购总结制度,每年对本单位的集中采购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总院采购部。
第十八条总院采购部每年对各单位的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总院采购部将会同有关监督部门查处,并对有关责任人按总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院务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总院采购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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